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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农药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 Guide 字号: [ ]

印度共和国位于南亚次大陆的印度半岛上,东北部和西北部与我国接壤。国土面积居亚洲第2位。总人口数居世界第2位。印度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印度的耕地面积数量居亚洲之首,多达1.43亿公顷,人均占有耕地0.16公顷,约为我国的两倍。印度也是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80%的人口以农业为生。印度的主要农作物有:水稻、小麦、高梁、玉米、鹰嘴豆、花生,油菜、大豆、向日葵、棉花、茶叶、黄麻、甘蔗、马铃薯、烟草、椰子等。其中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和小麦,主要经济作物有黄麻、茶叶,甘蔗、油菜和棉花。

印度的国内农药市场约13亿美元,出口7.6亿美元。跨国公司在印度占50%以上的农药市场份额,其余由印度当地约100个原药生产企业以及200-500个加工企业、分装企业和销售企业分享。杀虫剂是印度的主要农药产品,占印度农药工业销售额的60%以上。印度生产的主要原药品种有:顺式氯氰菊酯、乙酰甲胺磷、毒死蜱、氯氰菊酯、乐果、乙硫磷、氰戊菊酯、硫丹、二甲戊乐灵、丙溴磷、代森锰锌、异丙隆、草甘膦、久效磷、溴氰菊酯、24D、甲拌磷、吡虫啉、三唑磷、茚虫威等。棉花是第一用药作物,占印度农药用量的40%,水稻占19%,小麦占5%,水果和蔬菜占11%,种植园占6%,其他占19%。

在全球前100名专利过期产品生产企业中,有22家在印度。其余31家在中国、19家在东欧和西欧地区、东亚11家、美国5家、拉丁美洲5家、土耳其4家、以色列2家、澳大利亚1家。印度生产的专利过期产品占全球的4%左右。印度的联磷(UPL)目前已经成长为有潜力的跨国公司,其产品已销售到86个国家,位居全球专利过期产品生产企业第4位。联磷的产品包括熏蒸剂、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等。

 

1 印度的农药管理法规

1.1 印度的农药法

印度是世界上农药管理立法较早的国家。早在196892日,印度就颁布了农药法(The Insecticides Act1968)。该法的主旨就是管理农药进口、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该法于2000年得到修订。为了贯彻执行农药法,印度中央政府于1971年制定了农药规则(相当于实施细则)。

该法包括以下38个条款:本法的称谓、适用范围和启动;不妨碍其它法律的应用;本法有关用语的定义;中央杀虫剂委员会;登记委员会;其它委员会;中央杀虫剂委员会规程;秘书和其他官员;农药登记;对登记受拒或取消登记的上诉;中央政府修订本法的权力;许可证发证官;许可证的批准;收回、中止和修改许可证;对许可证发证官所做决定的上诉;中央杀虫剂实验室;禁止某些农药的进13和生产;禁止某些农药的销售等;杀虫剂分析员;杀虫剂监察员;杀虫剂监察员的权力;杀虫剂监察员需要遵循的程序;知情人有义务披露农药生产和存放的地点;杀虫剂分析员的报告;没收;中毒事故通报;由于公共安全原因而禁止农药销售等;取消登记的通告;违法及处罚;在本法管辖下允许或不允许的辩护;违反本法的审理和判决;法官加重处罚的权力;公司的辩护;中央政府予以指导的权力;对良好动机行为的保护;中央政府制定法规条例的权力;邦政府制定地方法规条例的权力;豁免。

1.2 印度的农药规则

农药规则(Insecticides Rules1971)于19711030日起开始生效,于1999年作过部分修订[InsecticidesAmendmentRules1999],包括以下9个章节的内容:前言;农药委员会、登记委员会和实验室的职能;农药登记;发放许可证;包装和标签;杀虫剂分析和监察员;农药通过铁路、公路或水上运输和贮存;关于农药生产中工人所需的防护服装、设备和其他设施;其他规定。

 

印度的农药管理机构

2.1 中央农药委员会

印度中央政府依据印度农药法成立中央农药委员会(The Central Insecticides BoardCIB),该委员会对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就该法实施有关的技术问题提供建议并被授权执行该法。该委员会需要向中央及邦政府提供建议的一些问题包括:关于农药使用对人和动物的危害以及避免产生这些危害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农药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分销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

该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健康服务总长,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其职位决定的;印度药品管理员,由其职位决定的;印度政府植物保护顾问,由其职位决定的;贮存和监察主管(食品、农业、社区发展和合作部农业处),由其职位决定的;工厂总顾问,由其职位决定的;国家传染病研究所主管’由其职位决定的;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总管,由其职位决定的;印度医学研究理事会总管,由其职位决定的;印度动物学勘察总管,由其职位决定的;印度标准化研究所主管,由其职位决定的;海运总管,或副总管(总管不在时),来自交通和海运部,由其职位决定的;联合主管,铁路交通(铁路局)部,由其职位决定的;食品标准中央委员会秘书,由其职位决定的;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一位代表石油和化学部的人士;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一位药理学家;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一位医学毒理学专家;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一位来自某邦的负责公共卫生方面的人士;由中央政府任命的2位邦农业主管;由中央政府任命4位专家,其中一位必须是工业卫生和职业危害方面的专家;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代表印度科学和工业理事会的人员一名;由中央政府任命的生态学家一名。

2.2 登记委员会(Registration Committee

①由中央政府成立登记委员会(简称RC),由一位主席和不超过5位的委员组成。委员必须来自上述中央农药委员会(包括印度药品管理官员、印度政府植物保护顾问)。登记委员会的任务是:a.经过对进口商或生产商提交的农药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予以登记;b.执行该法授予它的其它功能。

②当主席不是中央农药委员会的成员时,他的任期及其它职务权力由中央政府决定;

③登记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决定于他在中央农药委员会内的任期;

④需要时委员会可以因为某种目的或在某段时期内增补委员,但是这种增补的委员没有选举权;

⑤登记委员会要管理自己的工作程序和办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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