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16 CFR 303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大 中 小 ]
(1)一般要求
(a)除了按法案第 12 部分规定可以除外的或不在法案第 12 部分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纺织纤维产品,其标签及发票的制作必须与法案及法规的要求一致。
(b)按法案规定,所有纺织纤维产品的广告必须与法案及法规的要求一致。
(c)本法案和法规不适用于按照 1939 年羊毛制品标签法要求进行标注的产品。
(d)经营和销售纺织品的任何人,必须促使或指导加工者及制作者,对所有的纺织纤维产品,按法案和法规的要求标贴标签出具发票或其他文件提供识别任何纺织纤维所需的信息,并对在其指导下使用的与法案、法规要求不符的标注负责。该规定并不表明加工或制作者可以免除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2)含量低于 5% 的纤维的标注
(a)除了经修订的法案 4(b)1和4(b)2允许的外,在纤维总重量中比重不足 5% 的纤维,在纤维含量的必需标注中不需标注其属名或商名,但必须作为 "其他纤维" 标注。当这样的纤维不止一种时,合并标注为“其他几种纤维”。本节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禁止具有明确确定的名称和具有重要意义的纤维在纺织纤维产品中进行标注,例如:
96% 醋酸纤维素
4% 斯潘德克斯弹性纤维
(b)法案及本部分法规的所有规定,阐明了纤维含量标注的方法和形式。本法规 303.17 和 303.41 款规定了纤维的属名及商名的用法。
(3)必须使用英文
所有必需标注的信息都必须使用英文。若必需标注的信息使用的不是英文,必须再用英文进行标注。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外语报纸和期刊上的广告,但广告的其他方面都必须与法案及本法规的要求一致。
(4)禁止使用缩写,同上标记,星号
(a)对于必需标注的所有信息、单词或句子不能用同上符号“"”表示,不能用缩写或其他符号脚注,除了规定的例外情况,不能使用缩写。
(b)纺织纤维的属名和商名紧接在一起标注在广告、标签或发票上时,用脚注标注的属名若其序号以星号或其他符号紧标在纤维商标后面是不符合法案和法规的要求的。
(5)纤维属名的使用
(a)除了法案和法规允许使用其他名称,在必需的标注中,纤维含量占纺织纤维产品的总重量达到或超过 5% 的所有纤维都必须用其属名命名;例如“棉”,“人造丝”,“丝”,“亚麻”,“尼龙”等。
(b)当纺织纤维产品含有毛发或动物毛皮纤维,且在产品中的重量百分比达到或超过 5% 时,用于加工这种纤维的动物名称可以在必需信息中标出,但动物名称要与“纤维”,“毛发”,或“混合物”连用;例如:
80% 兔毛
20% 尼龙,或
80% 丝
20% 水貂纤维
(c)当制品中含有重量百分比达到或超过 5% 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的毛发、毛皮纤维或其混合物,并且这些动物的名称没有表示出时,可以用毛皮纤维来描述这些动物的毛发、毛皮纤维或其混合物,但绵羊,羔羊,安哥拉羊,山羊,骆驼,羊驼,美洲驼和骆马除外;例如:
60% 棉
40% 毛皮纤维,或
50% 尼龙
30% 水貂毛
20%毛皮纤维
(d)纺织纤维产品含有重量百分比达到或超过 5% 的羊毛或再生羊毛时,按法案规定应标出羊毛或再生羊毛。
(6)制造纤维的属名和定义
按法案第 7 部分(c)的要求,委员会在本部分规定了所造纤维的属名和各自的定义,并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2076:1999 ( E ),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中规定的所造纤维的属名和各自的定义。其文本可以从美国国家标准协会中得到。文本的审查可以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
(a)丙烯酸.
(—CH2 — CH —)
|
CN
(b)变性聚丙烯晴纤维.含低于85% ,但至少为35%丙烯晴的共聚物
(— CH2 — CH —)
|
CN
(c)聚酯.
p(—R—O —C — C6H4 —C—O—)
‖ ‖
O O
P(— R — O — C6H4 — C — O —)
‖
O
(d)人造丝
(e)醋酸纤维素
(f)纱纶
(g)人造蛋白纤维
(h)聚偏氰乙烯
(i)尼龙
(j)合成橡胶
(k)斯潘德克斯弹性纤维. 含 85% 以上聚氨基甲酸乙酯的长链聚合体纤维。
(l)聚乙烯醇纤维
(m)烯烃类含 85% 以上乙烯,丙烯或其他烯类的合成纤维。
(n)维荣
(o)含金属的
(p)玻璃纤维
(q)阿尼迪克斯含有不少于 50% 重量的丙烯酸和一元醇组成的酯线性聚合物。
(r)诺沃洛伊德含有交联线型的酚醛树脂不少于 85% 。
(s)芳族聚酰胺
(t)PBI (聚苯并咪纤维)
(u)三聚氰(酰)胺
(7)给制造的纤维确定属名的程序
(a)在销售或经营未确定属名或没有被委员会认可的所造纤维时,制造商或有关的操作者首先要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要求对这种纤维的属名进行确定,报告中阐明:
——申请的纤维不能用属名命名的原因;
——纤维的化学成分,包括成纤物质和所占的百分比以及纤维样品;
——对这种纤维建议采用的属名及其定义;
——申请人认为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由实验室得到的技术资料;
——打算在商业领域中销售或经营这种纤维的最早时间,这一时间不是开发或实验的时间。
(b)受到申请后,委员会将于 60 天内做出决定,对这一申请否决或给予该纤维一个以数字或字母顺序为形式的临时代号,以便对该申请做进一步讨论时使用。
(c)完成了申请中的必备程序后,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个属名或通知申请人他的申请被拒绝并给予该纤维一个恰当的,已存在的属名。
(8)禁止使用动物毛皮纤维的名称和符号
(a)按照毛皮产品标签法的含义,除了纺织纤维产品中含有某种毛皮类动物纤维,其他所有纺织纤维产品的广告和标签上不能含有任何毛皮类动物的名称、字词、描述、说明以及含有或意味某种毛皮类动物的符号。
(b)按本节(a)段及本法规 303.6 规定,纺织纤维产品的广告和标签中不能以任何方式出现:
——不论是单个词、合成词或新造词,其语音上与毛皮类动物的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相似,或在拼写上仅有细微差别。例如,“Ermine”,“Mink”,“Persina”,“Broadtail”,“Beaverton”, “Marmink”,“Sablelon”等类似的词。
——任何由于习惯用法象征毛皮类动物的词或名称以及与毛皮类动物关系密切的词或名称。例如, “guardhail”,“underfur”,“mutation”这类的词。
(c)这里所及的所有概念不应阻止:
——与纺织品有关的动物名称或符号的正确使用。即按毛皮动物标签法的定义,这类动物的毛皮通常不用于毛皮产品或作商业使用,例如“小动物绒毛”,“熊牌”等。
——包含毛皮类动物的名称、符号或描述的商名或贸易名的正确使用,除非:
(Ι)与使用的商名或贸易名有关的纺织纤维产品冒充毛皮或毛皮产品;或
(Ⅱ)商名或贸易名和对毛皮或毛皮产品的描述一起在纺织纤维产品的广告中出现;或
(Ⅲ)毛皮产品标签法不允许使用这种商名或贸易名。
(9)特殊类型产品的纤维含量
(a)如果根据纺织产品的结构,其较小部分是非弹性材料,其余完全由弹性纱线或类似材料制成,那么作为弹性材料的百分比以及其中使用的所有纱或其他材料的百分比都应标出。
如果纺织纤维产品一部分是非弹性材料,一部分是其他织物,其中的纤维含量与其他的织物一样用百分比分别标注,弹性材料用弹性物来描述,弹性材料中使用的5%或5%以上的纤维名称按其重量大小次序一一列在其后,命名为“其他纤维”或“其他几种纤维”的纤维列于最后。例如:
正面和反面非弹性部分——50% 醋酸纤维素;50% 棉;
弹性物——人造丝,棉,尼龙,橡胶。
(b)如果布匹或室内装饰织物是在手动织机上制造的,供应给特殊的顾客,该顾客的销售是最终销售,并且订货数量不超过100码,纤维成份的标注可以按纤维重量大小次序一一列出,命名为“其他纤维”或“其他几种纤维”的纤维列于最后。例如:
人造丝
羊毛
醋酸纤维素
其他几种纤维
(c)一种纺织纤维本质上是物理方式的结合或是一种或几种独立结构的化学物的混合,也就是说在挤压拉丝时或挤压拉丝前,它的各组成部分是分别符合本法规303.7中不同定义的独立纺织纤维,这种纤维在任何情况下,应按本法规要求(Ⅰ)在必需的纤维成份标注中用不易误解的术语,如“双元复合纤维”或“多元复合纤维”来描述,(Ⅱ)按重量大小次序一一列出组成该复合纤维的各种纤维的属名,属名应按303.7的规定,(Ⅲ)各自的重量百分比。
如果 这种纤维的组成是混合纤维构造,那么用混合纤维表述。按本段规定的正确的纤维成份标注举例如下:
100%双元复合纤维(65%尼龙,35%聚酯)
80% 混合纤维(60%尼龙,40%聚酯)
15%聚酯
5%人造丝
法案和法规中所有有关纤维成份标注的规定,包括对纤维成份允差的规定及对重量百分比小于5%的纤维标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段所描述的纤维。
(10)带有垫、衬及填充物的地毯
对于带有非必备的垫、衬及填充物的地毯,其必需的纤维含量的标注只标注正面、绒面即外表层,而不标垫、衬及填充物纤维的含量。这种形式地毯纤维含量标注示例如下:
100% 棉 绒面
正面—60%人造丝,40%棉
外层—100%羊毛
(11)家用纺织品的装饰物
(a)与家用纺织品和穿着类服饰组合在一起的装饰物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1)衣物花边、腰带、滚条、镶边、标签(必需性和非必需)、护垫、袖边、腿边、腰边、布条和零碎品,包括吊袜带和因结构上的需要使用的较小比例的弹性物和线;(2)绣饰品、镶饰品、粘贴或附加上的装饰品;(3)作为家用纺织品织物组成部分的装饰图案,只要,本部分(a)段(2)和(3)所述的装饰物不超过纺织品表面积的15%。如果对这些装饰物的含量标注没有其他规定,那么织物的成份标注中应注明:“装饰物除外”。
(b)零碎品还可以包括组成织物的弹性材料或构成家用纺织品的弹性材料,但是这样的材料不能超过家用纺织品表面积的20%。纤维含量标注中要注明“弹性物除外”。
(12)零料的出售和零料制成品
(a)不知道或难于确定纤维含量的零头织物的纤维成分标注:
——零头织物的纤维成分可用“未确定成份的零头织物”来标注。
——如果陈列的零头织物是用来零售的,可以用与织物紧列在一起的醒目的标示来代替标签,表示该织物成份是“未确定成份的零头织物”。
——如果纺织纤维产品由这样的零头织物制成,该纺织品必需的纤维成份标注为“未确定纤维成份的零头织物制成”。
(b)如果零头织物是成捆、成包地销售和经营,且其成份相同或可以按本节(a)段所述方式分类,那么各零料不需要分别标注,只要成捆、成包上的必需的标签标明了纤维成份及含量百分比或本节(a)段规定的标注。
(c)如果陈列的相同纤维成份的零头织物是用来零售的,可以用与织物紧列在一起醒目的标示来代替标签,表示该零头织物的成份。例如:“零料 100%棉”,“零料 50%人造丝,50%聚酯”,等。
(13)含有未知纤维的制成品
(a)如果纺织品由混杂、零星、回收或废旧料制成,且这些材料的成份不能确定,那么,必需信息可以代替非必需信息标注,或按法案和法规要求,说明该产品是由混杂、零星、回收或废旧料制成,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不知道或难于确定。例如:
混杂的不确定成分的布料制成
100% 不知成分纤维—碎料
(b)如果纺织品部分是由混杂、零星、回收或废旧料制成,且这些材料的成份不能确定,部分由已知的确定成分的纤维制成,那么,必需信息可以代替非必需信息标注,或按法案和法规要求,说明该产品中混杂、零星、回收或废旧料的百分比和已知纤维的百分比。例如:
45%人造丝
30%醋酸纤维素
25%不确定成分的混杂布料
60%棉
40%不知名纤维—回收料
(14)必需的标签和粘贴方法
(a)每件纺织品必须牢固地贴上标签,必要时,包装和集装箱上也要贴。标签应醒目且耐久,经过代理、销售、再销售直到销售和传递到最终顾客手中时仍完好。
(b)带有领圈的纺织品标注原产国的标签必须贴在领圈的里面中部,两肩膀缝和线的中部,即与其他粘贴在领圈中部的标签紧靠在一起。纤维成份和RN(注册识别号)或公司名称可以和原产国在一个标签上标注,或标在醒目易读的其他粘在服装里面或外面的标签上。在所有其他纺织品上,必需信息都标在产品的里面或外面明显易见的一个或几个标签上,原产国必须标注在标签的正面,其他必需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正面也可以标在反面,只要保证其明显易见。
(c)至于袜子,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包装里的每一双袜子不必要有标签,如果:
——该袜子是准备以一个整包装形式销售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的;
——包装上有一个标签标明了包装里袜子的所有信息;
——包装上的标签信息与包装里的每一件产品情况一致。
(15)标签标示的信息
(a)按照303.15(b)的规定,依法案和本法规要求的必需信息,包括按照联邦法规16卷423部分要求的保养标签,可以标注在任何一个或数个附在产品上的标签上。所有与法案和法规相关的信息可以合在一起标注,只要必需和非必需信息标注在一起后不会让人误解。必需标注的信息如下:
——除允许的装饰物外,纺织纤维产品中含量达到或超过5%的纤维的名称和重量百分比;如303.3(a)所述的纤维命名为“其他纤维”或“其他几种纤维”按重量大小顺序列在最后。
——依据规定的名称或经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销售或经营纺织纤维产品的制造商也就是一个或几个人的注册登记号。
——按照规定标注的产品制造或加工国。
(b)必需信息的所有部分都必须清晰、明显、易读,使预期的购买者能够理解。所有必需标注的纤维成份必须用清晰醒目、大小相同的印刷或手写体标注。
(c)按照303.17的规定,产品上任何非必需信息或说明的内容不能轻视、减损或抵触必需信息,同时不能有错误、缺陷或误导。
(d)不易误解的名词和对纤维真实恰当的描述可以和属名一起使用;如:“100% 交织人造丝”,“100% 精梳棉”。
(16)标签上商名和属名的使用
(a)不易误解的纤维商名可以和相关的纤维属名一起应用在标签上。这样的商名与必需性标注出现在标签上时,纤维的属名要和商名同时出现,而且商名和属名的字体相同,大小相等,明显易读。
(b)按照法案和法规规定,商名和属名出现在标签上时,不管需要与否,完整的纤维成份也将标注在商名或属名第一次出现的标签上。
(c)如果纤维商名不是作为必需信息,而是作为非必需信息标在标签的其他地方时,纤维的属名也要和商名一起用明显的、易读的、商名第一次出现时使用的字体或字母标出。
(d)标签上所有必需及非必需标注中出现的纤维商名或属名不能以错误或欺骗的手段标注,或误导纤维成份,或直接、间接地表明羊毛制品完全或部分由特殊纤维组成,而实际情况不是如此。
(17)隐含纤维名称的词不能使用
(a)构成或暗示着制品中不存在的纤维名称或标号的字、创造的字、符号或图案不能用在标签中。任何字、创造的字如果在语音上和某种纤维名称或标号相似或在拼写上只有细微差异,而制品中没有该种纤维,这样的字或创造的字不能使用。
(b)按照法案和法规的要求,包含或隐含着制品中所含有的纤维的文字、创造字、符号或图案在标签上使用时,无论是在必需或非必需标注中,该纤维完整的名称和含量都应在标签上标注。
(18)标签上需标注的名称和其他识别号
(a)按法案要求在标签上使用的名称必须是用于经营的名称。如果经营者使用代码商标作为商社标志并在国家专利局注册,该代码商标可以代替名称在标签上使用,并且要求使用前商标的所有者必须向委员会提供一份登记注册副本。
(b)符合规定的注册识别号可以代替所要求名称用作识别目的。
(19)衬、垫、撑、装饰和贴边的产品
如果纺织产品的衬、垫、撑、装饰或贴边是保暖用而不是结构要求,或为了强调纤维成份,在产品的必需性标注中,衬、垫、撑、装饰或贴边的成份也要单独清楚地标出。例如:
100%尼龙
里衬:100%人造丝
外罩:100%人造丝
填料:100%棉
(20)绒面织物及其产品组成
绒面织物及其制品应在标签上分别标出表面(绒面)和背面(基面)的纤维百分比含量。同时规定,按这种方式分别标出表面和背面的纤维百分比含量时,表面和背面之间的比率也要标出。例如:
绒面100%尼龙
基面100%棉
(基面占织物的60%,绒面占40%)
绒面--60%人造丝,40%尼龙
背面--70%棉,30%人造丝
(绒面占织物的60%,背面占40%)
(21)纤维含量的分部分标注
(a)允许的 如果一件纺织产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纤维组成不同,可以在一张标签上分别标注各部分纤维含组成。
(b)必需性的 为避免欺骗,按上面的规定进行的标注方法仅适用于必须用该种标签标注的情况。
(22)装饰品
(a)如果纺织品含有纤维装饰品,且不超过总重量百分比的5%,成份百分含量中可以忽略此装饰品,但标签或代替标签的发票上要说明这一事实;例如:
60% 棉
40% 人造丝
装饰物除外;或
全棉
装饰物除外。
如果标明相对于主要纤维或混合纤维总重量的装饰物含量,装饰物的成份也应标出;例如:
70% 尼龙
30% 醋酸纤维素
4% 金属装饰物除外,或
100%人造丝
3% 丝装饰品除外
(b)如果装饰物纤维含量超过5%,那么它必须包括在必需标注的纤维含量信息中。
(c)如果装饰物包含与产品不同的成份,按照本法规303.25的规定进行局部标注。
(23)术语“全”和“100%”的用法
除了产品上的纤维装饰物、弹性物或花边外,完全由一种纤维构成的织物和产品,其标签上可以用“100%”、“全”加上正确的纤维名称和修饰语标注;例如:“100%棉”、“100% 人造丝装饰物除外”“全尼龙 弹性物除外”等。
(24)整包装中的产品
当纺织产品以一个包装发运或销售,且这个包装到最终销费者手中时是完整无破损的,除了袜子外,包装中的每一件制品和整个包装都需要用标签标明必需信息。如果该包装是透明的,能够清楚地看产品标签上的信息,那么包装外就不需要标签。
(25)成对或包含两个或多个单元的产品的标签
(a)当一件纺织品包括两个或多个部分、单元或物件,且每部分纤维含量不同时,包括必需信息在内的各部分的标签应分别粘贴在每一个部分、单元或物件上,标明该部分的必需信息。如果多个部分、单元或物件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或整体销售或处理,并且也是作为一个独立产品或整体销售和卖到最终销费者手中的,必需信息可以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并且分别表示出每个单元、部分或物件的纤维组成。
(b)当外衣、服饰或其它纺织品是以一双或整体形式销售或处理的,而且它们的纤维含量相同,那么到达最终销费者手中时,只要一双中的一只或整体中的一件需要有标签。
(26)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
打算直接销售、运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被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必须是其所有制造加工过程完全完成的。任何细小的、不明显的制造或加工未完成时,不能附上必需标注的标签。例如,一件服装必须在折边、裤边完成,钮扣缝好后,才能带上标签。
(27)代替标签的发票
未打算直接销售、运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被消费者使用的纺织品,可以用发票或其他文件代替标签。该发票或其他文件除了注明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必须注明按法案和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纤维含量及其他必需标注的信息。
(28)含有回收填充料的产品
靠垫、床垫等含有填料的产品,其填充物如果是已在其他靠垫等产品中使用过的,则该产品上必须牢固地附上标牌或标签,标牌或标签的尺寸至少2英尺X3英尺(5.08cmX7.62cm),上面用醒目的、高度不小于1/3英尺的英文字母说明:该产品的填充物全部或部分是“回收填充料”,“二手填充料”或“使用过的填充料”。
(29)纺织品加工或制造的国家
(a) 除了法案和法规要求标注的其他信息外:
——所有进口的纺织品都必须标注加工或制造国的名称;
——如果纺织品是在美国制造的且原料也是美国的,那么标签上标注“美国制造”或其他类似的、清晰的句子;
——如果纺织品是在美国制造的但原料是全部或部分进口,那么标签上应明确标明,例如:
“进口织物,美国制造”或“进口纱线,美国编织”;
——如果纺织品部分是在国外制造,部分是在美国制造,那么标签上应标明下面信息:
(Ⅰ)产品是在国外和美国加工的,如“进口棉,美国制成”,或“进口部件,美国缝制”,或“[某国]制造,制成于美国”,或“披肩美国制造,织物中国制造”,或“盖被填充、缝制、制成于美国,套子中国制造”,或“[某国]制造/织物美国制造”,或“美国编织,[某国]制成”;
(Ⅱ)当海关机构要求未完工的产品上有原标签时,按照上述(Ⅰ)标注加工制造过程,按海关要求标注出口国,例如“[某国]制造”。
(b) 为了明确一件产品是否要按本部分的规定标注,制造商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案覆盖的原材料的原产地,这是与制造过程分开的第一步。例如,纱线制造商必须识别纤维是不是进口的,布料制造商必须了解进口的纱线,家用物品制造商必须识别直接用来制造家用物品的进口的布料或纱线以及保暖用进口纤维填充物。
(c)国家名称是指公认为国家的政治实体的名称。除了美国外,殖民地或在祖国边界以外的属地和保护区视作独立的国家,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标明纺织品制造或加工的国家名称也是被认可的国家名称。
(d)主要的生产进口纺织品的国家应被认为是该纺织品的生产或加工国家。另一个国家在产品上附加的工作或材料对该制品的形式产生根本变化时,才把该国家作为该纺织品生产或加工的国家。
(e)生产或加工进口纺织产品的国家名称必须用英文。国家名称的形容词形式可以作为纺织产品生产或加工的国家名称接受,但规定国家名称的形容词形式不能与其他字一起使用,用来指一个种类的产品。拼写上有细微差别但能清楚表明国家英文名称的拼写可以使用,例如用Brasil代替Brazil,Italie代替Italy。不会使人误解的国家名称缩写,例如用 GT. Britain代替Great Britain也可以使用。
(f)按美国关税法或财政部长签署的规定,本法规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可以以任何方式限制必需的信息在标签上的标注。
(30)邮购广告中的原产国
当一种纺织产品在邮购册或邮购促销材料中做广告时,对产品的描述应包含一清楚的不易混淆的句子说明该制品是美国产的、进口的或两者都有。或使用意思相同的其他词或句子。本部分要求的原产地声明不应与广告中产品的原标签相矛盾。
(31)“纯”或“新”的用法
如果纺织产品或其中一部分完全由纯或新纤维构成,该种纤维没有从任何纺、编、织、毡、镶或制造使用的产品中回收的成分,那么,可以用“纯”或“新”来描述该纺织产品或某一种纤维。反之,则不能使用“纯”或“新”。
(32)记录的保存
(a)按照法案第六部分条款的规定,受法案管辖的所有的纺织纤维产品制造商,不管是否给予或接受了任何担保,都需要保存记录,记录法案或法规对制造商生产纺织纤维产品中要求的各方面资料。这些记录是:
——产品中除允许的装饰物外,含量达到5%或者5%以上的各种纤维成份的属名和重量百分比;
——经营纺织产品的制造商或从业者的名称或经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注册识别号;
——纺织产品加工或制造的国家名称。
记录的目的是用来表明纺织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满足法案和法规的要求,同时建立了一套可追踪的从原材料加工到产品完成整个过程的持续记录。
(b)任何替换标牌、标签或其他识别标记的人将保存这些记录并在新制的标牌、标签或其他识别标记上提供这些信息,同时还要记录这些纺织产品出自于何人。
(c)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33)纤维含量的允差
(a)除允许的装饰物外,含一种以上纤维的纺织纤维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占总重量的实际百分比与标签上标注的相差不超过3%时,不能认为该标签错标。例如,标签上标明某种纤维含量是40%,该纤维的含量可能是37%到43%之间。
(b)如果某种纤维在纺织品中的含量与标签上的标注比较超出了允差,也就是说与本节(a)段规定不符,这种标签属错误标签,除非制造商能够证明尽管在制造过程中已作了足够的重视,这种误差仍是无法避免的。
(c)如果某纺织品声称是完全由一种纤维制造的,该纺织品不适用法案相关章节的允差规定。除允许的装饰物外,该纺织品完全由一种纤维制造。//内容浏览量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