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声明 | 注册
电话: 025-86500544
专业站群 > 市县子平台 > 苏州 > 重点产品 > 丝绸 > 技术法规

欧盟新纺织品名称指令(2008/121/EC)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字号: [ ]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1月23日刊登第2008/121/EC号指令,对关于纺织品名称的第96/74/EC号指令作出修订。

第96/74/EC号指令制订一套总则,规定业者必须在纺织品标签列明纤维含量,符合指令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指令并设立检查制度,检验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相符。

2008/121/EC指令包含20项条文,列出关于纺织品标签的规定。根据现行指令,所有以重量计含有最少80%纺织纤维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以及半完工、完工、半制成或制成产品,均受监管,必须加上标签,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新指令第4(1)条规定,纺织品须是完全由同一种纤维制成,才能标示为「100%」、「纯」或「全」(或其他类似字眼)。该纺织品可以含有按重量计最多2%其他纤维,条件是有合理的技术原因,并非在常规情况下加添。根据第4(2)条,经过梳理程序的纺织品,宽限比率可增至5%。

指令第6(1)条表明,纺织品若含有两种或以上纤维,其中一种占总重量至少85%,则该产品须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标明其成份:

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在总重量所占的比率;主要纤维的名称,及「至少85%」的字眼;或产品所含各种纤维的比率。

指令第6(2)条订明,纺织品若含有两种或以上纤维,但没有一种占总重量达85%,则该产品须至少以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占重比率来标明成份,并按占重比率由大至小列出其他纤维的名称(可标明或不标明其占重比率)。

新指令并就标签的式样向纺织品生产商提供指引。例如,生产商须确保其商业文件清晰列明纺织纤维成份的名称和资料,向消费者销售该等纺织品时,标签字体必须清晰可读和统一(第8(2)及(3)条)。新指令又确定,生产商向消费者销售纺织品时,成员国可要求生产商在产品标签及标记中使用该国文字(第8(4)条)。

根据新指令,纺织品标签规定并不适用供出口至第三国的产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成员国以便转运的产品、从第三国进口作内部加工的产品等。

指令并包含7份附件,其中包括纺织纤维名称及说明列表、不受强制标签约束的例外产品清单、计算纤维占重比率的公定回潮率表等。

新指令于2009年2月12日生效。

点击详细查看

相关文章

//内容浏览量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