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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5/EU

指令简称
有害物质限制指令(RoHS)
法规(指令)制定的基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1年6月8日通过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2011/65/EU(参见2011年7月1日的欧盟官方公报OJ L 174

法规(指令)简介

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 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欧盟成员国需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新的RoHS指令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产品监控设备;以及 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铅、镉、汞、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HBCDD、DEHP、DBP和BB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新指令对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有更明确的定义,并且进一步规范其职责。另外,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持续对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EEE产品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讯传递给分销商。可指定授权代表,代替欧盟境外制造商履行符合CE标示和RoHS指令相关职责。

此外,指令还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电子电气产品投放于市场之前,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需确保已依据768/2008/EC 附录II 模组A的符合性评估程序进行了相关评估,并且必须在最终产品贴上加贴CE 标识。其相关技术文件及欧盟符合性声明书需至少保留10年。

修订法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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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法规(指令)
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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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联系方式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he Environment
Unit B3: Waste management & secondary materials

E-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RoHS指令

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
注1:Nando——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即欧盟各成员国指定并向欧委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通报的按照某指令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各成员国负责各自通报机构的通报和撤销。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欧洲经济区成员)以及与欧盟签署互认协议以及欧洲合格评定协议议定书的其他国家,已经根据每个指令指定了通报机构。使用者可在NANDO网站上查询各国的通报机构以及其工作职责。 如需更多内容和标准信息,可与江苏省标准信息服务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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