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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中国质量报 字号: [ ]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是:

(一)各缔约国在制定和应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以保证其不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试验方法)的基础。

(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各缔约方应采取它们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组织和管理便于促进所有缔约方有关机构有代表参加。

(四)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提出请求时,审查制定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这些标准。

(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应用,不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多样化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协定》的条款,维护了关贸总协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为各国实现总协定的各项目标,制止和扭转关税大幅度降低后日益严重的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建立一个更加开放、更具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协定》也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若干差别优惠待遇的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应用方面,赋予了一定的弹性。发展中国家可充分应用这些优惠待遇,一方面要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要借助于协议优惠的条款,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口贸易中,巧妙地、合法地灵活地保护自己。尤其是幼稚工业的保护,不仅可以借助于关税措施,而且也可以借助于非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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