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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及蓄电池指令(2006/66/EC)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法规名称: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指令
法规简称: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法规编号2006/66/EC
替代法规:91/157/EEC
发布时间:2006-09-06
生效时间:2006-09-26

法规简介

新电池指令2006/66/EC是欧盟推行的一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2006/66/EC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和环保的电池。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甚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此外,该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以便消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

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禁止

禁止使用含有下述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包括那些已经安装在器具中的):
- 纽扣电池汞含量超过2%,其他电池汞含量超过0.0005%(按重量计算)。
- 镉含量超过0.002%(按重量计算)。

标签要求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组上需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
(2)2009年9月26日前所有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均需标示出其容量; .
(3)汞含量和镉含量超标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必须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以及相关的金属化学符号标志(Hg, Cd, 或Pb)。重金属标志标示在带轮垃圾桶图案下方,并占据整个图案至少1/4的面积;
(4)带轮垃圾桶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面面积的3%,最大不超过5 x 5 cm。若是圆柱形电池,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表面积的1.5%,最大不超过5 x 5 cm 。
(5)若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上的标志大小只能小于0.5 x 0.5 cm,则可以不标记,但必须在包装上打印标志,且大小不得小于1 x 1 cm;
(6)所有标志必须打印清晰易见且不易磨损。

说明

所有电池上都必须附有丢弃说明(可以打印在玩具或进口物品的说明书上)和供参考的图例,包括以下要素:
(a) 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潜在影响的物质;
(b) 不得与生活垃圾一同丢弃;
(c)收集和回收计划详情;
(d)消费者在垃圾回收中的责任;
(e)十字叉带轮垃圾桶标志和化学标志Hg, Cd和Pb的含义。

废旧电池的拆卸

产品应该在设计上使废电池容易拆卸。即使电池与产品是一体的,也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安全拆除电池的方法进行说明。

电池的回收

成员国应实现回收和再利用的目标:
-在2012年9月26日之前最少25%
-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最少45%
工业电池要求100%回收,不得丢弃于垃圾堆中,也不可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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