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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法规名称: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法规简称:CEPA

法规编号:

生效时间:2000.3.31

法规简介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于2000年3月31日生效。它赋予了加拿大政府处理污染能力,管理有毒物质以及加拿大市面流通的化学物质的权利。管理范畴覆盖了物质或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包括生产,进口,释放,使用等等环节。

主要条款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信息收集

(2)危险评估

(3)危险管理

(4)补救措施

(5)实施/执行措施

加拿大国内物质清单(DSL)

(1)包括1984年到1986年间在加拿大生产或进口的物质;

(2)包括已经进行新化学物质通报,审核并且不满足环境保护法第64条(Toxic)的物质

(3)公开清单,保密清单;

(4)列在国内物质清单上的物质不是新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通报。

(5)通过审核的物质6到8周后加入锅内物质清单;

(6)物质数目超过23000个。

非加拿大国内物质清单(NDSL)

(1)列在TSCA清单上至少一年的物质会自动列在NDSL上;

(2)列在NDSL的物质仍旧需要新化学物质通报,但是相对于未列在NDSL上的物质而言,信息要求少,允许更高的进口/生产量;

(3)列在TSCA保密清单中的物质需要申报人进行申报才可列在NDSL保密清单中;

(4)NDSL保密清单每年更新两次。

企业责任

根据物质是否列在DSL清单上,企业在生产或进口铅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N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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