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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授权代理等的责任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制造商

(1)制造商在新方法指令中的概念

新方法指令中的制造商意味着制造商是负责设计和制造产品的自然人或合法人,他要有一种以他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欧共体市场的观念。制造商的责任同样适用于任何一个组装、包装、加工或给现成的产品贴标签的自然人或合法人,他们以个人的名义将产品投放欧共体市场。此外,任何人以不同的实质性要求(可适用的、或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做成一种新产品)改变产品,并以他的名义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人,也同样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制造商可以自己设计和制造产品。作为选择,他也可以让别人设计、制造、组装、包装、加工或帖标签并以他自己的名义投放市场,因此,他要表明他是制造商。如果有分承包的情况,制造商必须有对产品的全部控制权,并保证他所收到的信息根据新方法指令是履行他的责任所必要的。制造商不能因为将任务分承包给别人,而推卸掉责任,如授权代理、销售商、零售商、批发商、用户和分承包商。

需要明确的是:制造商是唯一的、最终负责产品是否符合可适用指令要求的责任人,无论是他设计或制造的产品,还是他被认为是制造商,因为产品要以他的名义投放市场。

制造商的责任是:

a.根据指令的规定设计和制造产品;

b.根据指令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格性评定。

关于合格性评定,制造商的责任要根据可适用的程序。通常,制造商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制造过程确实符合要求、给产品加贴CE标志、建立技术文件并起草EC合格声明。根据指令,为了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或有要求需指定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制造商要给第三方(通常是指定机构)提交产品。另外,也要满足几个指令提出的补充职责(如:对产品要求的详细信息)。

指令通常要求在产品上能够识别出制造商,如在产品上加贴标志或附加有关的文件。但是,有时不可能识别出谁是真正负责设计和制造产品的人员。除非另有情况,否则不能降低将产品投放欧共体市场的制造商的责任(例如:任何一个自然人或合法人从第三国进口新的或用过的产品)。因此,作为制造商,他必须确保产品符合可应用的指令,并进行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

产品在投放市场之前已被使用(如制造的产品为自己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产品投入使用的人必须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因此,他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指令,且已做了合适的合格性评定。

需要注意是:新方法指令并不要求制造商一定是在共同体内,因此,根据指令无论制造商在共同体境内还是境外,他所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样的。

(2) 制造商在有关产品责任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中的概念

新方法指令中的制造商的概念不同于有关产品责任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中制造商的概念。根据有关产品责任的指令,与新方法指令比,制造商的概念包含了更多的、不同的人。

根据有关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当制造商在共同体内,产品的制造者就是生产者。表明他是制造者可通过在产品上加帖他的名字,贸易标志或其他显著的标志。将产品进行修改的也是制造商。当制造商不在共同体内的或在共同体内没有其他授权代理,生产者就是制造者的代表。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制造商只能将安全的产品投放市场。在他们各自的活动中,要责成制造商提供给顾客相关的信息,迫使制造商评估产品内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为了知道可能发生的危险,要求制造商在产品上采取相应的表明措施,如有必要,可从市场上撤除产品。

2. 授权代理

制造商可能是在共同体境内或境外。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商可以在共同体内指派授权代理代表他执行指令所要求的任务。然而,在共同体外的制造商并没有要求在欧共体境内必须有授权代理。

为了能够代表制造商,授权代理必须建立在共同体内。制造商的商业代表(如授权的发行人),无论是否在共同体内,不要和新方法指令中的授权代理的含义相混淆。

制造商给授权代理委托任务,必须用文字清晰表达出来,特别要定义任务的内容和所授权利的范围。依据讨论中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指令,授权代表被指定确保和声明产品符合要求,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和指定机构的识别代码,起草和签署EC合格声明,或保存声明和技术文档以便国家监督机构随时使用。此外,授权代理不能为了使产品符合可适用指令的要求,而按自己的想法改变产品。

同时,授权代理可以是分承包商。因此,作为一个分承包商可以参与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在这种情况,制造商保留产品符合指令规定责任的所有控制权。

授权代理同时也可作为进口商或根据新方法指令的要求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责任则延伸了。

3. 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进口商

根据新方法指令,进口商必须能够给监督机构提供EC合格声明的复印件,以及可随时使用的技术文档。当制造商不在共同体内且没有在共同体内授权代理,进口商(产品投放市场)将承担责任。因此,进口商(负责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应要求制造商出具书面的正式的保证信,以确保监督机构要文件时随时提供。

进口商既不需要制造商的命令,也不需要像制造商和授权代理之间的那种优惠的关系。然而,为了实现他的责任,进口商必须确保和制造商之间建立合同。

进口商可能希望代表制造商履行管理任务。

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他在共同体内,必须由制造商明确指定,他才能成为授权代理。

在一些情况下,进口商应当确保能够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因此,他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必要的要求且进行了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

4. 销售商

零售商、批发商及其他在供应链中的销售商不需要和制造商之间有优惠关系。当产品投入市场后,他们可以代表制造商或他们自己采取商业行为。销售商的行动应适当且有一定的合法要求的基础知识。例如,他应当知道产品必须贴CE标志,以及所应附带的信息。

销售条件(运输或存储)对保持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可能有影响。例如,测量仪器和医疗设备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所以,销售条件负责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产品不因销售条件而违反指令的要求,从而保证产品首次在共同体使用时符合基本要求。

新方法指令没有规定销售商接管制造商的责任。因此,要求他不能备份一份EC合格声明或技术文档,除非他是在共同体内的授权代理或进口商。然而,他仍有责任向监督局证明确保制造商或共同体内的授权代理或给他提供产品的人对指令所要求的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销售商必须识别出制造商、制造商在共同体内的授权代理、进口商或为了帮助监督机构在他的努力下收到EC合格声明和必要的部分技术文档的提供产品的人。

根据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要求,销售商被定义为在供应链中的任意专门人员,他的销售活动不影响产品的安全特性。为了确保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要求一致,指令要求销售商采取适当的行动,特别是没有提供他们知道的或根据他们专业知识推测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的情况。在他们的活动范围内,销售商有权利监督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安全性,特别是要通过一些信息避免危险,参与监控对投放市场产品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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