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电话: 025-86500544
专业站群 > 市县子平台 > 扬州 > 知识之窗

TBT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待遇

发布日期: 2014-09-24 字号: [ ]

WTO/TBT协定体现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在体制安排方面、资金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对协定中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关于发达成员国与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TBT协定在序言部份就强调了对发展中成员国优惠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TBT协定的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协定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法规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该成员境内所用标准的评定机构,这些国家的生产者希望有机会利用其境内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所实施的合格评定体系而经采取的步骤等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

《TBT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能够遵守本协定,经发展中国家请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可以给予这些成员国所承担的协定义务的整体或部分免除,但必须有具体的期限,另外为了保证各成员国对义务的履行,《协定》还规定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协定”所规定的在国内和国际上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协定》还要求各成员应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时,审议就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的制订这些标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各成员应确保其制订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内容浏览量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