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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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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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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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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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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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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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类名”在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中的作用与要求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背景
在中国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中,环保部在设计申报登记的工作时,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申报人)对于商业、技术机密信息的保密需求,允许企业对于部分关键信息如申报用途、国内下游加工使用方、申报物质信息(化学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生产工艺、暴露与使用等信息在申报时申请保密。而且在现阶段,与欧盟著名的化学品执法机构ECHA不同,中国环保部对于申请保密的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旦环保部同意了企业对于部分信息的保密要求,虽然实际的真实信息仍需在申报时提交给官方(环境保护部及登记中心),但未经申报人的书面同意,官方不会对外(如在环保部网站的公告、公示、甚至登记证中)透露已经同意保密的信息。
类名的由来
在这些保密信息中,申报物质的化学名称保密最为特殊。对于简易申报和常规申报,如果企业选择了对申报物质的化学名称进行保密,官方还会强制要求提供一个申报物质的中英文“类名”,用于替代原有的化学名称出现在公开的材料中。
类名的作用
类名作为化学名称保密后的“替身”,主要会出现在简易申报登记证、不定期发布的环保部简易申报登记批准情况公告、常规申报登记证以及不定期发布的环保部常规申报登记批准情况公示和公告中,起到保护申报人的商业利益目的。科学研究备案申报时也可以对化学名称要求保密,但并无类名要求。具体可见下表的总结:
类名的要求
早在2011年8月之前,由于业界对于法规的熟知度不够以及官方的法规和指南中对于类名的要求并不明确,大家对于类名的编制重视度较低,导致实际申报中类名使用情况可以说是一片混乱,如有企业将好多个申报物质采用同一个笼统的类名(如聚合物树酯),对环保部和化学品登记中心的新化学物质申报资料审核、管理、登记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扰。所以在2011年8月23日,环保部登记中心紧急发布了“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其中不仅对于申报物质的化学名编制提出了要求,还特意强调了类名的编制需要参考《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420-2008)》(以下简称《编制导则》)。而且在登记中心实际的审核过程中,也立即严格了评审尺度,对于类名不符合要求的卷宗一律要求修改。
时至今日,该通知已运行了进一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法规熟知度不够的企业在提供类名时仍存在着天马行空、不符合《编制导则》要求的现象,进而导致申报卷一而再再而三的被官方要求修改。特别是最近,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于申报卷宗的审核尺度越来越严,一旦类名需要修改,企业很可能被要求重新修改、提交申报材料,整个登记工作的进程也会受此影响而延误。
类名举例(参考《编制导则》附录A)
例:分子式:CF3CF2CF2CF2CF2CH2N(CH2CH2OH)2;化学名称:2,2,3,3,4,4,5,5,6,6,6-十一氟代-N,N-二(2-羟乙基)己胺的申报类名有:
1.保密氟原子(一项保密):2,2,3,3,4,4,5,5,6,6,6-十一卤代-N,N-二(2-羟乙基)己胺或2,2,3,3,4,4,5,5,6,6,6-十一取代-氮,氮-二(2-羟乙基)己胺;
2.保密氟原子数目(一项保密):多氟代-N,N-二(2-羟乙基)己胺;
3.保密羟基(一项保密):2,2,3,3,4,4,5,5,6,6,6-十一氟代-N,N-二(2-取代乙基)己胺;
4.保密己烷基本结构及定位符(二项保密):十一氟代-N,N-二(2-羟乙基)烷基胺。
在此,提醒企业在编制类名时一定要严格对照原化学名进行修改,并提出以下建议:
1.企业在开展简易申报和常规申报时首先应评估申报物质化学名称保密的必要性,因为一旦选择保密,意味着需要额外编制一个符合法规要求的类名,无形中增加了卷宗评审一次性通过的风险;
2.若确定需要对化学名称保密,可咨询专业机构或自行参照《编制导则》提供类名;
3.一般官方对于一至二项保密(见【类名举例】)的类名都能接受,若修改超出二项,则需要申报人提交一份类名的保密说明,阐述需要多重保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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