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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版RoHS指令(2011/65/EU)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2011年5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RoHS指令(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修订案,指令号为2011/65/EU。修订后的RoHS指令将更多的电子电器设备纳入了管控范围,并且对一些产品(例如手机、空调和电子玩具)的安全性能进行了改进。这项修订法案将很快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发表生效,而且在生效的18个月内欧盟成员国必须将修订后的RoHS指令转换成国家法律。 
    2008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RoHS指令的修订草案,随后,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针对RoHS的修订案达成一致。 2010年11月24日欧洲议会就RoHS指令的修改进行了投票。2011年5月27日,欧盟理事会对RoHS修订案作出最终的决定,通过了欧洲议会在2010年11月根据投票结果做出的RoHS指令修正案。 
    修订后的RoHS指令将覆盖所有的电子电器设备,并将更多的电子电器设备纳入了管控范围(包括医疗设备和工业控制设备),同时对以下设备给予了规定的过渡期: 
    监控设备,控制设备和医疗设备的过渡期为3年; 
    体外医疗监控设备的过渡期为5年; 
    工业控制设备的过渡期为6年。 
    2003年生效的RoHS指令要求,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6种化学物质(包括铅,水银和镉)。修订后的RoHS指令要求委员会根据标准定期地审核和修订限制物质清单。这意味着RoHS指令的受限物质清单将更新。 
    为了实现欧盟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的目标,光伏太阳能电池板和节能电灯泡暂时不受RoHS指令的管控。 另外,欧盟在2012年共发布了3批RoHS指令的使用豁免(链接1,链接2,链接3),其中有关灯具的豁免如下:
    (1)用在EN50107-1(2002)固定及移动设施上的标志\装饰灯\工艺灯的手工艺气体发光管;
    (2)在监控设备的冷阴极荧光灯(CCFL)和外部电极荧光灯(EEFL)中,用于特殊用途并且含量不超过5mmg/灯的汞;
    (3)在监控设备的电子元器件、荧光灯管以及电子陶瓷部分(包括绝缘陶瓷电容器)的玻璃中用到的铅;
    (4)在釉/彩中含有铅或镉的带陶瓷元件的装饰灯;
    (5)焊料中含铅的装饰性灯罩、灯基座;
    (6)供一般照明用途使用的瓦数<30W、生命时长1500小时的单一封顶紧凑型含汞荧光灯(汞含量不超过3,5 mg);
    (7)用于普通照明的冷阴极荧光灯中含有的汞;
    (8)作广告或装饰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中含有的汞;
    (9)具有光致偏移特性的荧光放电灯中的磷光粉中用作活化剂的铅;
    (10)用于标志、装饰、普通照明及光艺术品使用的手工制作的发光放电管(HLDT)。

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已就RoHS指令修订案的最终结果达成一致,并即将发布实施,相关企业应当密切关注RoHS指令的动态。同时建议国内出口企业必须展开供应链调查,以确保产品顺利出口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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