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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指南》发布

发布日期: 2021-12-22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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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12月1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指南》,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试点建设流程、标准体系构建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旨在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试点单位更好开展试点工作,增强试点建设的可操作性。我院依据自身专业优势,现对该文件作出如下解读:    

  一、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主要围绕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两个方向开展。聚焦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区、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方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全面提升全国商贸流通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部门职责分工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并会同地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组织试点实施,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试点建设。  

  三、基本原则 

  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的制定与商贸流通发展要求相结合。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实际内容要体现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特点,满足行业发展需求。  

  (二)标准的实施应用与促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相结合。标准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国内外标准互联互通、流通设施改造升级、流通服务规范、流通方式创新,以标准化提升商贸流通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标准的实施应用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推广实施商贸流通标准要创新方法、注重实效,要通过对实施应用效果的评估,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完善标准、改进实施方法,提高标准化实施效果。  

  (四)试点效果与经验推广相结合。将试点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切实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工作模式。  

  四、试点分类与条件  

  试点分为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 

  城市试点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企业试点主体为参与内外贸一体化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相关企业。 

  城市试点条件: 

  (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二)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三)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 

  企业试点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发展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五、试点申请与受理    

  试点城市或企业自愿提出试点申请,填写《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书》盖章后上报。  

  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试点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评审确认后下达。  

  

  更多内容请查看完整版文件。  

    

  相关企业单位如有疑问可咨询 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或登录 江苏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平台(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看完整版文件。  

  联系电话:86658440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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