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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0年7月7日,《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Formaldehyde Standards for Composite Wood Act,S.1660)由美国总统签署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案由美国家居用品联盟(American Home Furnishings Alliance,AHFA)与美国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合作制订,该法案已于2011年1月3日生效。

法规适用范围:在美国供应、销售或制造的(单板芯或复合芯)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及刨花板,并适用于含有复合木制品的产品。法案要求全美的家具零售商和供应商采用类似加州法律规定甲醛标准的做法,从产品具备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详细文件中,证明该产品释放的气体不会超过一定的限度。在该法律下,美国本土的复合木制品和从国外进口的复合木制品将处于同等竞争的地位。

该法案要求产品要经第三方检测,确保其符合规定和联邦政府执行的标准。具体内容内容如下:
  1、单板芯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
  2、带复合芯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8ppm,法规颁布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5ppm。
  3、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21ppm,法规颁布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1ppm。
  4、薄型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21ppm,法规颁布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3ppm。
  5、刨花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18ppm,法规颁布180天后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0.09ppm。
  相关甲醛释放量测试应按照ASTME-1333-96(2002)或ASTMD-6007-02执行。质量控制测试应根据ASTMD 6007-02、ASTMD 5582或其他测试方法进行。
  法案中豁免的复合木制品包括:硬木板、结构胶合板、木质包装,以及新型车辆、机动轨道车、船舶、宇宙飞船或飞机中使用的复合木制品。

我国出口产品所受影响:

木制品是我国大宗出口商品,美国又是我国出口的主要贸易国之一,是我国木制品出口的最大市场。而此次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规定的甲醛释放标准较现行标准大幅提高,同时也显著高于目前我国及世界各国的通行标准。以刨花板为例,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是参照欧盟的限量标准制定的,最高标准规定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9mg/100g,而美国新法案规定的刨花板甲醛释放量为不得超过0.09ppm,整整高出我国标准的1000倍。根据检验检疫部门的抽检数据,目前我国再生板材除少数已通过美国加州CARB认证的产品外,大多数产品都不能满足美国新法规的要求。因此,这一法案的出台,必将对我木制品出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提高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检测成本。延长在进口国口岸的通关时间。因限量标准的提高导致被国外通报甚至被退运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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