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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药供销和使用行为守则》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985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国际农药供销和使用行为守则》(守则)。
    《守则》确立了与农药供销和使用有关的所有公共和私营实体的自愿行为标准。《守则》的基本职能是作为参与农药事务所有各方谨慎使用农药的框架和参考标准。农药业界、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已正式承诺支持《守则》。《守则》自通过以来作为全球接受的综合农药管理标准,并加强了实施多边环境协定和其他国际文书如食典。它加强了各个政府和非政府实体,特别是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参与农业、公共卫生、环境、商业和贸易的各种实体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1989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国际农药供销和使用行为守则》进行了修改以便将有关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条款包括在内。在2002年通过了全面修订的版本,以反映出国际政策框架的变化和持续存在的某些农药管理问题。这一修订的版本提出了良好农药管理新办法,通过有效使用农药及采用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战略,注重危险性减少、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健康,支持持续农业发展。它采用了“生命周期”概念来处理与发展、生产、管理、包装、标签、分发、处理、应用、使用和控制有关的所有主要方面,包括登记后活动及所有各种农药,包括使用过的农药容器的处理。新修订的守则加大了对农药供销及其使用管制的力度。新守则提倡同时采用综合防治病虫害与自然防治虫害两种方式。在降低农药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危害方面,新守则比以往更注重强调政府、化工和食品工业、农药销售商、农药使用者,以及相关公益团体和国际组织的责任。
    新修订的文本共12条,涉及农药的管理,检测,减少健康和环境风险,管制技术要求,供销与使用,贸易,有关信息的交流,标签、包装、储存及处理,广告,《守则》的遵守与监督等诸方面。经修订的文本还强调对守则进行监测的重要性,并请政府、农药行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有关方定期提供关于其实施的反馈。粮农组织综合防治病虫害事务负责人坎莫尔说,新守则将成为全球范围内农药管理领域的国际标准,它对降低发展中国家的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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