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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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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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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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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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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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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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质地板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在欧盟法规2010/18/EC中,涵盖的产品为“木地板覆面”产品组,是指在成品中超过90%的质量由源于木、木粉和/或以木/植物为基础的材料构成的木和原木覆面、层压地板、软木覆面以及竹地板。不适用于墙体覆面、外部使用的覆面或起构造作用的覆面,也不包括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用生物杀灭产品处理过的覆面,除非这些生物杀灭产品包含在指令98/8/EC的附录IA中且授权使用于覆面。
技术要求
1 原材料
(1)所有的软木、竹和原木都应源自于以森林的可持续管理为目标且以其原则和方式来执行的森林。所有的木料都应有档案确认其来源合法。至2011年6月3O日,对于市场上有生态标签的木制品,至少50%的实木和20%的木基材料必须源于持续管理的森林,或源于回收材料。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于市场上有生态标签的木制品,至少60%的实木和30%的木基材料必须源于持续管理的森林,或源于回收材料。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于市场上有生态标签的木制品,至少70%的实木和40%的木基材料必须源于持续管理的森林,或源于回收材料。
(2)回收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具体为:
表1 回收木基材料中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无素和化合物 |
砷 |
镉 |
铬 |
铜 |
铅 |
汞 |
氟 |
氯 |
五氯苯酚(PCP) |
焦油(苯并芘) |
限量(mg/Kg) |
25 |
50 |
25 |
40 |
90 |
25 |
100 |
1000 |
5 |
0.5 |
(3)木地板不应浸渍处理。实木砍伐后不能使用WH0杀虫剂危险分类归为la和1b级的物质或制剂来处理,且对木料的处理应与指令79/117/EEC和指令76/769/EEC的规定相符。
(4)产品有的含有转基因木料。
2 危险物质的使用
(1)用于原木和植物处理的物质:木制品中不得添加有害物质或其制剂和混合物。这些物质是指按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指令1999/45/EC定义为R23、R24、R25、R26、R27、R28、R39、R40、R42、R43、R45、R46、R48、R49 R50 R5、R52、R53、R60、R61、R62、R63、R68的物质。
产品不能含有卤化有机粘合剂、氮丙啶和聚氮丙啶,以及基于如下物质的染料和添加剂:铅、镉、铬(VI)、汞及其化合物;砷、硼和铜;有机锡。
(2)涂层和表面处理物质:涂层和表面处理所使用的材料也必须符合2的要求。此外,由化学品制造商/供应商按欧盟分类体系(对指令67/548/EEC的第28次修订)归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应符合如下两个限制:①按指令1999/45/EC归类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不可添加至表面处理的物质和制剂中。不过,此类物质或制剂中指令1999/13/EC定义的有机挥发物(VOC)含量上限为5%。若使用时要求稀释,稀释后的含量不应超过此限值。②按指令1999/45/EC对环境有害的物质的施加量(湿油漆/清漆)不超过14g/㎡,VOC的施加量(湿油漆/清漆)不超过35g/㎡。
产品或制剂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3%(w/w)。夹板或层压木板所用的粘合剂、胶粘剂及胶水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5%(w/w),胶粘剂也必须符合2的要求,此外在产品的组装中使用的胶粘剂的VOC含量不得超过10%(w/w)。
从表面处理物质或制剂中释放的甲醛应少于0.05ppm。
增塑剂也必须符合2的要求,另外不允许在产品中使用DNOP(二正辛基邻苯二甲酸盐),DINP(二异壬基邻苯二甲酸盐),DIDP(二异癸基邻苯二甲酸盐)。
对于杀虫剂,只有被指令98/8/EC的附录IA包含的、授权用于地板覆面的生物活性物质才允许使用。
3 使用阶段
从构造覆面的软木、竹或木纤维中的甲醛释放量不应超过0.05mg/㎥(EN 717-1)。应用prEN 15052或EN ISO 16000-9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VOC)不得超过表2中的限量:
表2 有害物质限量
物质 |
要求(3天后),mg/㎥ |
在保存阶段内的总有机物C6-C16(TVOC) |
0.25 |
在保存阶段内的总有机物C16-C22(TSVOC) |
0.03 |
无LCI的总VOC |
0.05 |
*LCI:最低关注浓度。见“源于建筑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健康危险期害评估程序”(德联邦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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