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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木制板材相关的技术法规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四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正式批准的文件颁布在每个工作日出刊的《欧盟官方公报》的L卷上并通过EUR-Lex网站管理和发布这些法规。
    ---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它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须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方批准后方能颁布实行,条例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转化成本国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把有关立法纳入欧共同体法律的条文,它只能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同体法律。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执行,使其变成本国法律,成员国在实施指令的同时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通常在普遍认为最好由各国政府来制定确切的立法细节时方使用指令。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欧盟技术协调指令的制定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因此其技术协调指令也分为两种类型。旧方法指令(Old Approach Directives)和新方法指令(New Approach Directives)
    ---决定(Decisions):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还可针对进口自欧盟之外经济体的具体产品。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是针对个别、具体、确定的群体、个人或事件。
    ---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它不是法律,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

    欧盟技术法规的主体是由新方法指令和旧方法指令所构成。有关木制板材中,涉及安全的的指令主要包括:

序号

   

   

1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

防火阻燃性要求

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指令1999/13/EC)(VOC指令)

生产过程中所释放的一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定

3

建筑产品安全指令89/106/EEC

人造板中甲醛含量规定

4

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及其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

产品所使用的油漆等物质中可能含有的限用物质

5

REACH法规(条例No 1907/2006和指令2006/121/EC

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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