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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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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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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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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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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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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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纺织品名称指令(2008/121/EC)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字号: [ 大 中 小 ]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1月23日刊登第2008/121/EC号指令,对关于纺织品名称的第96/74/EC号指令作出修订。
第96/74/EC号指令制订一套总则,规定业者必须在纺织品标签列明纤维含量,符合指令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指令并设立检查制度,检验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是否与所提供的资料相符。
2008/121/EC指令包含20项条文,列出关于纺织品标签的规定。根据现行指令,所有以重量计含有最少80%纺织纤维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以及半完工、完工、半制成或制成产品,均受监管,必须加上标签,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新指令第4(1)条规定,纺织品须是完全由同一种纤维制成,才能标示为「100%」、「纯」或「全」(或其他类似字眼)。该纺织品可以含有按重量计最多2%其他纤维,条件是有合理的技术原因,并非在常规情况下加添。根据第4(2)条,经过梳理程序的纺织品,宽限比率可增至5%。
指令第6(1)条表明,纺织品若含有两种或以上纤维,其中一种占总重量至少85%,则该产品须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标明其成份:
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在总重量所占的比率;主要纤维的名称,及「至少85%」的字眼;或产品所含各种纤维的比率。
指令第6(2)条订明,纺织品若含有两种或以上纤维,但没有一种占总重量达85%,则该产品须至少以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及其占重比率来标明成份,并按占重比率由大至小列出其他纤维的名称(可标明或不标明其占重比率)。
新指令并就标签的式样向纺织品生产商提供指引。例如,生产商须确保其商业文件清晰列明纺织纤维成份的名称和资料,向消费者销售该等纺织品时,标签字体必须清晰可读和统一(第8(2)及(3)条)。新指令又确定,生产商向消费者销售纺织品时,成员国可要求生产商在产品标签及标记中使用该国文字(第8(4)条)。
根据新指令,纺织品标签规定并不适用供出口至第三国的产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成员国以便转运的产品、从第三国进口作内部加工的产品等。
指令并包含7份附件,其中包括纺织纤维名称及说明列表、不受强制标签约束的例外产品清单、计算纤维占重比率的公定回潮率表等。
新指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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