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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发布日期: 2014-09-24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1.从内容、形式和目的等方面理解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在内容上,技术法规规定了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使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标准规定了产品或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形式上,技术法规是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标准是供反复使用、非强制性文件。而合格评定程序则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程序。

在形式上,实际中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一般也都是以法规或标准的形式存在的。换句话说,以法规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技术法规,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执行是强制性的,执行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是政府行为(如我国的CCC认证、欧盟的CE标志认证、日本的S标志和Q标志认证等):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包含有合格评定程序内容的标准,既是合格评定程序,也是标准,是自愿性的,因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执行是非强制性的,执行的主体是社会化的合格评定机构(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是商业行为(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美国的UL标志和日本的GS标志等)。总之,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自愿性的,而合格评定程序既可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这取决于其出现的形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强制性的,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合格评定程序就是自愿性的。

在目的上,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产品符合这种要求,是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具体方法。通过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可以引导生产商自觉遵守技术法规或标准;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可以说合格评定程序是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延伸。

2.以欧盟新方法指令为例说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者的关系

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颁布的指令,是典型的技术法规。欧盟的“新方法”指令,涵盖了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安全、医疗器械、电信设备、低压电器等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欧盟通过建立技术法规,即欧盟“新方法”指令,指令仅规定产品安全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但并不规定达到要求的技术解决方案。那些规定由欧洲协调标准制定,是否采用标准属自愿性,但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以推定产品满足指令提出的基本要求。指令所覆盖的产品必须带有CE标志,才能获得上市认可。CE标志必须贴在欧洲经济区(EEA)的所有28个成员国的21种产品上(从2005年1月开始)。可以看出,在欧盟的新方法指令中,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指令-产品-协调标准这条主线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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