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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定义和范围

纤维或纺织纤维:是指可以通过机织、针织、编织、成毡、加捻或成网等多种方式相互交织或粘合,形成纱线或织物的基本单元。

天然纤维:是指自然界存在的纤维。

人造纤维:是指任何通过加工形成的纤维。

纱线:是由纺织纤维集合体纺造,适合机织、针织、编织、成毡、成网或其他方式形成织物的产品。

织物:是指用任何天然的或人工的纤维、纱线等以机织、针织、成毡或其他方式生产的物品。

家用纺织品:是指服饰、装束、穿戴用品、地毯、装饰物、被褥和其他以家用为主的纺织产品。

纺织纤维制品:是指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被用做或打算用做家用纺织商品的纤维、纱线或织物。

(2)法案要求

法案规定,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纺织纤维产品,均应在其标签或发票上标明法案和条例的要求。如果贴错标签或广告虚假,根据联邦贸易法案,可以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存在欺诈行为。

标签的标注要求:

a) 标注纤维含量时,要用规定的纤维名称,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胶65%、涤纶35%。如果是单一纤维,可以用“全部(all)”代替“100%”。纤维含量小于5%时,只注明“其他纤维”,但毛、再用毛及具有特殊功能的纤维,无论比例是多少,必须标出;装饰物的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注;衬里和夹层的纤维含量要求分别单独列出;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也应分别列出;起绒织物的纤维含量可以将绒与底布分别表示,也可一起表示;双组分纤维或多组份纤维须做定性定量标注;特种动物毛、棉纤维含量也须标注;未知纤维含量应指出;纤维商标仅用纤维的商品名时,另外还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果既用学名,又用商品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纤维含量的允差为3%,单一纤维没有允差。

b)原产地标注要求: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标明进口国名;如纤维的生产和加工均在美国,应标注“美国制造(Made in U.S.A)”,如进口织物在美国加工,则应标明“美国制造,进口织物(Made in U.S.A of imported fabric)”,如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其他国家制造,应须标明“进口布料,美国加工(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或“美国制造,织物由中国制造(Made in U.S.A of fabric made in China)”,国家名应用英文标注。

c) 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对进口产品,须有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注册号,或批发商的注册号,最终零售商的注册号。

d) 加工商须保存标明标签内容的技术记录3年。纤维含量的标注仅限于纱线、织物、服装和由纤维组成的家庭用品。

(3)法案的实施

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15.U.S.C41)提供的程序强制实施。

(4)处罚

任何人,只要违反该法案,都将被处以不高于5000美元罚金或判处不超过一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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