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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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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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其范围包括家电、儿童用品(包括玩具)烟花爆竹等产品。由于消费品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其安全性被各个国家所重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发布自己的消费品安全法规(法案),如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和各种特殊产品安全指令,美国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C)及《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加拿大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ACL)。这些法规(案规)规定了消费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以保护本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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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食品贸易国际化,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挑战和全球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各国纷纷建立相应的食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为了顺利跨越这些技术壁垒,出口企业必须付出很大精力关注频频发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专题旨在对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市场的主要技术壁垒,进行重点分析和研究,帮助我国食品出口企业跨越目标市场国的技术壁垒,从而顺利进入目标国市场。
能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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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能源的利用改变着整个世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面貌。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世界各国在传统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方面遭遇了瓶颈,由此引发的资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对能源节约的研究,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各项节能减排技术,并以国家规章制度的形式保证各项措施的成效,如日本的领跑者计划、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美国的能源之星等。研究国外能源与环境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帮助相关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壁垒,降低经济损失。
一带一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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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作题为《弘扬人民友谊 共创美好未来》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共同建设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倡议。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协会主办的《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专访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技术性贸易措施研...
程光伟,男,1984年4月出生,东华大学纺织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纺织及轻工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科研项目:先后参...
刘颖,女,1977年1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原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士后工作站出站博士后(化学与工程专业),高...
庞淑婷,女,1985年12月出生,浙江大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专业博士,原国家质检总局WTO/SPS通报评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农业...
陈慧敏,女,1981年9月出生,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毕业,工程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科研项目:主持完...
冯竹,男,1990年2月出生,河海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研究生在读,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机电能效方向),食品添加剂研究。科...
汪洋,女,1989年7月出生,南京医科大学药物分析硕士研究生毕业,工程师。主要从事农产食品、化学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工作,熟悉气相色谱、液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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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口“一带一路”核心国家合规汇总
发布日期: 2021-01-20 字号: [ 大 中 小 ]
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领导人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 。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截至2020年11月,中国已经与138个国家、31个国际组织签署201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丝路新图
1、北线A:北美洲(美国,加拿大)——北太平洋——日本、韩国——日本海——海参崴(扎鲁比诺港,斯拉夫扬卡等)——珲春——延吉——吉林——长春(即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蒙古国——俄罗斯——欧洲(北欧,中欧,东欧,西欧,南欧)
2、北线B:北京——俄罗斯——德国——北欧
3、中线:北京——郑州——西安——乌鲁木齐——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巴黎
4、南线:泉州——福州——广州——海口——北海——河内——吉隆坡——雅加达——科伦坡——加尔各答——内罗毕——雅典——威尼斯
5、中心线:连云港——郑州——西安——兰州——新疆——中亚——欧洲
在此对主要的核心“一带一路”国家的汽车行业法规等进行了分析和汇总:
一、日本
化学物质控制法
1973年,日本政府随着《化学物质检验和管制法》(或《化学物质评估和生产管制法》或《化学物质管制法》)的制定,多氯联苯(PCB)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该法律要求对拟制造或进口到日本的新化学物质的某些危险特性进行事先评估。
由于多氯联苯(多氯联苯)造成的环境污染,1973年颁布了《化学物质控制法》。它旨在防止与PCB具有类似特性的化学物质造成的污染,包括高持久性,高累积性和长期毒性。对于新制造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应在进口和/或投放市场之前评估其安全性,并对具有多氯联苯性质的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和使用进行监管。
1986年,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以包括对不是高度累积但具有持久毒性的化学物质的管制(II类指定化学物质和指定化学物质-当前的II类监测化学物质)。2003年,该法律根据国际趋势和经合组织关于化学品管理的建议进一步修订。因此,引入了一个评估和监管系统,重点关注化学物质对动植物的影响以及向环境中排放的可能性。CSCL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事先评估新化学物质,并根据其性质制定法规。CMC提供技术支持,以确保在厚生劳动省(MHLW),经济,贸易和工业部(METI)和环境部(MOE)管辖下的法律得以适当实施。
二、韩国
K-REACH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了《化学品评估注册评估法案》(又称K-REACH)。K-REACH的建立是受欧盟REACH的启发,旨在加强对化学物质以及含有化学品的产品。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对在韩国进口和制造的化学品进行注册,并通过生产/共享/分发与化学品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来评估该物质的危害和风险。
根据K-REACH,必须注册无吨数限制且每年生产或进口的现有化学物质超过吨数的新化学物质(未在KECI-韩国现有化学目录中列出)。对于超过1吨的现有化学品,需要在2019年6月底前进行预注册,以便获得现有化学品注册的宽限期。
向韩国进口的用于现有化学品开展预注册;
新的化学品注册,通知和豁免;
进口商添加,用于批准注册,通知和豁免。
三、俄罗斯/哈萨克斯坦
欧亚大陆REACH法规
欧亚国家正在努力实施类似于REACH的化学法规,即欧亚大陆REACH。对于这些国家而言,这代表着重要的化学法规发展。我们对法规进行简要回顾,并讨论其一些关键条款和含义。
背景
2010年,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建立了欧亚海关联盟。到2015年,这一范围后来扩大到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两个国家,从而形成了欧亚经济联盟(EAEU)。
由于在这些国家建立类似REACH的法规存在分歧,导致俄罗斯采用了自己的REACH版本,即“ 2016年10月7日的化学产品安全技术法规(第1019号法令)”。该计划定于2021年7月1日生效。但是,最终,欧盟成员国达成了共识,即“欧亚经济联盟化学产品安全性第41号技术法规”(欧亚REACH)。欧亚REACH计划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如果欧亚大陆的REACH计划如期全面实施,则俄罗斯的REACH单独版本不太可能与之一起维护。
关于欧亚大陆REACH
包含14章和7个附件的欧亚大陆REACH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确定投放市场的化学品的要求来确保化学物质的安全使用。除某些例外(例如,其他技术法规明确涵盖的例外)之外,欧亚大陆REACH涵盖了极为广泛的化学品和混合物。
借助Eurasia REACH,公司将被要求向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交注册。公司提交的注册类型将取决于化学物质的状态(新的或现有的)。
新化学品-必须申请授权注册以及新物质申报文件。这些注册有效期为五年,之后必须再次提交申请。
现有化学品-必须进行记录保存注册。这些注册有效。
实施后,欧亚大陆REACH将包括国内外化学产品公司需要遵守的许多规定。但是,并非所有关键条款都会被业界看好。特别是,中小型企业(SMB)可能会发现该法规要求广泛的信息要求,将其混合物包括在注册过程中,以及必须注册数量少于1吨/年的物质,这有些麻烦。
四、欧盟(包括北欧,中欧,东欧,西欧,南欧)
欧盟REACH法规
由艾科森环境技术参与起草和翻译汽车行业REACH指南4.0(AIG4.0)是参照了欧盟REACH法规,该REACH法规1于2007年6月1日生效,适用于所有行业,国内很多机构对REACH法规解释是检测,纯粹是误解。本法规要求原始设备制造商及供应商采取及时主动的行动。根据REACH规定,高关注度物质(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可能需要授权(Authorization),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物质可能会被限制。在欧洲经济区开展业务的公司(及客户或子公司在欧洲经济区开展业务的公司),必须符合REACH法规的规定。编制REACH时,来自所有主要汽车制造商与汽车供应链的代表成立了REACH工作组(TFREACH)。
REACH工作组建议采用统一的计划及外部传递策略,以协调各部门对REACH的反馈,避免重复与混乱。REACH工作组所采取的方法及建议列于本汽车行业REACH指南(AIG)中。自汽车行业REACH指南(AIG)3.1版于2012年6月发布以来,REACH程序已经经历了多个重要的里程碑,如候选清单(以下简称CL)、附录XIV授权清单的持续发展。欧盟法院也重新定义了“物品”一词。此外,在第一个授权日落日之后,授权申请已经被应用于工业。从第一次和第二次注册截止日期中也获得了经验。
基于工作组在合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考虑到即将到来的包括授权的使用,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通报以及稳定增长的候选清单带来的信息传递要求,我们认为汽车行业REACH指南的再次更新将有助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行业供应链从这丰富的经验中受益。尽管过去汽车行业一直关注如何及时应对REACH,但现在可满怀信心地面对即将到来的责任义务,并进行有效地管理。汽车行业十分感激在供应链上寻找SVHC替代物以更好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设备和代理商和客户方面作出的努力。
五、阿富汗
参照联合国项目
旨在建设阿富汗履行《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水am公约》所规定义务的体制能力。这将通过建立和改善环境标准以及发展废物和能源部门化学品的合理管理能力来实现。此外,将改进关于有毒,受控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法规,以在国家一级履行其《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水Min公约》的义务。
项目目标
该项目将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强化学品健全管理的法律和体制框架:
在国家环境保护局内建立化学品部门,负责履行《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水am公约》规定的阿富汗义务;
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二级立法;
监测和分析货物和废物中的危险化学品;
通过使私营部门和公众认识到危险废物的危险,促进可持续做法;
建立关于废物排放的研究计划。
六、越南
化学法
在越南,主要的化学法是2007年11月发布的《化学法》。该法得到各种法令和部级通函的支持,例如:
第113/2017 / ND-CP号法令,为化学品法的某些条款的实施提供了具体规定并提供了准则[ 2017年新增]。
2011年11月14日第40/2011 / TT-BCT号通知,关于化学品申报;
通知号 04/2012 / TT-BCT规定了分类和化学标签的规定;
工业贸易部负责越南的化学品管理。工业技术部(MIT)于2009年成立了专门机构越南化学制品局(Vinachemia),以全面检查越南的化学管理。
《化学法》规定了有关化学处理,化学处理安全性,从事化学处理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化学处理的状态管理的法规。
管制化学品清单
第113/2017 / ND-CP号法令 指定了受《化学法》进行监管控制的化学物质清单,并规定了化学制造商和贸易商的详细条件。该化学品法令于2017年11月25日生效,并取代了2008年10月7日发布的第108/2008 / ND-CP号法令。
对于在越南生产,进口或贸易化学品的公司,最重要的是检查其化学品是否在以下法规清单中。
有条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清单(1);
受生产或贸易限制的化学品清单(2);
禁用化学品清单;
需要其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的危险化学品清单;
有强制性声明的化学品清单;
七、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条例》(称为CLASS条例)已于2013年10月11日刊登宪报,正式将GHS引入马来西亚并要求强制性通报危险化学品。
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准备每个日历年每年进口或供应的危险化学品的清单,其数量为每年1吨或以上。此类清单应在次年的3月31日之前提交给职业安全与卫生部。CLASS法规还要求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配制商和分销商根据与联合国GHS修订版3一致的《行业操作规范》(ICOP)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记和包装,并编制安全数据表。
CLASS规定的范围
CLASS规定仅适用于在工作场所供应的化学品。该规定不适用于:
放射性物质;
废物;
化妆品或药品;
农药;
用于研发的化学品(少于5公斤);
出口前在运输中的化学品;
不含打算释放的化学品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清单的通知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编制数量为每年1吨或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物质或混合物)清单。清单应包括以下信息:
产品标识符;
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
每种危险化学品的成分和成分;
危害分类;
供应的每种危险化学品的总量;
八、肯尼亚
有毒和危险工业化学和材料管理条例
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NEMA)已完成《 2018年环境管理与协调(有毒和危险工业化学品和材料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该法规将对肯尼亚的化学品进行可持续管理,特别是标签,分类,注册,制造,储存,运输(公路,航空和海运),分配,处理,进口,出口,采矿中的化学用途,物品中的物质/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污染者的释放和转移登记,限制和禁止,事件,责任,废物处置以及有毒和有害化学物质和材料的犯罪。
九、印度尼西亚
由于印度尼西亚即将完成其修订后的化学品法规,因此,我们向您简要介绍印度尼西亚目前如何对工业化学品进行法规管制,以及政府对危险和有毒物质的法规修订(B3)中应包含哪些预期变化。
印度尼西亚主要化学法规清单
印度尼西亚有许多管理工业化学品的化学法规。最重要的法规是2001年第74号政府法规,有关有害和有毒物质的管理。由于有害和有毒物质被称为乙阿含乙erbahaya丹乙eracun(简称B3在印尼当地语言文),政府管制数量74通常被称为B3管理制度。修订后的B3法规仍在修订中,尚未发布[更新:2017年10月]。
其他相关化学法规包括: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9年第32号法,涉及环境保护和管理;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法规,第74年,有关有害和有毒物质管理(B3);
环境和林业部(MoEF)法规36/2017,关于有害和有毒物质的注册和通知程序
2008年第3号环境部长法令,涉及有害和有毒物质的符号和标签。
有害物质的定义和范围
印度尼西亚的化学管理只关注危险化学物质的管理。有害物质(B3)是其性质或性质及其含量和/或浓度直接或间接地会污染或破坏环境,或可能危害环境,人类健康以及人类生存的物质/材料和其他生活一样
更具体地说,如果物质具有爆炸性,氧化性,极易燃,高度易燃,易燃,剧毒,剧毒,中度剧毒,有害,腐蚀性,刺激性,对环境有害,致癌,致畸性,则可以视为B3。或诱变。[注意:修订B3法规时,将包括更多的GHS构建基块,例如特定的靶器官毒性,从而扩大了B3的定义。]
但是,以下化学品不在B3管理法规的范围内。
放射性物质
炸药
石油和天然气及其加工产品的开采和生产,
食品和饮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剂,
家用医疗用品
化妆品
药物成分
麻醉品,精神药物和前体以及其他成瘾性物质,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来源:汽车海外技术合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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