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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9/EU

指令简称
烟火制品指令
法规(指令)制定的基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3年6月12日通过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在市场上销售烟火制品的法律的指令2013/29/EU(参见2013年6月28日的欧盟官方公报OJ L 178

法规(指令)简介

新的烟火指令将于将于201571日起实施,要点如下:

1.生产商须于烟火制品上标明生产商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以及供联络用的邮寄地址;

2.烟火制品投放市场后,生产商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及欧盟合格声明书保存至少10年;

3.生产商必须确保准备投放欧盟市场的烟火制品附有使用说明及安全资料;

4.设立追溯机制,以便追溯问题产品的来源;

5.要求成员国的市场监察部门改善设备,防止危险制品从外国输入欧盟;

6.烟火制品不得含有黑火药及起火剂以外的引爆炸药,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况;

7.每件烟火制品的性能必须跟生产商申请合格认证时向认可机构呈报的一致;

8.生产商须按照烟花产品的净火药含量、安全距离、噪音水平等分门别类。


修订法规(指令)

-

作废法规(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7年5月23日通过有关在市场上销售烟火制品的指令2007/23/EC(参见2007年5月23日的欧盟官方公报OJ L 154

应用指南
欧盟委员会联系方式

DG Enterprise & Industry, Chemicals Unit
Mr. Maik Schmahl, Tel. +32.2.2969303, Fax. +32.2.2950281
E-mail  
网址:化学品—烟花制品

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
注1:Nando——欧盟新方法指令通报和指定机构,即欧盟各成员国指定并向欧委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通报的按照某指令进行合格评定的机构。各成员国负责各自通报机构的通报和撤销。欧盟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欧洲经济区成员)以及与欧盟签署互认协议以及欧洲合格评定协议议定书的其他国家,已经根据每个指令指定了通报机构。使用者可在NANDO网站上查询各国的通报机构以及其工作职责。 如需更多内容和标准信息,可与江苏省标准信息服务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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