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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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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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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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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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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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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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法指令对CE标志的授权和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大 中 小 ]
一、CE标志的原则
CE产品表明产品的制造商向顾客和政府作出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表明责任人声明该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欧共体规则和已完成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有新方法指令覆盖的产品都要求加贴CE标志,但CE标志没有商贸意义,既不代表原产地,也不意味着产品是在欧共体制造的。
二、需要加贴CE标志的产品
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任何产品在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必须加贴CE标志,无论它是成员国生产的、其他国家生产的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但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在上市前都要加贴CE标志。
当一个产品要符合几个指令,且这些指令都要求加贴CE标志时,这个标志预示此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
此外,尽管有些指令在一些方面适用某些产品,但指令并不要求这些产品加贴CE标志,一般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以自由流通:
►产品附有一份符合性声明(如,机械指令中的安全部件和娱乐游艇指令中的半成品船只);
►产品附有一份适用性声明(如,建筑产品指令中所列的对健康和安全影响甚微的产品);
►具有陈述说明的产品(如,有源植入医疗器件指令中顾客制造的医疗器械和用于临床诊断的设备以及外植的诊断医疗设备指令中所指的用于性能评估的医疗设备和相关设备);
►产品具有合格证书(适用于在潜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指令中提到的零部件,可以与有关气体设备指令中所指的设备、保护系统或配件结合考虑);
►具有制造商名称标识和最大容量指标的产品(如,非自动衡量器指令中不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仪器仪表);
►按照良好工程规范制造的产品(如,简单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指令涉及的某些容器)。
三、CE标志的加贴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指定的设在共同体内的代表加贴。
原则上讲,只有在完成全部合格评定程序、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后才可以加贴CE标志,但是如果标志为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印模冲压或浇铸CE标志),可以在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CE标志,前提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性可以适当验证。
CE标志必须采用的形式如图1所示,如果CE标志缩小了或扩大了,要按该格式比例缩放,但最低不小于5mm。
图1 CE标志
CE标志在产品上必须是清晰可见的、易读的、不能消灭的。但若产品的自然属性不能保证的话,如可能,它必须贴在包装上或附带的文件上。
生产控制阶段根据可适用的指令,相关的指定机构的识别代码要贴在CE标志的下方,制造商和授权的代表机构的识别代码贴在认可机构的下方。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规定由强制性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后,才能使用CE标志。
因此,CE标志将以下列情形之一出现:
1.有识别代码。这意味着指定机构不介入生产阶段(指定机构只介入设计阶段的模式A、模式Aa1和Cbis,模式B和C的组合)。
2.有识别代码。这意味着指定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a)产品特定性能的检验(模式Aa1和模式Cbis1,指定机构介入生产阶段);
b)产品检查(模式Aa2和Cbis2);
c)生产控制阶段的检查和测试,评定产品的符合性(模式F、Fbis、G);
d)生产、产品质量保证或全面质量保证合格评定(模式D、E、H及其变型)。
四、产品使用CE标志的程序
1.根据指令要求,制造商应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适用于其产品的模式。
1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被强制申请欧盟指定机构评定之后,制造商发布自我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或)指定机构颁发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2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通过规定模式的符合性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贴CE标志并提供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五、CE标志产品的责任人
对市场上贴有CE标志的产品负法律责任的大概有四种责任人:
1.当产品使用制造商的商标时,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进口商或授权代表承担法律责任;
2.贴牌生产的,由商标拥有者承担法律责任;
3.转口贸易和来料加工返销的,由最终供货方承担法律责任;
4.投资性设备,由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承担人在产品出售前,必须清楚地了解适用指令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使产品满足这些要求,产品售后被监管机构抽查时,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反应,承担所声明产品造成的损害的法律责任。
六、CE标志和其他标志
CE标志是与加贴该标志相关指令的唯一象征性符号,它表示产品制造商应负的全部责任均符合指令的要求。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其国家法规中,这样可简化CE评定程序。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加贴其他标志:
1)标志与CE标志的履行功能完全不一样,为该标志提供了其他附加的价值,如:指令中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2)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3)不降低CE标志的易读性和可见性。
需要指出的是,CE标志并不仅仅可以加贴在欧盟市场内流通的产品上,也可加贴在其他国家流通的产品上,即如果产品是在其他国家生产并由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进行了合格评定,那么产品就可加贴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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