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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标签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必须标注内容及具体规定
  一、食品名称
  所售食品的食品名称应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如果委员会没有相关的要求应按照产品售给最终用户或大众饮食点的成员国国内习惯使用的名称、或食品的说明,如有必要,还应有食品的食用方法的说明,说明应以精确的语言告知消费者该食品的性质和可能与其相混淆的产品的区别。
  不得以商标、牌子及想象出来的名称代替出售的产品的名称。
  在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情况下,应标明食品物理性状或加工方式。(例如:粉状、冷冻干燥、冷藏、熏烤等)
  二、配料表
  “配料”指用于食品的制造或配制并在成品中依然存在(即使改变了形态)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当某种食品的配料由几种配料组成时,后者也被视为食品配料;
  下列物质不被视为配料:(按原文翻译)
  --某种配料的成分,在制作过程中暂时被分离,而后又加入,但不超过其原有的比例;
  --添加剂: 它们存在于某种食品的一种或几种配料中,只要它们在成品中不起技术性作用;
  --用作加工辅助剂:对使用量有规定并作为溶剂、添加剂的中介物质或调味品的物质。
  配料表应包括食品的全部配料,配料应按重量降减顺序排列。在配料表前要有“配料(ingredients)”字样。
  1、附加水和易挥发的产品应按照成品中其重量的顺序排列;食品中作为配料的水含量的计算方法是成品的总量减去所使用的其他配料的总量,如果附加水的重量在最终产品中所占比重未超过5%时,可不考虑其重量;
  2、以浓缩或脱水形式使用而在制造食品时又复原的配料,可按照浓缩或脱水前纪录的重量递减顺序排列;
  3、计划加水复原的浓缩或脱水食品,配料可按复原后重量的顺序排列,只要配料表带有说明。
  4、对于果类或蔬菜的混合制品,若其中没有哪种水果或蔬菜在重量上比例突出,配料表可以用其他顺序排列,只要配料表附有诸如“配料比例不固定”的说明。
  5、对于调料或香草的混合制品,若其中没有哪种调料或香草在重量上突出,则配料表可以用其他顺序排列,只要配料表附有诸如“配料比例不固定”的说明。
  配料应用专有名称,且要遵循有关“食品名称”的规定。
  1、若属于附录I列出种类的配料又是另一种食品的成分,则只可以用种类名称标注。如果属于附录I列出的“淀粉”中含有麸质,则必须在标注时补充其特殊的植物来源;
  2、属于附录Ⅱ中列出种类的配料,须按其种类名称标示,并接着标出其专有名称或共同体的编号;如果某种配料属于不止一个种类,应标出该配料主要功用名称。如果属于附录I列出的“淀粉”中含有麸质,则必须在标注时补充其特殊的植物来源。
  3、加进的调料应按照本法令附录III的规定标出;
  共同体条例对其名称做出规定的特殊食品,必须附有特殊配料的说明。
  复合配料可在法律有规定或习惯认可时用自身名称标在配料表中,但该复合配料名称后应紧跟复合配料成分表。
  配料表中所标注的重量,应以百分含量的形式来表达,并要与实际配料中的含量相符。但对于特定食品可降低要求。
  当食品的标示特别强调某种配料的存在或低含量,而该配料对于食品具备某种特性必不可少时,或者食品的说明有同样的效果时,应视情况而定标示该配料所占的最小或最大百分。
  这一信息应靠近食品名称标示.,或标示在配料表中。
  豁免标注
  1、下列情况下原料无须列出:
  鲜果、蔬菜,包括没有去皮、切碎或类似处理的土豆;
  碳酸汽水,其说明词已表明是充碳酸气的;
  纯系单一产品制取的发酵醋(没有添加别的原料);
  除制造工序所必需的乳酸产品、酶和微生物培养菌,或制作干酯(不包括新鲜干酪和融化干酪)所需的盐之外,没有添加其他配料的干酪、黄油、酸奶和酸奶冰淇淋;
  单一配料的产品。
  2、复合配料成分表不属于强制性标示内容:
  当复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额少于25%时可不列出复合配料成分表;
  当复合配料在共同体法规中是一种无须附有配料表的食品时也可不列出复合配料成分表。
  在以下情况下水可不列入配料表:
  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仅仅用于对浓缩或脱水配料的复原;
  作为液体媒介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消耗。
  三、净含量
  食品净含量应按以下方式标示:
  1、液体以体积为单位;
  2、其他产品以重量为单位;
  3、应使用升、厘升、毫升、千克或克。
  4、如欧盟条例或成员国条例有特殊规定的食品可部分违背本规则。
  当共同体条例或成员国条例要求标出某种量(例如一般量,最小量,平均量)时,该量在本法令中被视为净含量。同时,可以对某些具有重量等级的特殊食品,要求有其他的重量标示。
  当固体食品置于液体介质中时,应在标签上标示其固形物重量。
  “液体介质”指混合液,也可是冷冻和速冻后的混合体,只要它在配制中对必需的物质起辅助作用,而对购买者不是决定因素,如水,盐的水溶液,浓盐水;食用酸的水溶液,醋;糖类的水溶液,其他甜物质的水溶液;来自水果和蔬菜的果汁和菜汁。
  若包装食品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品种和同分量的小包装,则要标示小包装的净含量及小包装的总数量;若包装食品含有两件及两件以上的小包,而小包又不是出售单元时,要标示食品总净含量及小包总数。
  豁免标注
  1、若里面小包装的数量易于从外面看出并算出,或者至少有一件小包装净含量的标示可以从外面看见,则可省略上述标示。
  2、共同体条例或成员国条例对某些特殊食品不必要求标示各小包的总数。
  3、当食品按数量出售时,若该食品的数量易于从外表上看清或数清,可不必要求标出净含量,否则应在标签上标明其净含量。
  4、对以下食品,净含量的标示不是强制性的:
  体积或质量容易受到相当大损耗的食品,或以件数出售的食品,或当面过秤出售的食品。
  净含量少于5克或5毫升的食品,然而本规则不适用于香料和药草;
  但共同体条例或成员国条例可对某些特殊食品,规定其净含量不得低于5克或5毫升。
  四、原产国、制造商(经销商)名称及地址
  1、必须标明制造厂或包装厂的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或者设在社区内的销售店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在成员国本土生产的黄油可只要求标出制造商、包装商和销售商。
  2、对没有标出食品原产地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的食品,应标明食品的原产地。
  五、保质期
  1、食品的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正确的储存条件下可保持其独特的品质的期限。保质期按照本条的规定标示。
  2、保质期的标示用下列词语:
  --最好在……之前食用(Best before……)”,该保质期包含所标示的日期;
  --其他情况用“最好在……结束前食用(Best before end……)”。
  3、保质期应有明确的日期标示,或标明在标签上指定位置,如果保质期与存储条件密切相关时应有存储条件的说明。
  4、日期应包括日、月、年,按日期的年月顺序排列,不可用代码。
  如果食品是下列情况可以例外:
  --不超过3个月,只标示月和日;
  --超过3个月,不超过18个月,只标示年和月;
  --在18个月以上,只标示年。
  5、易酸败,在保质期过后很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的食品其保质期应改用“…之前食用”,必要时应有存储条件的说明。
  6、豁免标注
  --未经去皮、切割或类似处理的土豆在内的新鲜果品和蔬菜。但籽芽或豆芽类农产品除外。
  --除了葡萄酒以外的各种果品酿的酒及类似产品,以及归于CN编号2206 00 91,2206 00 93,2206 00 99和由葡萄和葡萄汁酿制的各种饮料;
  --酒精含量在10%及10%以上的饮料;
  --计划供应给饮食点的,装在5升以上容器内的软性饮料,果汁,水果原汁和含酒精饮料;
  --食醋、食盐、固体糖、甜食制品,包括几乎全由糖调味和(或)着色的制品、口香糖或类似的咀嚼食品、单个冰淇淋。
  六、有关酒精度的规定
  --对于酒精度含量超过1.2%的饮料,应标出实际酒精含量。
  --有关按体积标示酒精度的规则,即为适用于关税所载标题为第22.04和22.05的产品,欧盟专门条例规定的规则。
  --关于有关酒精度的其他规定将参考欧委会相关的生效文件。
  七、其他
  对于某些特殊食品在例外的情况下,只要不会造成消费者对食品情况所知不足,可依据共同体条例降低“配料表”和“保质期”的要求。同时,共同体条例还可规定标注必标内容之外的其他信息。
  八、免于标注条件及具体规定
  以下食品标签只须标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保质期”:
  1、计划重新使用且标示内容不易消除的的玻璃瓶;
  2、最大表面少于10平方厘米的包装或容器。
  九、基本要求
  1、标注的内容应易于理解,位置明显,清晰易认,不易擦抹,且不可被其他文字图画所遮蔽。
  2、“食品名称”、“净含量”、“保质期”、“酒精含量”及“共同体条例关于特殊食品的其他必标内容” 必须标注在同一视野中。
  3、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使用所输入成员国消费者易懂的语言,并且也可用不同的语言标示。
  十、特殊标注内容
  转基因食品
  欧洲议会于1997年5月15日通过了《新食品规程》的决议,规定欧盟成员国对上市的转基因产品必需要有GMO的标签,这包括所有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标签内容应包括:(1)GMO的来源;(2)过敏性;(3)伦理学考虑;(4)不同于传统商品(成分、营养价值、效果等)。
  其他新的标注要求要求:
  台湾卫生暑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要求烘焙及谷物(面包、糕点、米及制品、面粉及制品、烘制坚果籽仁等)冰品与饮料密封包装的食品要标示营养成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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