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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新版RoHS指令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字号: [ ]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发布了《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2011/65/EU指令》。2011/65/EU指令较旧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1.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管制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增加了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和第9类产品“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

2. 理清了部分定义,删除了“生产商”的定义,而添入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销售商”的定义,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持续对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电子电气产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销售商;

3.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在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六溴环十二烷(HBCD)、二(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DEHP)、丁基苯基邻苯二甲酸酯(BBP)、二丁基邻苯二甲酸酯(DBP)等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4. CE 标示及符合性声明,EEE产品投放于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需确保已依据768/2008/EC 附录II 模组A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了相关评估,并且必须在最终产品贴上加贴CE 标识。其相关技术文件及欧盟符合性申明需至少保留10年。

本指令将在发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2002/95/EC指令及其附录VII第A部分列出的修订条款自2013年1月3日起废止。

新版RoHS指令的实施,势必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线改造、技术更新、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等多方面带来挑战,尤其是新版RoHS指令引入了CE符合性评估的内容以及要求标示制造商信息,将增加制造商的管理成本,导致我国企业出口成本上升,短期内我国电子电气行业必然受到较大的冲击。考虑到今后会有更多、更严格的措施出台,因此,检验司将及时对新版RoHS指令进行跟踪研究,掌握相关动态,为采取应对措施赢得时间。

欧洲新RoHS指令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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