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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木制板材特殊化学指标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随着国外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的日益加深,一些发达国家的买家为了避免因为木制品中一些化学物质对人体任何可能的负面影响而进行赔偿的风险,他们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木制品时往往对一些特殊化学物质进行限量和对安全性进行规定。随着中国加入WTO及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这种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发达国家对这些化学指标和安全性能的规定主要以指令与法规的形式存在。
    (1)甲醛。欧盟理事会1988年12月21日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建筑产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趋于一致的89/106/EEC指令,本指令经1993年7月22日的93/68/EEC指令修订。指令指出建筑产品只能在其符合预定用途的条件下方可投入市场。为此,它们在安装到工程中之后必须在机械强度的稳定性、防火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使用安全等方面满足指令附录规定的基本要求。对人造板甲醛的要求具体规定参考EN 13986。2003年日本政府修改和制定了《建筑基准法》、《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室内装修材料的使用,并将散发有害物质甲醛的建筑装修材料分为3类,并严格限制或禁止这些建筑材料在居室内的使用。第一类为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第二类为严格限制使用的装修材料;第三类为适当限制使用的装修材料。实施令还规定,第一类建筑材料是指在每平方米范围内每小时释放出的甲醛超过0.12毫克的材料。这类建筑装修材料不得在家庭居室或宾馆的客房内使用。如果在室内装修中使用第二类装修材料,其使用总量不得超过地和墙面积的30%。如果使用第三类装修建材,总使用量不得超过房间地面面积的2倍。 
    (2)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03/02/EC指令,检测标准为BS 5666-3- 1991。指令明确了2004年6月30日起,欧盟强制实施这项环保指令。该指令规定凡是用 CCA 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在投放市场前,需加贴标签 “内含有砷,仅作为专业或工业用途”,另外,包装上也应该加贴标签 “在搬运这些木料时,请戴上手套;在切削这些木料时,请戴上口罩并保护眼睛,这些木材的废料应作为危险性废料,经过授权后进行适当处理”;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在下列方面:
    ――无论何种用途的家用木制品;
    ――任何可能存在皮肤接触风险的设备;
    ――农业上用于牲畜的围栏;
    ――在海水中;
    ――防腐处理过的木材可能接触到人畜使用的木制品或其半成品。 
    (3)五氯苯酚:五氯苯酚是一种防腐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曾被广泛应用。由于残留在木制品内的五氯苯酚在存放过程中有可能转变为对人体有害的二恶英,因而很多国家禁止使用五氯苯酚。如欧盟规定人造板中五氯苯酚的含量正常范围应小于5ppm。参考标准为EN 1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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