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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药品GMP法规概述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1970年10月,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在“关于药品生产的现场检查的互认协定”主题下成立了药品检查条约组织(PIC)。1995年欧盟成立,PIC在接受新成员的问题上出现了与欧盟法律的不相容性,因为只有欧盟委员会才被允许与欧洲以外的国家签署协议,而欧盟委员会本身并不是PIC成员,作为一种变通的方式,PIC采用各国卫生当局之间的合作协议来代替国家之间的法定条约,成立了以协作方案方式构成的协议组织PIC Scheme(药品检查合作计划组织)。1995年2月,PIC与PIC Scheme共同工作,统称为PIC/S。PIC/S的目的是促进各参与国药品GMP检查当局的联系以及保持相互间的信任,交换GMP检查及相关领域的信息、经验,并提供对检查员的培训。

PIC/S基于药品认证互认的目的,专门针对药品GMP监督检查的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具体概括如下:1.建立了检查员管理的系列规定,详细规定了检查员的资质要求、职责、培训等。2.建立了检查的文件体系,以确保检查机构的所有活动均通过标准操作规程(SOP)明确描述,包括培训、检查、检查报告、处理投诉、许可证管理(发放、吊销及撤回)、证书、文件管理、计划和处理上诉等。3.对于检查记录有详细的书写要求,且与检查活动相关的记录至少应保存3个完整的检查周期或者6年。4.有明确的对生产企业实施检查的程序规定。对于生产企业的检查,至少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5.制定了检查质量手册,其中对质量方针、GMP检查的法律地位、检查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等均有详细规定。6.制订了关于保密性方面的工作人员守则,要求所有工作人员都应书面承诺不向第三方泄露任何关于当事人商业信息的情况。7.建立了GMP检查机构内部审核和定期评审制度。

《欧盟GMP总则》于1972年颁布,用于指导欧共体国家的药品生产。1989年1月,欧共体第一版《GMP指南》出版,两年后对其进行了修订,于1992年1月公布了第二版《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该版GMP执行了1991年6月13日和1991年7月23日分别发布的欧盟法令91/356和91/412——确立了人用药品和兽药的GMP原则和指导文件,包含12个新增附录。2005年10月,欧盟委员会重新调整了《GMP指南》结构,由第一部分人用药品和兽药GMP以及第二部分原料药GMP组成,第二部分是根据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的Q7A“原料药GMP”新制定的指南,该部分取代了原先的附录18,它同时适用于人用药品及兽药。2009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欧盟GMP第一章与第二章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修订稿中明确表示即将使ICH在2008年6月4日发布的Q10“制药质量体系指南”成为欧盟GMP的第21附件。此次《GMP指南》对修订原则做了如下阐述:制造许可的持有人必须制造确保适合预期用途符合上市许可要求的药品,不能由于安全性、质量或有效性不足而将患者置于风险之中。

欧盟GMP内容概要

欧盟GMP适用于制药企业的各种操作,如医院制剂和临床试验用药的生产,但企业生产人员劳动安全方面例外。虽然某些药品(如高活性、生物制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中,劳动安全问题可能十分重要,但这属于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其他法规管理范畴。

欧盟第五版药品GMP指南分为基本要求及附录。基本要求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本要求I)为药品生产的GMP原则;第二部分(基本要求Ⅱ)为原料药生产的GMP原则。

第一部分共9章,阐述了对药品的基本要求。第一章“质量管理”,概述了药品生产所采用的质量保证的基本概念,详细阐述了质量保证、GMP与质量控制三者的概念和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审核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建立质量风险管理系统的目的。2009年11月发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从原来的“质量管理”变为“质量管理体系”,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Q10所明确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绩效与产品质量监控以及产品质量审核、外部资源活动与采购物料管理等内容。这一修订说明了两点:欧盟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理念从质量保证管理上升到了质量体系管理;GMP的地位从原来的质量保证工具提升到质量体系管理工具。第二章“人员”,主要说明企业人员的职责、培训以及个人卫生要求。2009年11月发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顾问以及产品所有权变更管理两个小节。第三章“厂房与设备”,是对企业硬件的要求,详细说明了对生产区、储存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的有关厂房设施的规定和对设备的要求。第四章“文件”,是对企业软件的要求,分别详细地说明了文件的分类、文件的书写要求、各类文件的项目内容,包括各类质量标准、制造处方和工艺指令、包装指令、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以及收料、取样、检验及其他操作的规程和记录。第五章“生产”,从各个角度规定了生产操作中必须遵循明确的规程,以保证符合GMP原则的要求。内容包括了生产过程控制、防止交叉污染、验证、起始物料、中间体及半成品、包装材料管理、包装操作、成品放行、不合格物料回收与退回等。第六章“质量控制”,说明了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范围。对实验室文件、取样、检验等操作做了具体要求,并指出应符合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规范(GLP)的要求。第七章“委托生产和检验”,是针对委托生产和检验的管理要求,具体说明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八章“投诉与召回”,规定了投诉处理和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和操作要求。第九章“自检”,规定了生产企业应进行自检。

欧盟GMP内容简介

欧盟第五版药品GMP指南的第二部分是原料药的基本要求,其宗旨是在恰当的质量管理体系下为原料药的制造提供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指导。这部分讲述了指南的适用范围,生产各部门的质量管理责任、人员、建筑设施、卫生保养、工艺设备(计算机化系统)、各类文件记录、物料管理、生产工艺过程及实验室的控制、包装标签的要求等内容。

除第一及第二部分的基本要求以外,欧盟GMP还包括一系列附录,对药品生产的特殊要求或规范中某些关键性内容进行了详细叙述。某些生产过程需要同时满足不同附录(如无菌药品、放射药品/生物制品附录)的特殊要求。目前共有19个附录,分别是无菌药品制造、人用生物药品制造、放射性药品制造、除免疫外兽药制造、兽用免疫药制造、医用气体制造、草本植物药品制造、起始物料与包装材料取样、液体乳膏及软膏制造、压力定量与气雾吸收剂制造、计算机化系统、电离辐照在药品制造中的应用、研究用药品制造、源于人血或血浆药品制造、确认与验证、质量授权人认证与批放行、参数放行、对照样品与留样、质量风险管理。

其中,附录20“质量风险管理”相当于ICH Q9,它提供了一个质量风险管理的系统方法,是一种用于药品质量风险评估、控制、交流与审核的系统过程。GMP指南最初主要针对生产企业,而ICH Q9指南是适用于各个领域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监管机构的一些特殊领域。ICH Q9指南发布后不久,欧盟就将风险管理加入到了其GMP法规中(附录20),进而整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风险管理系统。

药品注册与GMP检查

欧盟法令200l/83/EC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获得生产许可证,药品上市应经审批颁发药品上市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由各成员国批准,在欧盟内通行的上市许可证由欧洲药品管理局(EMA)颁发,成员国国内的上市许可证由该成员国批准。这样,药品注册批准体系确保了药品监管部门按现行标准对所有药品的安全、质量和有效性进行评价;药品生产许可体系确保了只有经批准的企业才能生产在欧洲市场销售的药品,其生产活动要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一、生产许可证及前置GMP检查

欧盟法令2001/83/EC规定,药品企业要获取生产许可证,其各项条件必须符合欧盟GMP规定。欧洲药品管理局颁布的文件《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行为》(Conduct of Inspections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详细规定了颁发生产许可证前应对企业进行“综合GMP检查”,并明确颁发药品上市许可证前应进行针对产品或工艺的批准前GMP检查。对企业进行综合GMP检查(又称常规、定期GMP检查),目的是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欧盟GMP的各项原则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各要素的有效性。虽不涉及具体产品的具体生产工艺、配方和检验方法,但显然包括拟生产剂型的通用设施和质量控制试验室。综合GMP检查人员虽非EMA指派,但由于欧盟GMP、检查准备、执行过程与报告的形式由欧盟统一制定,检查员业务上参加欧盟统一培训,因此其检查的尺度在欧盟内是基本一致的。

二、药品注册证及前置GMP检查

包括欧盟在内的ICH各国都实施药品注册证(上市许可证)的批准前GMP检查,欧盟为此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标准操作规程,以规定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药品审查员、现场检查员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企业之间就现场检查各种问题的沟通程序。

在组织结构上,批准前GMP检查通常由EMA协调,委托申请企业所在国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查员资格按照剂型分类,由有适当剂型检查资质的检查员承担,必要时可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在检查内容上,重点有:核实申报药品试生产批文件与注册文件是否一致、查看生产过程、检查验证资料;如有取样要求,则现场取样并封存样品。批准前GMP检查的关注点是药品质量风险,这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因此其他任何检查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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