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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法指令中对市场监督的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

在欧共体,市场监督已成为法律框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欧共体实施新方法指令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EC条约的第10条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完成条约赋予的义务:即只有产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危及新方法指令中包含的其他利益,正确地制造、安装和维护并且按照设计目的使用时方可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为此,各成员国有义务组织进行市场监督,有效且广泛的发现不合格品。这不仅保护消费者及其他用户的利益,而且也保证商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并消灭不公平竞争。

一、市场监督的原则

为了保证市场监督运作的公正性,市场监督工作必须由各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负责。每个成员国可以决定市场监督的基础结构,由于各成员国在法律和行政市场监督组织上各有不同,这就特别要求在国家监督机构之间要建立适当的行政合作关系,以确保欧共体内的保护水平相同,但市场监督的能力只限于每个成员国司法辖区内。

为了监控投放市场的产品,并对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合格,各成员国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应有必要的权利,并具备足够数量的、经验丰富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人员进行市场监督工作。为了保证测试数据的质量,监督机构使用的设备应符合EN45001标准的相关准则,保证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督机构可以将技术任务(如测试或检查)分包给另一机构,但最终结果仍由其负责。

指定机构不应当参与市场监督工作。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要明确划分合格评定与市场监督的区别。尤其是在指定机构与市场监督机构在成员国中是受同一上级的主管当局管理的情况下,一定要责任明确。指定机构负责产品投放之前的合格评定,而市场监督机构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采取的行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

二、市场监督活动

市场监督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监督机关监督投放市场的产品,保证其符合由新方法指令转化成的相应国家法规的要求;二是采取必要的一致性措施。

1.监督投放市场的产品

由市场监督机构负责监控投放市场的产品,其目的是查明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市场监督应包括指令的所有相关规定。通常,对诸如CE标志及其加贴、CE符合声明的有效性、产品的随附资料和符合性评定程序的正确选择等进行正式的检查。为核实产品实质上的符合性,则有必要更深一步的检查,如是否正确应用符合性评定程序、是否符合基本要求以及

CE符合性声明的内容。事实上,个别市场监督可以针对基本要求的某些方面。

为了有效地执行市场监督,国家主管当局应将资源集中使用在风险比较高、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出现频率较高的地方。为此可以采用统计与风险评定程序。为能够监控投放市场的产品,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权力、能力和资源:

●定期访问商业、工业和库存场所;

●适当时,能够定期访问工作场所和产品投入服务的其他地方;

●组织抽检和现场检查;

●从产品中抽取样品,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和

●获得所有必要的信息。

除了市场监督活动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公共机制可用于产品的市场监督。虽然这些方法不能直接达到市场监督的目的,但仍可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如:在工作场所检查安全设备的检查员能够发现机器的设计或结构或附有CE标志的人身保护设备并不符合相关要求,他们可以采取措施影响该产品投放市场,从而起到市场监督的作用,或者他们可以告之市场监督机构,由市场监督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产品投放市场后还可以在使用中检验获取产品符合有关指令的信息,或通过分析引起事故的原因、消费者或其他用户对产品的投诉,或制造商、经销商对不公平竞争的投诉也能为市场监督提供信息。

尽管自愿性认证为消除危险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要接受市场的监督。根据欧盟条约第28条,市场监督主管当局要公正地对待自愿认证性标志和标签,在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时要以一种透明的和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

新方法指令为市场监督提供了两种获得产品信息的工具:EC符合性申明和技术文件。这些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提供、或在某些情况下由进口商或专承包商提供,不要求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如指定机构、经销商、零售商、供应商或转包商提供这些文件。但是,他们可以帮助指定机构获得,同时,监督机构可要求指定机构提供产品的复合性评定信息。一旦监督机构要求查看这些文件,就必须立即提交给监督机构。因此,它必须保存在欧共体内。监督机构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获得技术文件,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技术文件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但监督机构不可能有系统地获得,也就是说,只有在为了市场监督而进行的随意抽查,或有理由认为产品没有达到所要求的保护水平时,才能要求提交技术文件。通常,在监督活动的初期,可向监督机构提交技术文件的摘要(基础技术数据);但如果怀疑产品是否符合欧共体法规的要求的情况下,监督机构可要求提交更详细的信息(如指定机构的证书及决定);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才需要提供全部的技术文件。成员国必须保证,在市场监督期间,收到技术文件内容信息的每个人都应当能够根据国家的法规保守秘密。

2.应当采取的措施

当国家监督机构发现某种产品不符合可适用指令的要求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不合格产品所采取的措施要根据不合格的程度而定,因为实质性不合格与非实质性不合格之间的差别并非总是很明显,例如:在加贴CE标志时,设计、图案或大小等不符合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不合格。

不符合基本要求则被认为是实质性不合格,因为这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潜在的或实际的危险。但是,不符合协调标准则不能认为不符合新方法指令基本要求,只能说明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

对于非实质性不合格采取的措施是:

●监督机构应要求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对将要或已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如果未见成效,监督机构可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必要时将产品从市场上撤出。

对于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监督机构根据其严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不符合的产品符合要求,并限制或禁止这类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国家主管当局在决定采取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服务,或从市场上撤销该产品时,都必须明确说明理由,并通知有关各方,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并向他们通报根据成员国现行法律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采取这种补救措施的时间限制。

在市场监督的活动中还可采取其他的补充措施。监督机构不应将其活动局限于监控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主管当局与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应建立非正式的联系和合作,将有助于防止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

另外,主管当局也应考虑提高消费者和其他用户对有关自身健康与安全问题的认识。

新方法指令要求对把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的制造商(或其他人)也采取制裁措施。例如,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警告或法律诉讼的形式。如果不合格产品已通过了符合性评定程序,也必须考虑制裁指定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对指定机构的能力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三、安全保护条款程序

欧共体实施市场监督的主要依据文件是“保护条款程序”。它是新方法指令包括的一种保护条款形式。欧盟委员会利用这类条款分析和判断限制贴有CE标志产品自由流通的国家的法规措施是否合理;而且,按照这类条款,欧盟委员会可把危险产品通知所有国家的监督机构,使各成员国都对这些危险品进行限制,以保证欧共体内维持统一的保护水平。这一条款要求各成员国限制或禁止有危险的或者不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或者从市场撤除。并且要求在以下国家法规中采用保护条款程序,即:限制或禁止产品投放市场或从市场撤消的法规措施;涉及与危险品同批或同系列的所有产品的法规措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法规措施。

为使市场监督工作更加有效地运作,欧共体还采用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诸如为消费者建立信息快速交换系统、为医疗设备建立警戒系统、为收集伤害数据建立的数据收集和信息交换系统。同时为了保证欧共体成员国统一而有效的实施共同体法规,减少各成员国市场监督工作的重复性,欧共体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家监督机构之间建立行政合作关系。国家行政部门之间的合作是以工作组的方式进行的,工作组根据新方法指令成立。工作组的讨论主要集中于阐明问题,但也处理与市场监督和行政合作有关的问题。

欧共体所建立的市场监督机制,保证了监督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使市场监督机构起到了“市场医生”的作用,对不符合指令要求的产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同时通过市场监督还对指定机构的工作进行了监督,达到了市场监督的目的,从而保护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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