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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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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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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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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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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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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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申请的类型及相应的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字号: [ 大 中 小 ]
1、一般控制
一般控制包括标贴、企业登记、列出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前报告、禁用产品、通告及补救措施、记录与报告制度、限制性使用产品和质量体系控制等内容,并对伪劣产品进行定义。一般控制要求第1类、第2类和第3类产品的生产应符合GMP规范。绝大多数的1类产品虽然豁免了510(k),但是它们的生产应符合GMP规范,只有在联邦登记的1类产品目录中的产品才可以豁免GMP。豁免GMP的产品仍然要求符合与记录(21 CFR820.180)和投诉(21 CFR820.198)方面有关的规定。
2、PMA
PMA是企业向FDA申请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法令,不符合PMA要求的第3类医疗器械被认为是伪劣产品,并且不得销售。FDA对PMA的评审时间至少为180天,对法令修订前的产品、法令修订后的产品和传统第3类医疗器械,应用PMA要求时应适当加以区分。
(1)法令修改前的医疗器械是指在1976年5月28日(医疗器械修订案颁布日期)以前上市的产品。直到最终分类法规颁布后30个月或需要提交PMA申请的最终法规颁布后90天,法令修订前的第3类医疗器械才需要提交PMA申请。
(2)法令修改后的医疗器械是指1976年5月28日或之后第一次上市的产品。如果法令修改后的医疗器械与法令修改前的医疗器械是实质等同的,该产品适合申请510(k)。在检查完510(k)申请报告之后,FDA可以决定该产品是否与法令修改前的医疗器械实质等同。
(3)过渡性第3类医疗器械是指1976年5月28日之前按药品管理的医疗器械,如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动物源性血管移植物、可吸收性体内平衡装置和可吸收性敷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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