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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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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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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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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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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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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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中关于玩具安全的要求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大 中 小 ]
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简称,编号是(EC) No 1907/2006(最新版本详见官网文件)。REACH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注册、数据分享、供应链内信息沟通、评估、授权、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玩具企业来说,由于玩具属于REACH法规中“物品”的范畴,而且很少会含有“有意释放”的物质,因此,不需要执行注册的要求、以及对“物质”和“配置品”的要求。玩具制造企业及其供应链所需要关注的要求主要包括: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通报、供应链内信息沟通、危险物质限制要求(原76/769/EEC指令的要求)。
截止2012年5月,欧盟已经发布了7批共73种SVHC。
对危险物质的限制是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规定的。附录XVII从2009年6月起取代了原76/769/EEC及其系列修订指令,截止2010年底,共对59种物质、物质组或混合物进行了限制,详细可参见REACH法规2010年4月2日合并文本第166-191页。在理解REACH法规附录XVII时,应注意区分是适用于“物质”和“配置品”,还是适用于“物品”。对于中国绝大部分出口商来说,仅仅需要关注适用于“物品”的规定即可。
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对玩具影响较大的有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镍释放指令(94/27/EC)、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和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下面分别对这些内容作一简单介绍。
1.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2005/84/EC)
2005/84/EC是76/769/EEC的第22次修订,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该指令限制玩具和儿童用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使用。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是一种使用广泛、性能最好也最廉价的PVC增塑剂,在玩具制造业中被广泛使用。
指令要求:在欧盟范围内,避免在塑料、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育儿商品中使用对儿童健康造成危害或造成潜在危害的增塑剂。限令中涉及的增塑剂包括六种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具体的限量要求是:
•对于所有玩具和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BP、DEHP、BBP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总和不得超过0.1%;
•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料材料,DINP、DIDP、DNOP三类增塑剂重量百分比总和不得超过0.1%。
2. 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2002/61/EC是76/769/EEC的第19次修订,从2003年9月11日起生效。该指令禁用有害偶氮染料,主要涉及纺织制或皮制玩具和带有纺织或皮制衣物的玩具。
指令规定,上述玩具中不得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 mg/kg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前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以放宽到70 mg/kg。
3. 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2003/11/EC)
2003/11/EC是76/769/EEC的第24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该指令主要涉及玩具用纺织品。
4. 镍释放指令(94/27/EC)
94/27/EC是76/769/EEC的第12次修订,于1999年1月20日实施。该指令要求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2•week),实施后禁止使用镍释放标准不合格的产品。
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禁锢物、拉链、金属牌及标示物等都在该指令的管辖范围内。
5. 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
91/338/EEC是76/769/EEC的第10次修订,于1991年7月12日实施。该指令规定:
含量大于0.01%(100 mg/kg)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某些化合物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
•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到0.1%;
•含量大于0.01%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某些最终产品。
玩具使用到多种类型的聚合物材料,而91/338/EEC指令要求几乎所有常见的聚合物材料中都不可以超过100 mg/kg的镉含量,这对玩具行业影响很大。
6. 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
91/173/EEC是76/769/EEC的第9次修订,该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 mg/kg)。该指令涉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及木制玩具。
7. 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
89/677/EEC是76/769/EEC的第8次修订,于1989年7月12日发布。指令规定不能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有机锡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等材料的杀菌防霉剂和塑料的稳定剂。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使用。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BT化合物,对某些物品的禁令可以推迟到2015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或由公众使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wt%的DOT化合物: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关于2009/425/EC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本站要闻“欧盟进一步限制有机锡化合物的使用”。
8. 全氟辛烷磺酸指令(2006/122/EC)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能力。因此,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规定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限制PFOS的销售和使用。
2006/122/EC规定,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不得销售;而在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则半成品及部件也被列入禁售范围;对于纺织品或其他涂层材料,如果涂层材料中PFOS的量等于或超过1 μg/m2,也禁止销售。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图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PFOS指令涉及使用纺织品和皮革等原料的玩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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