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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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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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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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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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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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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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1-25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字号: [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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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必要性
(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迫切需要。当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覆盖无线通信、音视频、物联网等众多领域,许可主体趋向多元,许可模式日益复杂,在正常商业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可预期性,也为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挑战。《指引》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有关制度规则,加强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等行为指引和高风险行为预防,有利于为广大经营者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遵循,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产业创新发展动力。
(二)细化反垄断制度规则的内在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起草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指引》聚焦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对反垄断执法制度规则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增强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规范和引导行业公平竞争,形成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
(三)顺应全球治理趋势的具体举措。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各国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指引》有利于主动顺应国际治理趋势和产业发展大势,推动健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及时、准确、充分释放我国政府统筹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推动打造统一规范有序、鼓励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更好参与全球公平竞争治理,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
二、制定过程
(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围绕增强《指引》的理论性和前瞻性等,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机构开展《指引》研制咨询项目,全面梳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的立法与执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和阶段特点,对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为《指引》研制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加强产业情况调研。围绕增强《指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针对无线通信、音视频等重点领域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开展系列座谈和调研,重点听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诉求,全面了解重点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最新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将研究形成的解决思路转化为具体规则,为《指引》研制工作夯实了实践基础。
(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围绕增强《指引》民主性和科学性等,2023年6月30日至7月29日,就《指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加强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交流,对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形成最大共识。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1-5条)。明确《指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
(二)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6-8条)。从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反垄断监管执法角度,对经营者提出信息披露等合规要求,并明确上述合规要求的定位及与认定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
(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9-11条)。规定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联营及其他垄断协议等情形。
(四)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2-18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典型类型及认定因素。
(五)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19-20条)。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形及审查规定,并明确认定和考虑因素。
(六)附则(21-22条)。对《指引》的效力及解释等作出规定。
四、主要特点
《指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基本理念。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众多产业创新发展密切相关。《指引》积极回应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市场竞争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在转化运用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借鉴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基本方向,准确把握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规律,明确该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细化相关认定规则和考虑因素,注重将事前事中预防和事后惩戒处罚相结合,充分发挥反垄断监管执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二)兼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方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涉及产业多方利益,《指引》较好地兼顾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双方发展需求,在制度规则设计上,坚持兼顾当前,着眼长远,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合理明确当事人的行为、私权和公益保护的边界,着力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合理创新收益,另一方面,强调权利行使应当在合法范围内,有效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充分激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的创新活力与动力。
(三)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制度体系。《指引》坚持系统思维和全链条监管理念,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事前事中事后规则,设立专章规定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等鼓励经营者实施的良好行为实践,强化不公平高价、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等高风险竞争行为规制,并规定了“主动报告”“提醒敦促”“约谈整改”等事前事中监管工具,推动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垄断监管方式的创新,促进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经营者合规建设与反垄断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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