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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形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字号: [ ]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是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由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并且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一、予以登记的情形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日为接受申请的机关收到符合法定的材料之日,并且须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则视为撤回申请。
    三、可撤销登记情形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版权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外,申请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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