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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MC指令合格评定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1.合格评定模式
    对于EMC指令的符合性,有两种符合性评定模式:一是制造商完全依据、部分依据或不采用EMC协调标准编制技术文件,来说明产品完全符合协调标准或提供证明说明其完全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然后进行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二是制造商采取编制技术文件加NB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并由NB出具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方式,然后进行符合性声明并加CE标志。是否需要NB加入由制造商选择决定,NB出具的证书也应加入技术文件中。
2.合格评定安全措施
    如果某成员国查明贴有CE标志的设备不符合EMC指令的要求,该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将该设备撤出市场,禁止该设备销售或使用,或限制其流动,并采取以下相应安全措施:
   (1)该成员国将所有采取的措施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并指出原因,尤其应详细阐述不符合是否因为
    ● 未满足EMC指令基本要求,设备未符合其协调标准;
    ● 对协调标准使用不当;
    ● 协调标准本身存在缺陷。
   (2)委员会应尽快和有关部门商榷,随后应通知各成员国委员会是否认为措施是正确的;
   (3)如果该成员国采取的措施是针对协调标准本身的缺陷,委员会在与各部门商榷后,如果有关成员国仍坚持该措施,应提交常委会,并启动常委会决定程序;
   (4)如果未符合要求的设备已经符合有NB参与的符合性评审程序,有关成员国应对NB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同时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
3.标识要求
   新EMC指令增加了以下标识要求:
  (1)符合EMC指令基本要求的设备,按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
  (2)每个设备根据型号、批号、系列号或其他任何用来确定设备的信息进行鉴别;
  (3)每个设备应附上制造商的姓名和地址,若制造商未在欧盟内,应附上欧盟内负责将设备销售到欧盟的销售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4)为了保证设备使用时符合EMC指令基本要求,制造商应提供一切必须采取的、有关设备集成、安装、维修或使用的特殊防范信息;
  (5)对于在居住地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保护要求的设备,应附有限制使用的醒目指示,该标志也可适当在包装上注明;
  (6)使设备按预期目的使用所要求的信息应包含在设备说明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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