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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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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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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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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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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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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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就几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拟议标准进行公众咨询
发布日期: 2024-10-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近日,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能源、环境和水资源部(DCCEEW)就几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拟议标准进行公众咨询。本次咨询涵盖了被确定为高度或低度关注的化学品,以及现有标准的更新。
咨询的化学品包括:六氯苯(HCB)、多氯联苯(PCB)、多氯三联苯(PCT)、十二烷基硫酸酯和直链烷基苯磺酸盐。此外,咨询还涵盖了以下物质标准的更新:五氯苯(PeCB)、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相关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有关物质、短链氯化石蜡。
关于六氯苯的拟议决定
六氯苯(CAS号118-74-1)将被列入附表7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品,生效日期为2025年7月1日。关键措施包括:
禁止生产:禁止生产六氯苯,除非是出于研究目的或无意的痕量污染(≤5mg/kg)。
进出口限制:禁止六氯苯的进出口,除非根据危险废物许可证进行研究或无害环境处置。
使用限制:禁止将六氯苯用于工业用途,但用于痕量污染、研究或处置目的除外。
废物管理:必须对含有六氯代苯的废物进行处理,以销毁或不可逆转地转化该化学品,浓度超过50mg/kg的废物必须按照《巴塞尔公约》的指导方针进行管理。
关于多氯联苯的拟议决定
多氯联苯(CAS号1336-36-3)将被列为附表7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品,生效日期为2025年7月1日。关键措施包括:
禁止制造:禁止制造多氯联苯,除非是出于研究目的或作为无意的痕量污染(≤2 mg/kg)存在。
进出口限制:除研究或无害环境处置外,将禁止多氯联苯的进出口。
使用限制:禁止工业使用多氯联苯,但2025年7月1日之前已经使用的物品或污染水平≤2 mg/kg的物品除外。含有浓度超过50 mg/kg的多氯联苯的物品必须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废物管理:多氯联苯浓度≥50mg/kg的废物必须按照《巴塞尔公约》进行处理,以销毁或不可逆转地转化化学品或进行处置。浓度低于50mg/kg的废物仍必须按照无害环境的做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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