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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兽药残留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欧盟畜禽产品卫生管理原则是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实施严格而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畜禽产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属于欧盟畜禽产品质量管理技术法规体系,该体系中还包括其他配套法规,均以欧盟指令形式发布。
  2000年公布的《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制定畜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政策法律基础,包括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等内容。2002年欧盟新出台《食品法》(178/2002/EEC),包括五个方面:食品安全必须考虑整个食品链、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基础、所有食品生产与经营者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产品必须在所有食物链环节中具有可追溯性、消费者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取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是欧盟制定动物源性产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其顺利实施的法律支撑。

欧盟标准着眼点在限制兽药使用和残留并保证食品安全,相关兽药残留限量已形成一个完善的系统,并且残留限量设置严格。
   2377/90/EEC指令:欧盟理事会于1990年6月26日发布的2377/90/EEC指令是关于制定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共同体程序。该指令将兽药分为四类,一是有最高残留限量的物质,二是可以应用于食品用动物,但不需要确定最高残留限量的物质,三是制定临时最高残留限量的兽药,四是禁用物质,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的物质,欧盟将上述四类物质分别归入2377/90/EEC的附录Ⅰ、Ⅱ、Ⅲ、Ⅳ。

2O01/82/EC指令:由于此指令对新兽药(准备上市的兽医药品,尤其是药品制剂、预先制备的兽医药品或加药饲料用预混剂,包括兽医生物制品)的审批非常严格,直接导致了欧盟各成员国用于动物体的兽药减少。

2002/178/EC指令:该指令主要是规定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在食品方面的利益并提供高层次的保障基础同时确保内部市场高效运行。

96/22/EC指令:该指令规定了禁止使用的物质种类,主要是具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和任何具有抑制、甲状腺素作用的物质以及β-兴奋剂类药物。

96/23/EC指令:该指令主要目的是对禁用物质及批准物质的不正确使用提供一个监控的体系,从而达到更有效、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指令主要作用是协调各成员国对药物残留的控制,减少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基本参照欧盟的96/23/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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