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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质地板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在欧盟法规2010/18/EC中,涵盖的产品为“木地板覆面”产品组,是指在成品中超过90%的质量由源于木、木粉和/或以木/植物为基础的材料构成的木和原木覆面、层压地板、软木覆面以及竹地板。不适用于墙体覆面、外部使用的覆面或起构造作用的覆面,也不包括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用生物杀灭产品处理过的覆面,除非这些生物杀灭产品包含在指令98/8/EC附录IA中且授权使用于覆面。
技术要求
1 原材料
  (1)所有的软木、竹和原木都应源自于以森林的可持续管理为目标且以其原则和方式来执行的森林。所有的木料都应有档案确认其来源合法。至2011年6月3O日,对于市场上有生态标签的木制品,至少50%的实木和20%的木基材料必须源于持续管理的森林,或源于回收材料。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于市场上有生态标签的木制品,至少60%的实木和30%的木基材料必须源于持续管理的森林,或源于回收材料。从2013年1月1日起,对于市场上有生态标签的木制品,至少70%的实木和40%的木基材料必须源于持续管理的森林,或源于回收材料。
  (2)回收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具体为:
 

表1 回收木基材料中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无素和化合物

五氯苯酚(PCP)

焦油(苯并芘)

限量(mg/Kg)

25

50

25

40

90

25

100

1000

5

0.5

(3)木地板不应浸渍处理。实木砍伐后不能使用WH0杀虫剂危险分类归为la和1b级的物质或制剂来处理,且对木料的处理应与指令79/117/EEC和指令76/769/EEC的规定相符。
  (4)产品有的含有转基因木料。
2 危险物质的使用
  (1)用于原木和植物处理的物质:木制品中不得添加有害物质或其制剂和混合物。这些物质是指按指令67/548/EEC及其修订、指令1999/45/EC定义为R23、R24、R25、R26、R27、R28、R39、R40、R42、R43、R45、R46、R48、R49 R50 R5、R52、R53、R60、R61、R62、R63、R68的物质。
  产品不能含有卤化有机粘合剂、氮丙啶和聚氮丙啶,以及基于如下物质的染料和添加剂:铅、镉、铬(VI)、汞及其化合物;砷、硼和铜;有机锡。
  (2)涂层和表面处理物质:涂层和表面处理所使用的材料也必须符合2的要求。此外,由化学品制造商/供应商按欧盟分类体系(对指令67/548/EEC的第28次修订)归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应符合如下两个限制:①按指令1999/45/EC归类为对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不可添加至表面处理的物质和制剂中。不过,此类物质或制剂中指令1999/13/EC定义的有机挥发物(VOC)含量上限为5%。若使用时要求稀释,稀释后的含量不应超过此限值。②按指令1999/45/EC对环境有害的物质的施加量(湿油漆/清漆)不超过14g/㎡,VOC的施加量(湿油漆/清漆)不超过35g/㎡。
  产品或制剂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3%(w/w)。夹板或层压木板所用的粘合剂、胶粘剂及胶水中的游离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5%(w/w),胶粘剂也必须符合2的要求,此外在产品的组装中使用的胶粘剂的VOC含量不得超过10%(w/w)。
  从表面处理物质或制剂中释放的甲醛应少于0.05ppm。
  增塑剂也必须符合2的要求,另外不允许在产品中使用DNOP(二正辛基邻苯二甲酸盐),DINP(二异壬基邻苯二甲酸盐),DIDP(二异癸基邻苯二甲酸盐)。
对于杀虫剂,只有被指令98/8/EC的附录IA包含的、授权用于地板覆面的生物活性物质才允许使用。
3 使用阶段
  从构造覆面的软木、竹或木纤维中的甲醛释放量不应超过0.05mg/㎥(EN 717-1)。应用prEN 15052或EN ISO 16000-9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VOC)不得超过表2中的限量:

 表2 有害物质限量

物质

要求(3天后),mg/㎥

在保存阶段内的总有机物C6-C16(TVOC)

0.25

在保存阶段内的总有机物C16-C22(TSVOC)

0.03

无LCI的总VOC

0.05

  *LCI:最低关注浓度。见“源于建筑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健康危险期害评估程序”(德联邦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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