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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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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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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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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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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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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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大 中 小 ]
(1)定义和范围
纤维或纺织纤维:是指可以通过机织、针织、编织、成毡、加捻或成网等多种方式相互交织或粘合,形成纱线或织物的基本单元。
天然纤维:是指自然界存在的纤维。
人造纤维:是指任何通过加工形成的纤维。
纱线:是由纺织纤维集合体纺造,适合机织、针织、编织、成毡、成网或其他方式形成织物的产品。
织物:是指用任何天然的或人工的纤维、纱线等以机织、针织、成毡或其他方式生产的物品。
家用纺织品:是指服饰、装束、穿戴用品、地毯、装饰物、被褥和其他以家用为主的纺织产品。
纺织纤维制品:是指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被用做或打算用做家用纺织商品的纤维、纱线或织物。
(2)法案要求
法案规定,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纺织纤维产品,均应在其标签或发票上标明法案和条例的要求。如果贴错标签或广告虚假,根据联邦贸易法案,可以认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存在欺诈行为。
标签的标注要求:
a) 标注纤维含量时,要用规定的纤维名称,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胶65%、涤纶35%。如果是单一纤维,可以用“全部(all)”代替“100%”。纤维含量小于5%时,只注明“其他纤维”,但毛、再用毛及具有特殊功能的纤维,无论比例是多少,必须标出;装饰物的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注;衬里和夹层的纤维含量要求分别单独列出;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也应分别列出;起绒织物的纤维含量可以将绒与底布分别表示,也可一起表示;双组分纤维或多组份纤维须做定性定量标注;特种动物毛、棉纤维含量也须标注;未知纤维含量应指出;纤维商标仅用纤维的商品名时,另外还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果既用学名,又用商品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纤维含量的允差为3%,单一纤维没有允差。
b)原产地标注要求: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标明进口国名;如纤维的生产和加工均在美国,应标注“美国制造(Made in U.S.A)”,如进口织物在美国加工,则应标明“美国制造,进口织物(Made in U.S.A of imported fabric)”,如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其他国家制造,应须标明“进口布料,美国加工(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或“美国制造,织物由中国制造(Made in U.S.A of fabric made in China)”,国家名应用英文标注。
c) 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对进口产品,须有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注册号,或批发商的注册号,最终零售商的注册号。
d) 加工商须保存标明标签内容的技术记录3年。纤维含量的标注仅限于纱线、织物、服装和由纤维组成的家庭用品。
(3)法案的实施
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15.U.S.C41)提供的程序强制实施。
(4)处罚
任何人,只要违反该法案,都将被处以不高于5000美元罚金或判处不超过一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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