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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SPS协议中的优惠待遇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中国计量 字号: [ ]

在WTO的诸多协议中,《TBT协议》和《SPS协议》与检验检疫工作关系密切,这两个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我国已加入WTO,对外贸易中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操作者、实施者,应当深入研究《TBT协议》与《SPS协议》的基本规则、性质,合理、准确地发挥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及透明度原则,打破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扩大产品出口。

《TBT协议》与《SPS协议》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须措施。《TBT协议》明确规定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原则是“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SPS协议》则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的措施,以便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动植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TBT协议》与《SPS协议》中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制定技术、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其二,《SPS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援助以便加强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援助的形式可以是技术咨询、专门技术、财政援助或提供仪器设备;其三,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延缓实施影响进口的措施,最不发达国家可在协议生效后5年实施该协议,其他发展中国家为2年。这种缓冲期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时间去采纳国际标准或者是在科学的原则下去建立自己的SPS法规框架,在缓冲期内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SPS措施不受WTO规则的制约,SPS委员会可应要求给予更长的时间。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涉及全球问题的检验检疫措施,我们一方面要承担起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负的国际责任,同时也要享受WTO给予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决不超出我国的现实国情。比如:当进口国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超出我国国情或被认为不适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就需要发挥技术优势,提出其检验检疫措施的不合理性,可以不采用或延期采用,而不能被视为违反WTO原则;根据《SPS协议》中关于技术援助的优惠待遇,中国可以在WTO委员会开会期间请求技术援助,OIE提供的技术援助包括建立动物卫生和流行病学网络,口蹄疫消灭计划和信息交流;FAO提供食品安全和标准及其食品控制体系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同时,我国政府可以直接向WTO秘书处索取信息或法律咨询,秘书处可以协助我们更好地理解《SPS协议》,帮助我们根据协议去发挥作用、履行职责和享受权利。

在《TBT协议》和《SPS协议》中,对制定、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等方面的透明度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表现为拟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制度应适当提前通知其他缔约方,并对其他缔约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充分重视和采纳;各缔约方有义务在接到请求时,应将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制度的拟订情况通知其他缔约方。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这一透明度原则,合法地拥有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WTO成员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料的权利,不仅能及时掌握各成员的有关检验检疫标准的制修订动态,而且还可以对不利我国产品出口的检验检疫政策提出意见,减少对我国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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