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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玩具安全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根据俄罗斯《少年儿童用产品安全技术规程》,俄罗斯市场上的玩具产品需要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安全要求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这里的玩具指专为玩耍而制做的产品。

安全性要求不适用于与其用途不符的产品、新年枞树装饰物、成人收藏用的装饰性洋娃娃、游乐场中供集体使用的器材、装置、玩具、体育器材、气枪、烟火装置、刺发雷管、弹射器和掷石器、用弓射击的器材(箭为金属头)、电炉、熨斗和其它额定电压大于24伏的产品、包含加热部件用于成人在场时教学目的的产品、有内燃发动机的交通工具、带蒸汽发动机的玩具车、体育比赛用自行车、道路用自行车、旅游用自行车、带有荧光屏的额定电压大于24伏的电子游戏机、水中救援设备、包括充气救生衣、救生圈和其它类似的产品、体育运动用防护用具、包括游泳眼镜、太阳镜和其它护眼用具、自行车头盔、滑板运动的头盔(游戏用的仿制品除外)、飞行玩具、包括借助橡皮引线起飞的火箭、飞机、射箭用的弓(不拉紧的状态下长度大于120厘米)。

玩具和及其制造材料应当外部洁净,无虫吃、铁锈和其它类似损坏。目测材料表面的洁净度。

3岁以下儿童玩具不得使用毛皮、皮革、玻璃、起绒的橡胶制品、硬纸板和纸以及厚度小于0.038毫米的聚合物膜、有虫眼和小枝杈的木材、赛璐珞、3毫米及以下且无内套的填充颗粒、含坚硬或者锋利异物(钉子、针、金属刨屑、刨花、玻璃或者塑料碎片以及其它类似产品)的填充材料、可燃性气体和液体、类似拨浪鼓的其尺寸在潮湿环境下会增加50%以上的玩具填充物。

如果为了实现玩具功能必须要在玩具中安装玻璃,那么三岁以上儿童的玩具中可以安装玻璃。

2.设计和制造玩具时应当考虑到机械性安全要求。

玩具的边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可接触到的边缘不应当是锋利的,不应有毛刺、裂缝和豁口,可以接触到的金属边缘应当弯曲、卷起、包起或者用聚合材料层予以保护;

玻璃部件的可接触边缘应当钝化或者予以防护(显微镜的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除外);

冷兵器(刀、马刀、花剑、斧子)的复制品不应当有功能性的锋利尖端和边缘;

木制玩具或者部件的表面或者可以接触到的边缘应当没有豁口。

隔绝材料制成、完全包头的面具和头盔应当有不少于两个的通风孔。两个通风孔面积不小于1300平方毫米。遮盖脸的硬性材料(保护镜、头盔和面具)不应当有锋利的边缘、端头或者未固定的部件,即便断裂后也是如此。击剑用的面具开孔的大小应当小于花剑或者重剑剑头的直径。

两部分组成、用环扣连接的玩具装配好时,小门或者顶盖任何位置的部件边缘之间的空隙应当小于5毫米或者大于12毫米。上弦的钥匙或把手的头与玩具外壳间的缝隙应小于5毫米或者大于12毫米。

小孩不应接触到紧固件的锋利端头。可接触到的紧固件不应有毛刺。

嵌入式紧固件的头不应突出玩具的表面。可接触到的螺栓和螺钉末端不应突出超过3毫米或者应当嵌入不少于0.5毫米(积木除外)。

可接触到的电线的尖头应当圆化、钝化、用盖帽加以保护,或者应当有保护盖。电线和导线应当柔软并坚固。有尖头部件的玩具的外壳应当坚固,能承受冲击。玩具外壳上突出的坚硬部件应当加以保护。

折叠式和可滑动的装置应当配备防止玩具自行滑动的限制器或者锁,或者归置在一起,间隙不小于12毫米。

使用者不应接触到玩具的驱动机构。对于3岁以下儿童,通电状态下驱动机构的反作用力不应超过4.5牛顿(使用直径小于1.5毫米的传动线时)。

如果各种位置下两个相邻的弹簧圈之间的距离大于3毫米,使用者不应接触螺旋弹簧;40牛顿的拉伸力作用下如果两个相邻的弹簧圈之间的距离大于3毫米,使用者不应接触拉伸弹簧;如果非工作状态下压缩弹簧两个紧挨的弹簧圈之间的间隙不小于3毫米且使用过程中对压缩弹簧施加40牛顿或者更大的力,使用者不应接触压缩弹簧。如果上述情况下使用了特殊的保护部件,应当固定这些部件,以承受等于玩具质量或者60牛顿的拉伸力。

对于10岁以下的儿童,不得焊接组装积木和模型。

软充填玩具的接缝应当严实,可以承受70+-2牛顿以下的拉力载荷,以避免使用者接触到填充物。

3.   对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提出机械安全性方面的补充要求。

可拆卸部件的尺寸应当做到:任何位置下(试验时)可拆卸部件都不会进入直径为31.7+-0.1毫米、用来计算尺寸的圆筒。不可拆卸部件应当牢牢固定于玩具上或者安装得使使用者无法用牙或者手指抓住这些部件,从玩具上取下时——不可拆卸部件不应当有锋利的边缘和尖头。

在用旋转、拉伸、坠落、敲击或者加压方法试验后,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不应有直径小于31.7+-0.1毫米的部件脱落,哺乳期婴儿的玩具应当保持完整且无锋利的边缘、尖头或者未固定好的部件。

用于拖拉玩具的线绳不应当有滑动部件或者形成滑动部件的环扣。3岁以下儿童玩具的绳直径应当不小于2毫米,线绳末端应当有球形、圆筒形把手或者类似部件。

对于哺乳期婴儿拨浪鼓的质量应当不超过100克。拨浪鼓的表面不得有装饰物和绘饰。

填充液体或者其它填充料的玩具不得有泄漏。

4.接触使用者嘴的玩具部件不应当进入直径为31.7+-0.1毫米、用来计算尺寸的圆筒,如果与嘴接触的出气孔可以含进嘴里,部件不应当在10千帕压力下空气吹吸变换时穿过孔而脱落。

5.可以容纳使用的玩具应当有门、顶盖或者类似的装置,而且应当保证门、顶盖或者类似装置关闭时处于通风状态。

不得使用纽扣、拉索或者类似的勾扣。向外打开门、顶盖或者类似装置的力量应当不超过50牛顿。

6.直接通过踏板或者电力驱动装置驱动、承担使用者体重的双轮儿童玩具车、整轮自行车、汽车及类似产品应当符合机械安全性的要求。

对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进行载荷35+-0.3千克试验、对3岁至8岁儿童进行载荷为80+-1.0千克试验、对8岁以上儿童进行载荷为140+-2.0千克试验时,玩具应当具有静态和动态强度。

玩具应当有制动装置,使用者用手或者脚、或者通过机械传动支配玩具动作的玩具、无负重速度不超过1米/秒且座位低于300毫米腿可以自由活动的电动玩具除外。施加50+-2牛顿力时玩具移动不应当超过5厘米。

电动玩具应当有自动断电的开关,这种情况下玩具不应翻倒。

链式传动玩具应当有护板,护板固定应做到:只有借助工具才能摘除护板。链条的保护装置中不应有大于5毫米的缝隙和孔。

直接用踏板驱动的玩具的轮子应当完整,其孔或者缝隙要小于5毫米。玩具轮子在任何位置时轮子和外壳或者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5毫米或者大于12毫米。驾驶柱的结构应当保证前轮从直线运动位置向两侧转弯的角度能达到90+-5度。

电动玩具的最大速度不得大于8千米/小时。

7.承担使用者身体重量、非用于行走的玩具(摇椅、儿童滑梯及其它类似的玩具)应当符合机械安全性的要求。

对3岁以下儿童用玩具进行载荷35+-0.3千克的试验、对3岁至8岁儿童进行载荷为80+-1.0千克试验,8岁以上儿童进行载荷140+-2.0千克试验时,玩具应当具有静态和动态稳固性。

对3岁以下儿童玩具进行载荷25+-0.2千克的试验检测、对于3岁以上儿童玩具进行载荷50+-0.5千克试验时,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功能上具有不稳定状态的玩具,比如说摇椅、皮球、软玩具以及其它类似产品除外)应当稳定而不翻倒。

摇摆木马或者类似玩具的摇摆底座应当有运动限制器。

玩具(儿童滑梯以及其它类似产品)的结构应当保证可以从玩具中排水。

8.悬吊的秋千以及其它类似产品应当符合机械安全性的要求并坚固可靠。自悬吊点距离地面最大距离为120厘米的悬吊秋千试验载荷为63至69千克时、其它秋千试验载荷为195至205千克时不应当损坏。

绳索、链条的直径和皮带的宽度应当不小于10毫米。链条上孔的大小不应超过5毫米。悬吊秋千的挂钩弯曲角度应当不小于54度或者有弹簧锁键。秋千应当牢固可靠。

对于3岁以下的儿童,秋千应当有将儿童锁扣在座位上的装置。对于5岁以下的儿童,座位应当至少有4点固定并有防止儿童跌落的装置,比如说距座位200至300毫米高度上的横杠。

9.起动自由飞行的玩具应当符合附件8的机械安全性的要求。

10.水中玩耍用的充气玩具上的孔应当用塞子塞住。这种玩具应当有止回活门,保证玩具的密封性。玩具的接缝应当结实可靠,拉伸载荷为70+-2牛顿时不会毁坏。

在充气状态下,塞进去堵孔的塞子不应高出玩具表面5毫米以上。取出的塞子应当不会完全放入直径31.7+-0.1毫米、用于小部件的圆筒中。

11.玩具应当防火防爆。

在试验试剂组中不得使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以及试验过程中产生这种化合物的物质。功能用途上用于点火、燃烧或者发烟的玩具部件不应点燃玩具的其它部件。

尺寸大于150毫米的软填充玩具、与使用者身体接触的狂欢标志、化妆舞会服装以及内部可以容得下孩子的游戏装置进行试验时,火焰传播速度不应当大于30毫米/秒。火焰传播速度大于20毫米/秒时从这种玩具、狂欢标志、服装以及游戏装置上不应脱落着火的残片。

带有绒毛、纤维、毛发和其它从表面突起不少于50毫米的辅助材料的头上固定的游戏活动用品进行试验时,火苗熄灭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秒。最初长度150毫米及以上的,没有烧掉的最长绒毛、毛发或者辅助部件应当不少于50%,最初的长度小于150毫米的——不少于25%。

有热源的玩具在最大消耗功率时不应起火。与儿童手部接触的玩具部件(手柄、控制按钮和摇杆)温度——玩具的金属部件不应大于25℃,塑料和木质部件不应大于35℃,瓷和玻璃部件不应大于25℃。其它可接触到的玩具金属部件温度不应大于45℃,非金属部件温度——不大于55℃。

12.电动玩具的供电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伏。玩具不应成为火源或者过度加热源,保护壳应当有绝缘耐压强度和机械强度。

3岁以下儿童电动玩具应当可变压。

水中使用的电动玩具应当耐潮湿。

电气安装导线不应接触到玩具的运动部件,玩具电接头的插头部分与日常生活电力网接线器插座部分不应吻合。

化学电源的固定应当无需焊接并且应当避免电源使用时自行脱落或者移动。电源隔舱结构应能保证元件的安装不违反电气图。元件负极输出连接接触片应当为弹簧式并嵌入绝缘材料中,嵌入深度0.5至1.0毫米。接线和配电触头应当用合金制成,保证其使用时不会被氧化。

抑制无线电干扰的元件(装置)应当用焊接或者熔接法固定于玩具内部。

飞行类玩具(风筝以及类似产品)应当使用非金属线绳。

12.玩具应当根据其种类符合生物安全性的要求。

光学玩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投射在屏幕上的光学玩具焦点的物品图像高度应当不小于2.8毫米;

不允许光学玩具随视力矫正而自行调焦,不做视力矫正时望远镜镜片的平面图和平行图不得有偏差;

移动光学系统的体视显微镜必须有保证改变中心距的装置;

幻灯片放映机目镜放大倍速不小于6(倍速);

未作视力矫正时光学玩具中眼睛至观察物体的距离不小于250毫米;

有移动光学系统的体视显微镜的中心距为50至64毫米;

散光玻璃的透光率不小于0.5;

光学玩具中盖板朝向眼睛的一侧应当为深色且不透光。盖板至眼睛的距离不小于15毫米,不大于30毫米。

有声响玩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岁以下儿童的调谐音乐玩具、吹奏和打击乐器的当量音强(体育比赛用的发脉冲声的玩具模块除外)应当不超过60分贝,对于3岁以上的儿童——不超过65分贝;

室外玩耍玩具的音强不应当超过75分贝,发脉冲声的玩具——不超过95分贝。

13.玩具应当符合附件9的化学安全性要求。

1千克任何玩具材料(塑泥和手指涂覆的颜料除外)所含有害物质的析出量不应超过下列标准:

锑——60毫克;

砷——25毫克;

钡——1000毫克;

镉——75毫克;

铬——60毫克;

铅——90毫克;

汞——60毫克;

硒——500毫克。

1千克塑泥和手指涂覆颜料中所含有害物质的析出量不应超过下列标准:

锑——60毫克;

砷——25毫克;

钡——250毫克;

镉——50毫克;

铬——25毫克;

铅——90毫克;

汞——25毫克;

硒——500毫克。

有保护装饰层的玩具应当耐唾液、汗水和湿处理的影响。金属、非金属无机油漆层与玩具表面的粘接性应当不超过1级。

与使用者嘴部接触的玩具(小牧笛、喇叭以及类似产品)表面不应上漆。

拨浪鼓表面不得上漆和有绘饰。

玩具应当符合玩具毒性指数的要求。在水介质(蒸馏水)中毒性指数应当为70%至120%(含),而在空气介质中——80%至120%(含)。

14.玩具应当符合《少年儿童用产品安全技术规程》附件10玩具微生物安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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