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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针对纺织、羊毛和皮毛产品虚假标签或广告的执法政策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字号: [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2013年1月3日宣布了一项新的有关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羊毛产品标签法案(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和皮毛制品标签法案(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的执行政策声明(Enforcement Policy Statement)。声明涉及某些直接进口纺织、羊毛和皮毛产品的零售商。

新颁布的执法政策声明旨在扩大对直接从国内或美国进口商采购纺织产品的零售商的保护。现有的纺织、羊毛和皮毛标签法案(Textile, Wool and Fur Labeling Acts)要求商品标记有纤维含量、进口原产国和其他要求。若产品标签正确或有所改进,法案允许零售商从美国供应商获得诚信“保证”,以避免其自身承担虚假标签或广告的责任。按照政策声明,若发生以下情况,FTC将不会启动对直接进口这类产品的零售商的执法行动:(1)无法合法获得持续性或单独的“保证”;(2)未对制造商提供的声明进行修饰或歪曲;(3)未将产品作为私有品牌产品进行销售。若零售商“知晓或应当知晓”产品有虚假标签或广告时,新政策并不适用。

FTC最近宣布了对4家于2010年收到FTC警告后仍继续销售虚假标签产品的美国零售商给予126万美元罚款的声明,新政策与此保持了一致。据悉,上述所指零售商被发现将两种有品牌和自有品牌产品虚假标识和宣传为竹制品,但实际上产品由人造纤维制成,零售商违反了纺织法案和FTC纺织品法规。2009年,FTC曾处理了一起因企业使用“竹纤维”进行虚假标识和宣传而违法的案件。当时,美国服装和其他纺织品销售商被FTC指控谎称将实际上由人造纤维制成的产品虚假声明为竹纤维成分。

FTC称,人造纤维通过一种来源于植物和树木的纤维素,经与化学物质一同加工而成,改过程会释放有害的空气污染物。任何植物或树木都可以作为纤维素的来源,包括竹子,因此一旦纤维素经过再生过程(人造丝或粘胶过程),其名称应为人造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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