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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法规16CFR 1610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EPA 字号: [ ]

范围

应用于穿着或打算穿着的服饰类商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和织物(由天然的、合成纤维、膜作成的机织、针织、毡或其他复合的织物,作为夹层的织物例外)。实际上,以上标准不管是睡衣还是外衣均要求如此,对于儿童睡衣有更严格的要求。

要求

1级:常规可燃性(Normal flammability),可用于描述火焰蔓延时间等于或大于3.5s的服装表面平坦的纺织品;火焰蔓延时间大于7s的表面起绒的纺织品;当火焰的燃烧非常弱以至于没有点燃或没有使织物底部燃烧,在0~7s的时间内快速表面闪焰,也可以将上述的纺织品的燃烧性定为1级。

2级:中等易燃(Intermediate flammability),火焰蔓延时间为4~7s的表面起绒的纺织品(包括织物底部点燃或燃烧),可用于服装,但是2级须小心,用此类织物的服装可能结果的变化。

3级:快速剧烈燃烧(Rapid and intense burning),表面平坦的织物火焰蔓延时间小于3.5s,表面起绒的织物的火焰蔓延时间小于4s,并且基布熔融或点燃,此类纺织品被本行业认为不适合用来制衣。

每次测试需要5个尺寸为5.08cm×15.24cm(2in.×6in.)试样。测试干洗前后的样品。用专用的测试仪器。相关标准ASTM D1230:1994。

违反

如果检测出是高度易燃的,那么按照法案和法规,这种服饰商品或织物是不允许被交易或买卖的。CPSC采用零售监督的方式监管(uses retail surveillance)并和海关共同监管。

处罚

若违反,采用查封、停止生产和销售、处罚违反FFA法规。

免除

根据检测经验,一般来说,不管纤维含量,质量在88.16g/m2(每平方码2.60z)或以上的表面织平坦物;由丙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聚酯和羊毛制成的织物都是可通过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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