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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食品接触器具的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水产品的化学安全危害除了来自于其本身和食品链全过程之外,还来自于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危害。因此,关注水产品本身安全的同时也要关注食品接触器具的安全。

欧盟关于食品接触器具的框架法规是EC/1935/2004EC/1935/2004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生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2)不能释放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3)不能使食品的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4)不能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5)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框架法规适用于所有最终状态将要与食品相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可能包括诸如印刷用墨水和粘性标签之类)。但不适用于作为食品一部分并在食用时会吃到的那些表面层物质(如香肠的外衣),也不适用于一些在公共场合和消费者供水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和物品。法规规定增加到许用目录中的新物质需要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后,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批准。以下是申请注册时所需的资料:(1)材料的性质描述。(2)物理及化学特性。(3)材料的用途。(4)微生物特性。(5)使用该材料的授权书。(6)与食品接触的迁移量数据。(7)残留物含量。(8)毒物学数据。如有需要,必须提供所有有关该产品、材料的文件包括生产商、制作商及分销商,以作核实。对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的授权,法规第6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对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图3的标志, 表示“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 。对于功能明显的食品接触产品可直接标明其功能特性(如:汤勺、碗等),或用如下文字描述:(1)“for food use”或“food gradesymbol”文字。(2)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说明及预防措施需列出(例如:不能于微波炉使用;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

欧盟适用于所有与食品接触的器具的法规是关于食品接触器具良好操作规范的法规(EC)No 2023/2006。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商需遵循良好操作规范,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以保证食品接触器具生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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