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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协定的原则

发布日期: 2014-09-24 字号: [ ]

一、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
  1、贸易障碍源于立法差异
  贸易技术壁垒通常产生于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起草、制定和应用。如果A国某产品要出口至B国,它不得不达到B国技术要求,并负担此项费用。国与国之间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源于立法差异,诸如鉴赏力和收入水平的不同,以及地理或其他因素。例如,处于地震活跃地带的国家对建筑物可能有更严格的要求。另外,面临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国家可能会要求机动车的废气排放水平降低。在人均收入水平高、相对富裕的国家就要求产品的质量更高、安全性更好。

2、TBT协定中有关技术法规的条文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考虑到了各国间由于不同鉴赏力、收入、地理和其他因素的立法差异客观存在。正是如此,该协定赋予了成员在国家性技术法规的起草、制定和执行中有高度灵活性。该协定前言中指出:任何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使其达到合理的技术水平。当然,成员的法规灵活性是有限的,它不应在目的和效果上制造不必要的障碍(Article2.2)。

3、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作为一个政府,当它正起草一项技术法规以实现某个政策目标,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则意味着:是否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环境等;谈判不应比达到立法目标更具有贸易限制性。根据TBT协定,产品法规按产品的性能描述制定比按设计或特性描述制定更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障碍。例如,有关防火门阻燃方面的技术法规应该要求该门成功地通过所有必要的阻燃测试。因此,它可指明:“该门的阻燃时间必须达到30分钟以上”,它不应指定该产品怎么制造,或该门须项由一寸厚钢板制成等。避免贸易障碍也意昧着:如果原定法规的环境和目标不存在或改变;或者采取了不少贸易限制的措施,则该技术法规就被认为是没有制造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是指,该法规比既定政策目标更严格。协议中Article2.2指出的合理的目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

4、《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条文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也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体现在进口国的法规比国内的必要的评定程序更严格、更费时。例如,信息要求不应比实际需要的多,执行合格评定的设施位置、样品的选取不应给代理商带来不必要的不便。

二、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技术法规
  与许多其他WTO协定一样,TBT协定包含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各成员须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来自任何成员的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企业产品的待遇(Article2.1)。

2、合格评定程序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也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Article 5.1.1)。进口产品申请认证时,对其的要求加收费、等候时间不能进行歧视,并且对产品评定结果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三、协调原则
  技术专家们许多年来一直努力实现标准的国际协调性,其中起着主要作用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它们对贸易活动特别是工业品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ISO制定的9600项国际标准几乎覆盖了所有技术领域。

1、有利生产方的利益
  技术法规协调一致的讨论是众所周知的。为了产品部件的配套和兼容,协调原则是必要的,例如:电信设备或汽车部件需要配套、兼容。缺少技术的兼容性,可能制造国际贸易障碍,例如:由于色彩播放制式(NTSC、PAI或SECAM)的不同,适应美国市场的电视机制式就不能在欧洲销售。同样的,为了进入英、法和德国机动车辆市场,机动车必须调整成右边驾驶。不同规格的同类产品在设计、制造和运送上的费用可能较高。

2、有利消费者的利益
  技术上的协调一致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在和谐的、法规化的环境中竞争,确保了消费者广泛而实惠地挑选商品,然而,协调的标准应有合理的范围,即不应对生产商研制新产品或产品更新加以阻挠。

3、有利贸易方的利益
  该协定鼓励成员使用已有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的国家法规,除非有目的或效果上的不合理。例如因为基本的气候和地理因素或基本的技术问题(Article 2.4)。在合格评定程序上也有相似条文 Article 5.4,以利于国际贸易。

4、有利参与者的利益
  广泛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能确保国际标准体现于本国产品和贸易利益。《贸易技术壁垒协定》鼓励成员在其资源范围内参加国际机构的标准起草(Artirle 2.6)和合格评定程序(Article 5.5)的指南或建议工作。

5、有利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采用和强化国际标准可能会超出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和财政上的承受能力。因此,该协定某些条款给予了发展中国家较为宽松及优惠的待遇。而且,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和检测方法保护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特色产品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Article 12.4)、最后,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要求国际标准机构起草国际标准保护对其有特殊贸易利益的产品。
  这里,具体谈一下《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作了哪些优惠的贸易安排。
  认识到在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在证明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可能会遇到某些特殊困难,《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专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做出具体规定:
  ①各成员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在其境内履行相关义务在体制安排方面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给予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以确保这些措施不会阻碍其出口。
  ②各成员应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会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设置障碍。在确定技术援助的期限和条件时,应考虑到提出要求的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
  ③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仍可按照他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制定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度,目的在于保持与他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采用不适合他们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的问题,因此,技术委员会在接到请求的情况下,可在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国家对该协定应履行的义务,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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