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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品和儿童产品出口欧盟需注意哪些REACH认证总铅要求

发布日期: 2016-06-23 来源:中国TBT研究中心 字号: [ ]

       20154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REACH法规修订法规(EU) No 628/2015,针对REACH附件1763项总铅要求进行修订,从中增加了儿童产品总铅要求,该修订指令在201661日开始实施。

       REACH附件17第63项要求如下:

  1、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2、为公众供应的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中可放入到儿童口中,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在投放市场。该限量不适用于:能证明该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不管是否带涂层,其铅的释放量低于0.05μg/cm2 per hour(或0.05μg/g/h);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真饰品以及头饰,包括:手镯、项链和戒指;穿刺饰品;腕表和腕带;胸针和袖扣。

  “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豁免:

  理事会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 2, 3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乐器;

  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书写工具的尖端;

  宗教产品;

  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i) Directive 94/62/EC欧盟包装指令

  (ii)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iii) Directive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iv) Directive 2011/65/EU欧盟RoH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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