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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符合新方法指令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1. 指令的基本要求

新方法指令的根本原则是将法规协调限制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范围内,特别是对使用者(通常指消费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加以保护,有时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如财产或环境保护)。

基本要求或是由于产品本身携带的某些危险性(如物理与机械阻抗、易燃性、化学的、电气的或生物性能、卫生、放射性、精确性),或与产品的性能(如对原料、设计、建筑、制造工艺、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有关,或规定主要保护目的(如通过说明书的方式)。例如,低电压指令中对基本要求的陈述是: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只有按照欧共体现行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良好工程作业规范制造的电气设备的规定,当它们适当的安装、维修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方可投放市场(指令的附录1中有进一步的说明)。

基本要求必须是作为控制特定产品本身固有的危害性的函数。因此,制造商需要进行危险分析以确定适用于产品的基本要求,这种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包括在技术文件中。

指令的基本要求只给出了应达到的结果或需处理的危险,并没有详细的技术规定,而是将这种详细规定由具体的协调标准给出。欧盟规定无论制造商采用什么标准,只要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可进入欧洲市场。这种灵活性使制造商可以选择不同方法来满足基本要求。

尽管基本要求中没有包括详细的生产指标,但不同指令在文字上的详细程度是有区别的,欧共体规定各成员国将基本要求转化成国家法规后,要能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促使委员会委托欧洲标准组织制定协调标准,即使在协调标准缺乏的情况下,或在制造商选择了协调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也能够进行符合要求的评定。当产品需要符合几个指令时,必须满足所有指令的基本要求。

2. 协调标准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对新的协调方法明确规定,欧洲标准化组织、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组织和欧洲电信标准化学会在指令的工作框架下,在与成员国协商后,按照与共同体委员会商定的导则,接受欧共体的委托,负责制定欧洲标准(即协调标准)。

欧洲标准为制造商提供了符合指令要求的全套技术规格,符合欧洲标准的产品即被认为符合欧共体指令的要求。但欧洲标准与强制的欧共体指令不同,它仍然是自愿性的。

欧洲标准和欧洲其他标准的相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愿性标准,不同之处是欧洲标准是按照指令的要求及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凡是符合欧洲标准的产品均被视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从而可在共同体市场自由流通。欧盟规定必须将欧洲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欧洲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点是强制的。

新方法指令下制定欧洲标准的程序:

a.欧盟委员会征求各成员国意见后起草委托书;

b.将委托书转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

c.标准化组织接受委托书;

d.欧洲标准组织编制详细工作计划;

e.技术委员会编写详细标准草案;

f.欧洲标准化组织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

g.技术委员会对评论意见进行研究;

h.国家标准化组织投票/欧洲标准化组织批准;

i.欧洲标准化组织将参照号提供给欧盟委员会;

j.欧盟委员会公布参照号;

k.国家标准化机构将欧洲标准转换为国家标准;

l.各国政府机构发布国家标准参照号。

3. 推断符合性

当协调标准的信息已发布在官方公报上,并且已转化为国家标准,即可视为符合基本要求。但是,在推断符合生效之前,不必所有国家都将其转化为国家标准。既然欧洲标准必须以统一的方法进行转化,制造商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信息的目的是确立推断符合性生效的最初日期。委员会公布信息之前,要核实委托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当它认为某一项标准没有满足委托的条件时,将不公布此标准的参考信息,或限制公布此标准的部分参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协调标准的条件没有满足推断符合的条件,或只有公布的参考信息部分满足了条件。

协调标准的采用是自愿的,制造商可以选择是否参考协调标准。但是,如果制造商选择不遵守协调标准,他有义务通过使用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依靠任何现有的技术指标)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如果制造商只应用协调标准的一部分,或应用的协调标准不包括所有基本要求,那么,推断符合就只适用于对应于符合基本要求的标准。

根据某些指令,符合协调标准将相应确定符合性评定程序,这样有时可无需第三方干涉即可进行符合性评定,或可在更多程序中进行选择。

按照某些指令,如果对于某一领域没有协调标准,则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可根据国家标准推断符合性。成员国可以就自认为满足基本要求的国家标准的内容与委员会进行交流,在与根据98/34/EC指令成立的委员会以及(如果存在)分委员会磋商后,委员会通知成员国该国家标准是否可用于推断符合性,如果意见是肯定的,则要求成员国公布该标准的参考信息,并在《官方公报》上也发表该信息。

4. 协调标准的修订

通常,欧洲标准化组织根据一些情况,比如当指令的范围变化时(如范围扩展到其他产品或基本要求的修改),或是由于委员会或成员国质疑协调标准内容,说明其不能再用于推断符合基本要求,或者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则做出对协调标准进行修订的决定。

当协调标准被修订时,修订内容必须包括在委托书中,以继续保持其推断符合的可能性,除非从原始委托中可推断出相反结论。原始委托的条款条件也适用于修订的协调标准,这并不排斥进行重新委托的可能性,尤其是对基本要求不足之处的修订。

对推断符合,修订标准必须满足新方法指令的基本条件:标准是以委托为基础的,由相关的欧洲标准化组织提交给委员会,其参考信息由委员会发布在官方公报上,并转化为国家标准。

根据规定,相关欧洲标准化组织规定已修订的协调标准的正式使用日期、撤销旧标准的日期,以及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假如满足该条件,两个协调标准都可用于推断符合;过渡期满后,只有新修订的协调标准才可用于推断符合。

由于安全或其他原因,在欧洲标准组织规定的旧协调标准撤销日期之前,委员会可以认为必须停止其用于推断符合,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确定一个较早的终止日期,在此日期之后标准不再用于推断符合,并将此消息发布在官方公报上,如果条件允许,委员会应就缩短标准用于推断符合的期限一事,在作出决定之前与成员国进行磋商。

修订后协调标准的参考信息,旧协调标准的参考信息和其用于推断符合的终止日期将一起发表在官方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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