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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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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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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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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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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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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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REACH法规关于纺织品中CMR物质的限制要求
发布日期: 2018-07-31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8年2月1日,欧盟委员会(EC)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了G/TBT/N/EU/538号通报,拟新增一项限制物质条款至REACH法规附录17中,同时,新增子附录12至REACH法规附录17中,子附录12为受管控的CMR物质清单及其在均质材料中的相关限量。
该通报提案预计会在2018年的第三个季度被确定是否会被采纳,采纳发布后的20工作日内生效,限制要求将在2年后正式实施。
提案关键内容如下:
1.REACH法规附件17中拟新增项:
序号 |
物质组或混合物中的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XX |
附录12表格第一列中所列物质 |
1. 符合以下条件,不得投放市场[-本法规生效二十四个月后]: (a)衣物或相关配件, (b)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程度与衣物相似的衣物以外的纺织品, (c)鞋类, 如果服装,配饰,纺织品或鞋子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中附录12中物质的浓度大于限制浓度,其中浓度按照均质材料浓度计。 2. 作为过渡,在本法规生效后二十四个月和本法规生效后六十个月]期间,夹克,大衣或室内装饰品中甲醛[CAS 50-00-0]在第1条款中的限制浓度应为300mg/kg,其后遵照附录12中规定的浓度。 3. 第1款不适用于: a)仅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皮革制成的服装,相关配件或鞋类,或服装部件,相关配件或鞋类; b)非纺织紧固件和非纺织装饰附件; c)二手服装,相关配件,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4. 第1条款不适用于欧洲议会和欧盟议会法规(EU)2016/425(*)或(EU)2017/745(**)管控范围内的服装配件,纺织品或鞋类。 5. 第1(b)款不适用于一次性纺织品。 “一次性纺织品”是指被设计单次使用或在有限时间内使用,且不能在后续使用时用于相同或类似目的。 6. 第1和第2款的适用不影响本附则或其他条款中规定的任何更严格的限制适用的联盟立法。 |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16年4月9日(EU)2016/425关于个人防护设备的规定并废除理事会指令89/686 / EEC(OJ L 81,31.3.2016,第51页)。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4月5日(EU)2017/745关于医疗器械的法规,修订指令2001/83 / EC,法规(EC)178/2002和法规(EC)1223 / 2009并废止理事会指令90/385 / EEC和93/42 / EEC(OJ L 117,5.5.2017,第1页)。 |
新增附录12:
附录12 条目[XX] - 限制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的最大允许含量(以质量计):
物质 Index No CAS No EC No 限值(以质量计) 镉及其化合物(列于附件17, 条目28, 29, 30, 附录1-6) - - - 1 mg/kg (以溶出金属镉计) Cr (VI)化合物 (列于附件17, 条目 28, 29, 30, 附录 1-6) - - - 1 mg/kg (以溶出 Cr VI 计) 砷化合物(列于附件17, 条目 28, 29, 30, 附录 1-6) 1 mg/kg (以溶出金属砷计) 铅及其化合物(列于附件17, 条目28, 29, 30, 附录 1-6) 1 mg/kg (以溶出金属铅计) 苯 601-020-00-8 71-43-2 200-753-7 5 mg/kg 苯并[a]蒽 601-033-00-9 56-55-3 200-280-6 1 mg/kg 苯并[e]荧蒽 601-034-00-4 205-99-2 205-911-9 1 mg/kg 苯并[a]芘; 苯并[def]屈 601-032-00-3 50-32-8 200-028-5 1 mg/kg 苯并[e]芘 601-049-00-6 192-97-2 205-892-7 1 mg/kg 苯并[j]荧蒽 601-035-00-X 205-82-3 205-910-3 1 mg/kg 苯并[k]荧蒽 601-036-00-5 207-08-9 205-916-6 1 mg/kg 屈 601-048-00-0 218-01-9 205-923-4 1 mg/kg 二苯并[a,h]蒽 601-041-00-2 53-70-3 200-181-8 1 mg/kg α,α,α,4-四氯甲苯; 对氯三氯甲苯 602-093-00-9 5216-25-1 226-009-1 1 mg/kg α,α,α-三氯甲苯; 三氯甲苯 602-038-00-9 98-07-7 202-634-5 1 mg/kg α-氯甲苯;苄氯化物 602-037-00-3 100-44-7 202-853-6 1 mg/kg 甲醛 605-001-00-5 50-00-0 200-001-8 75 mg/kg 1,2-苯二甲酸; 二-C 6-8支链烷基酯,富C7 607-483-00-2 71888-89-6 276-158-1 1000 mg/kg (单项或与本条目中或附件17中按照法规其它条目的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二甲酸酯总和) 邻苯二甲酸双(2-甲氧基乙基)酯 607-228-00-5 117-82-8 204-212-6 1000 mg/kg (单项或与本条目中或附件17中按照法规其它条目的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二甲酸酯总和)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 (DIPP) 607-426-00-1 605-50-5 210-088-4 1000 mg/kg (单项或与本条目中或附件17中按照法规其它条目的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二甲酸酯总和) 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 (DPP) 607-426-00-1 131-18-0 205-017-9 1000 mg/kg (单项或与本条目中或附件17中按照法规其它条目的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二甲酸酯总和) 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 (DnHP) 607-702-00-1 84-75-3 201-559-5 1000 mg/kg (单项或与本条目中或附件17中按照法规其它条目的按照(EC) No 1272/2008附件6第三部分 分类为致癌,致生殖细胞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1A及1B类物质的邻苯二甲酸酯总和) N-甲基-2-吡咯烷酮;1-甲基-2-吡咯烷酮(NMP) 606-021-00-7 872-50-4 212-828-1 3000 mg/kg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 616-011-00-4 127-19-5 204-826-4 3000 mg/kg N,N-二甲基甲酰胺; 二甲基甲酰胺(DMF) 616-001-00-X 68-12-2 200-679-5 3000 mg/kg 1,4,5,8-四氨基蒽醌; C.I. 分散蓝 1 611-032-00-5 2475-45-8 219-603-7 50 mg/kg 苯胺,4,4' - (4-亚氨基环己-2,5-二烯亚基亚甲基)二苯胺盐酸盐; C.I. 基本红 9 611-031-00-X 569-61-9 209-321-2 50 mg/kg [4- [4,4'-双(二甲氨基)二苯亚甲基]环己-2,5-二烯-1-亚基]二甲基氯化铵; C.I. 基本紫 3含≥0,1%的米氏酮(EC no. 202-027-5) 612-205-00-8 548-62-9 208-953-6 50 mg/kg 4-氯-邻甲苯胺氯化物 612-196-00-0 3165-93-3 221-627-8 30 mg/kg 2-萘基乙酸铵 612-071-00-0 553-00-4 209-030-0 30 mg/kg 4-甲氧基间苯二硫酸铵; 2,4-二氨基茴香醚硫酸盐 612-200-00-0 39156-41-7 254-323-9 30 mg/kg 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 612-197-00-6 21436-97-5 - 30 mg/kg 喹啉 613-281-00-5 91-22-5 202-051-6 3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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