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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材法规》及其对木材贸易的影响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欧盟木材法规是英文European Union Timber Regulation的缩写。这是一个强制性法规,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对经营者和贸易商开始实施。这个法规名为:欧盟木材法规(EU)995/2010。它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欧盟木材法规基本要求;
    (2)认证计划的作用;
    (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法规;
    (4)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1. 资料
    (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 EN 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2. 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的目的是一个含有木材的产品可能存在非法采伐的风险,应该估及以下方面:
    (Ⅰ) 以合用的法规即核查、鉴定计划,FLEGT许可,CITIES许可等来保证符合性。
    (Ⅱ)特殊树种非法采伐的普遍性。
    (Ⅲ)在资源国/资源国中的地区的非法采伐活动的普遍性。
    (Ⅳ)对原产国的任何制裁/武装冲突。
    (Ⅴ)供应链的复杂性,即锯材的采购,很明显,来自单个锯木厂的单块木材可以直接拿去评估,但是一个带抽屉的衣柜,它的零部件可能来自好几个工厂或者好几个锯木厂,甚至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这就使问题复杂得多。如果评估程序和相关的书面证据表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是可忽略不计的,那么它就可能引入欧盟市场。但是如果存有疑问,还必须进入“风险减轻”程序。
    3. 风险减轻程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非法采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第一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
    欧盟木材法规对木材贸易的影响
    为了改善森林经营和规范采伐行为,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及其制品进入欧盟市场,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国内市场的稳定发展,欧盟出台强制性法律《欧盟木材法规》,该法规的颁布对全球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木材进口大国和木制品出口大国的中国来说,该法律的颁布无疑为其木材及木制品加工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挑战,对我国林产品贸易带来巨大且又无法回避的影响。
    《欧盟木材法规》适用于27个欧盟成员国,首次将木材及木制品投放于欧盟市场的企业或个人(即运营商或进口商),以及参与供应链且履行可追溯性义务的企业或个人(即贸易商)。直接约束的是欧盟市场的卖方。向欧盟出口木材和木制品的所有外国供应商、加工商都必须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因此也间接地受到法案的约束。《欧盟木材法规》涵盖木材及其经过物理、化学加工的制品(除竹制品和再生产品)。《欧盟木材法规》是在《森林执法、施政和贸易行动计划》(FLEGT)基础上建立的,欧盟和各木材生产和林产品加工国建立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对达成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VPA)的国家进行区别对待:对于VPA国家的木材则自动成为FELGT证书的木材;对于没有达成VPA的国家,欧盟进口商或将木材和木材加工制品出口至欧盟市场的企业或个人,主要是运营商,必须要建立“尽职尽责调查体系”,提供指定的信息,并根据该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该法规主张企业提供木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的证明文件,为下一步的风险评估做基础。
    在国际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前提下,《欧盟木材法规》合法性定义参照原产国法律法规,即合法采伐指依据采伐国适用法规进行的采伐。此法规适用于欧盟内部生产以及进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法规还指出持有FLEGT和CITES许可证的木材及木制品均被认定为符合此法规规定的合法采伐木材。所以,对于所有木材原料采伐国、加工国和消费国,木材原料的合法性都是一个无理由反驳也无理由不执行的准则。然而木材合法性判断的结论无法体现所有利益相关方,法律的执行也无法保证是利益的主体。
    《欧盟木材法规》是建立在由欧盟成员国的监督机构授权的第三方对市场进行的、主动的自我规范和先期约束,要求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和贸易商对所经营的木材和木材制品要合法,以确保进口和流通的木材和木制品的合法性。对于签订自愿合作伙伴关系协议的国家,则要求其在施政和执法时满足FLEGT的要求。《欧盟木材法规》规定各成员国应制定适用于法规条款的国家处罚准则,做出的处罚必须有效、适当,并且有劝诫性。
    《欧盟木材法规》引进木材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概念,它对林产工业企业的管理、经营带来更大难度和不确定性,同时也要求企业在内部加强管理的同时,提高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并提高木材来源和经营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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