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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令1935/2004/EC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日用玻璃制品出口质量安全手册 字号: [ ]

这是一部框架性规定,要求所有用于玻璃制品的材料都应符合欧盟法令1935/2004/EC 和美国联邦法典第21篇的相关规定,此外在要求中提及也应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意大利部颁法令等的相关规定。其法令/标准要求如下:
1.CMR 物质(致癌性,致有机体基因或染色体突发和有生殖毒性的物质)不允许使用; 在一种化学原料中的CMR 物质浓度低于0.1%时不视为使用;CMR 物质用于化学合成时,如果在生产过程中CMR 物质消失(即发生了化学转化)此种物质不视为使用。但最终材料中残留的CMR 物质若高于欧盟分类限制是不允许的。要求供应商都作出自我声明。
2.镉和镉的化合物不允许使用。污染限值:50mg 镉//kg,玻璃、瓷釉和搪瓷:在着色剂或颜料中最大污染限值600mg/kg(在染色剂或颜料
混合进瓷釉、玻璃或用于装饰之前计算其含量)。
3.铅和铅的化合物不允许使用。污染限值100mg 铅/kg,玻璃、瓷釉和搪瓷:在着色剂或颜料中的最大污染限值为600mg/kg(在染色剂或颜料混合进玻璃、瓷釉或用于装饰之前计算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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