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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动物源食品的管理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产品与欧盟市场内生产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卫生安全要求。这一等效性原则同样适用于第三国的这些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条件。
  想要出口动物产品至欧盟市场,动物产品(及活动物)必须与共同体内部所要求的卫生条件相一致,并且必须经过边境检查站的兽医检查,以判定是否符合等效性原则。
  1、产品进口的一般卫生条件
  进口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出口国必须是欧盟同意进口动物产品的国家、出口生产企业必须是经过批准同意出口欧盟的企业、货物必须附带卫生证书。
  (1)国家:有一系列指令确定了允许一个国家或国家的一个部分出口产品至欧盟的特定规则,这些法规涉及动物健康状况,尤其与制备动物产品的那类动物健康状况有关。获准进口欧盟的国家名单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
  能被列入名单的国家基于以下一般标准;
  -动物健康状况
  -国家或地区卫生状况
  -第三国定期、迅速提供其境内是否存在传播性疾病的有关信息

-其国内兽医服务机构和它们的权利
  -防止和控制传播性动物疾病的措施
  上述一般标准适用于所有动物产品。除了这些一般标准外,允许出口欧盟的国家还必须是传播性疫病的非疫区,如口蹄疫、牛瘟、新城域、禽流感等非疫区。
  如果一个允许出口欧盟动物产品的国家境内出现了某种疫病,则保护条款将禁止从该国进口。
  另外,根据96/23/EEC指令,第三国要想留在允许出口欧盟动物产品的国家名单中,必须提交其监控计划,第三国的有害物质和残留物的监控计划应能与欧盟成员国的等效。
  (2)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屠宰场、切割厂、加工厂。。。)必须经过第三国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列入获准出口欧盟的企业名单中。第三国主管机构应有相应的检验设施、处理权利,对企业和生产条件进行监管,确保批准的企业符合欧盟相关法规要求。经批准的企业名单定期传送给成员国。欧盟委员会的专家会到第三国现场考察,检查上述规定是否真正落实。
  (3)证书:
  证书是为动物和公众健康所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不同的动物产品有不同的卫生证书格式,证书内概括了共同体对公众和动物卫生的要求,所要求的公众/动物卫生证书发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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