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纺织品安全法规体系
发布日期: 2017-05-18 字号: [ 大 中 小 ]
欧盟在纺织服装方面的技术法规与其他产品一样,越来越多地注重把技术问题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指令仅限于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比如指令2002/61/EC对纺织服装的偶氮染料使用做出了规定,不得使用能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染料。通常情况下指令只规定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
欧盟层面与纺织品安全相关的法规主要有:
1.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4.REACH法规 6.石棉纤维限制指令 |
8.五氯苯酚限制指令 9.重金属限制指令 10.有机锡化合物限制指令 11.偶氮染料限制指令 12.邻苯二甲酸盐限制指令 13.全氟辛烷磺酸的限制指令 14.富马酸二甲酯的限制指令 |
2001年欧盟修订实施了新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GPSD,2001/95/EC)。该指令提出了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管理的产品安全问题规定了基本要求。
(1)适用范围
指令适用于下列产品:服装、药品、个人用园艺用品、食品和饮料、家庭用品、婴幼儿用品、化学品和杀虫剂、消费者用的烟花、机动车等。
(2)通用安全要求
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a.制造商有责任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都是安全的。
b.如果共同体对某一特定的产品没有规定安全要求,则该产品应符合销售地所属成员国的相关法律。
c.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n 是否有欧洲标准转化的国家自愿标准;
n 销售地所属成员国是否已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n 是否有委员会建议制定的产品安全评估指南;
n 技术状态;
n 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d.指令还规定,即使某产品符合该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一旦有证据表明该产品是危险的,成员国执法机构同样可以采取相关措施限制该产品投放市场,例如,要求将产品撤出市场或召回产品等。
(3)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责任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涉及到产品供应链中所有环节的供应者,指令将其分为制造商和经销商。制造商和经销商有责任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安全性,并且有责任与执法机构合作。制造商和经销商如果明确知道投放市场的产品存在某种危险性,不符合安全要求,应立即通知成员国执法机构,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伤害消费者。
a.制造商的责任
针对产品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如果没有适当的警告标识,消费者是难以发现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制造商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使其能够在正常使用期间对产品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同时规定,制造商提供的警告标识并不能免除其应符合该指令其他要求的责任。
制造商应针对产品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告知产品可能具有的危险。应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避免造成危害。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识制造商的名称和详情、产品的批次;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抽样测试;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让经销商了解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等等。
b.经销商的责任
经销商有协助制造商满足该指令所规定的安全要求的责任,特别是不能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
经销商应参与对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监督,特别是应及时传递产品所具有的危险信息,保留和提供原产地的追溯性文件,配合制造商和执法机构消除安全隐患。
2.《关于某些儿童睡眠产品安全要求的委员会决定》2010/376/EU
为了减少睡眠产品对婴幼儿的伤害风险,2010年7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10/376/EU号决定,规定了婴儿床垫、床围、婴儿吊床、儿童羽绒被、儿童睡袋这5种儿童睡眠产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性能、燃烧性能、危险边缘、警告标示以及卫生等各种要求。
(1)对婴儿床垫的要求
a.产品、包装以及附带说明书上的标签应能引起看护人员的注意,提醒其关于使用此产品的危害和风险,并建议避免此类危害和风险。
b.婴儿床垫应符合欧盟化学品安全法规的要求。
c.婴儿床垫不应含有危险的易燃部件,其材料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直接暴露于火焰或火花,不会燃烧;
——如果会燃烧,其火焰蔓延速度应非常低。
——如果燃烧,其可燃材料不会释放有毒气体;
——若使用化学阻燃剂,则其实用量在满足以上燃烧要求的情况下达到最低,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以及废弃后,其毒性不会危害使用者、看护人员或者污染环境。
d.为防止婴儿的身体、头部、颈部被夹,床垫应能完全覆盖床架,并能承受婴儿在床垫上站立或行走的应力。
e.如果带有绳带,则其长度不应过长,以免儿童被缠住。
f.不得有能被儿童拽下或咬下的小部件。
g.不得有锋利的边缘或尖端,弹簧丝不得伸出床垫表面。
h.警告和说明应提示看护者小心儿童滑落或被夹住;为防止儿童窒息,使用说明应提示看护者不得为增加床垫的舒适性而将两块床垫叠在一起使用;应有防火提示。
i.床垫应干净卫生,防止污染或感染。
(2)对婴儿羽绒被的要求
对婴儿羽绒被的要求包括一般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其中特殊安全要求包括化学、燃烧、过热、机械和物理性能、警告标示及卫生要求。该决定要求婴儿羽绒被中的来自动物的材料不得有微生物风险,并要求在其“提示”和“说明”中,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时应注意室内温度,以防止温度过高而伤害婴儿;其他要求与床垫基本相同。
(3)对婴儿睡袋的要求
同样,该决定也对婴儿睡袋的安全规定也包括一般安全要求和特殊安全要求,其中特殊安全主要涉及婴儿睡袋的化学、燃烧、过热、机械和物理性能、警告标示及卫生要求。该决定要求在其“提示”和“说明”中,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时应注意室内温度,以防止温度过高而伤害婴儿;其他要求与床垫基本相同。
该决定从2010年7月26日开始实施。
在76/769/EEC指令出台以前,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对一些有害物质做出了限制销售与使用的规定,如《关于有机污染物长途跨国界空气污染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约(CLRTAP)》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保持并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避免各成员国因技术法规的差异造而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当时的欧共体于1976年通过了76/769/EEC号指令。
该指令将某些CMR物质(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其他高风险、高关注度化学物质列入控制名单。凡是列入控制名单中的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制品,其销售和使用都应严格受到限制。该指令还规定了各成员国须遵守的解除对一种危险物质或制品的商业限制的统一规则,以及各国需要采取的限制措施等。
为适应国际上化学品管理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欧盟对76/769/EEC号指令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不断补充限制物质名单。欧盟REACH颁布实施后,该指令逐步被REACH法规所替代。
在纺织服装领域,该指令指令所涉及的有害物物质主要包括偶氮染料、镍镉铅等重金属、多氯联苯(PCB)、多溴联苯(PBB)、全氟辛烷磺酸等。
2006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EC)No.1907/2006],该法规要求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重新注册和评估,对通过注册、评估的化学品颁发许可证,而对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化学物质则进行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增加化学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脊椎动物试验,与欧盟在WTO框架下的国际义务相一致。REACH法规将在欧盟范围内创建一个统一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使企业能够在同一原则下生产新的化学品及其衍生产品。
(1)REACH法规中的一些基本概念
注册(Registration):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品安全报告。
评估(Evaluation):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许可(Authorization):对具有一定危险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持久性、生物富积和毒性化学物质;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积化学物质;致癌性、诱变性和生物毒性物质,等等。
限制(Restriction):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制品和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会导致无法控制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影响,则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2)REACH法规实施时间表(见表1)
表1 REACH法规实施时间表
时 间 |
事 件 |
2007年6月1日 |
REACH正式实施 |
2008年6月 |
欧盟化学品管理机构成立并开始运行 |
2008年6至11月 |
分阶段物质预注册 |
2009年1月 |
成立物质信息交换论坛 |
2010年6月 |
对下列物质完成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根据指令67/548/EEC中划分为1、2类的CMR物质;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根据指令67/548/EEC中N:R50-53划分为导致水生环境长期负面影响的高水生物毒性的物质 |
2013年6月 |
年产量或进口量1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
2018年6月 |
年产量或进口量1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完成注册 |
注:2008年6月1日后正式接受提交注册文件。化学物质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必须在规定的注册最后期限之前进行注册,新化学物质必须在投放市场前进行登记。
5.有关含溴阻燃剂的限制指令(79/663/EEC、83/264/EEC、2003/11/EC)
含溴阻燃剂主要用于纺织品的阻燃整理。其负面影响表现为:长期接触会使人体免疫系统功能恶化,产生生殖系统障碍,并出现甲状腺功能不足、记忆力衰退等严重危害。
对含溴阻燃剂的限制指令主要有79/663/EEC、83/264/EEC和2003/11/EC(见表2),这些指令都是对76/769/EEC的修订和补充。
表2 对含溴阻燃剂的限制指令及其相关信息
指令号 |
禁用物质 |
CAS号 |
限量 |
79/663/EEC |
三(2,3-二溴丙酯)-磷酸盐 (Tri-(2,3-dibromopropyl)-phosphate,TRIS) |
126-72-7 |
禁止用于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如服装、内衣和亚麻制品 |
83/264/EEC |
三-(吖啶基)-(氧膦基) (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TEPA) |
5455-55-1 |
|
多溴联苯 (Polybromobiphenyls,PBB) |
59536-65-1 |
||
2003/11/EC |
五溴联苯醚, (Diphenylether, pentabromo derivative(C12H5Br5O),PBDE) |
32534-81-9 |
玩具、家具布、床上用品中该物质质量分数≤0.1% |
八溴联苯醚 (Diphenylether, octabromo derivative(C12H5Br8O),OctaBDE) |
32536-52-0 |
1979年7月24日,欧盟理事会发布79/663/EEC号指令,对《有害物质限制指令》(76/769/EEC)进行第一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在接触皮肤的纺织材料中使用三(2,3-二溴丙酯)-磷酸盐(TRIS)。
1983年6月6日,欧盟理事会发布83/264/EEC号指令,对《有害物质限制指令》进行第四次修订。83/264/EEC号指令规定,禁止在与接触皮肤的纺织材料中使用三-(吖丙啶基)-(氧膦基)(TEPA)和多溴联苯(PBB)两种阻燃剂。
2003年2月6日,欧盟理事会发布2003/11/EC号指令。该指令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五溴二苯醚(PBDE)和八溴二苯醚含量(OctaBDE)超过0.1%的混合物或者整理剂,禁止销售和使用任何阻燃材料中PBDE和OctaBDE含量超过0.1%的产品。
1983年9月19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对石棉纤维的限制指令》(83/478/EEC),对76/769/EEC进行第五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青石棉纤维(Crocidolite)和含有此类石棉纤维的产品。对所有含石棉纤维的产品,包括青石棉、温石棉、铁石棉、直闪石、阳起石和透闪石,必须按照该指令的规定加贴标签(如图1所示)。
图1 含石棉的产品标签
石棉纤维主要用作防火材料,长期吸入或接触一定量的石棉纤维或元纤维可引发胃肠癌、间皮癌-胸膜或腹膜癌、石棉沉着病(石棉肺)等。与石棉有关的疾病,往往会有很长的潜伏期,可能在10至40年才出现症状(肺癌一般15~20年、间皮瘤20~40年)。
7.多氯联苯的限制指令(85/467/EEC、89/677/EEC)
1985年10月1日,欧盟理事会通过85/467/E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第六次修订。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多氯联苯(一氯苯与二氯苯除外),并将整理剂(包括废油和设备用油)中多氯联苯的限量值从0.1%降至0.01%。
1989年12月21日,欧盟理事会发布89/677/E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第八次修订。该指令又将多氯联苯限值调整为0.005%。
多氯联苯主要用于抗静电剂和阻燃剂,会通过肠道、肺和皮肤被吸收,有致畸性、致突变性;在燃烧时能放出剧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危害。
8.五氯苯酚的限制指令(91/173/EEC、1999/51/EC)
1991年3月21日,欧盟理事会发布91/173/E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第9次修订,要求欧盟市场上的产品或混合物中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过0.1%。
1999年5月26日,欧盟颁布1999/51/EC号指令,对76/769/EEC 做进一步修订,要求:
(1)用PCP处理过的纤维和耐磨纺织品不能用于服装和装饰用纺织品。
(2)无论五氯苯酚是单独使用还是作为整理剂的组成成分,其六氯二苯并对二噁烷(H6CDD)都不能超过2mg/kg。
五氯苯酚(PCP)及其合成物是一种重要的防腐剂,可用于棉花和羊毛等天然纤维的储存、运输,也可用作印花浆料防腐防霉的稳定剂。它能阻止真菌的生长、抑制细菌的腐蚀作用,因此是传统防的腐防霉剂。此外,五氯苯酚还用作除草剂、木材防腐等。动物试验证明PCP是一种强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畸和致癌性,它会通过皮肤接触进入人体并累积。该物质不仅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而且在燃烧时会释放出二噁英类化合物,对环境造成持久的损害。
欧盟对床上用品中重金属的限量要求主要有91/338/EEC、1999/51/EC、94/27/EC等等。
(1)对镉的限制指令(91/338/EEC)
欧盟理事会于1991年7月12日发布第91/338/E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第十次修订。该指令规定,不可将镉作为稳定剂用于下列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混合物或物品:
——包装材料
——办公及学校用品
——家具或汽车配件等
——服装和服饰配件(包括手套)
——地板及墙面的覆盖物
——经浸渍,涂覆,包裹或压合处理的纺织品
——人造革
——唱片
——管件及其配件
——弹簧门
——公路运输车辆(内部、外部及底部)
——建筑及工业用钢板涂层
——电线绝缘
由上述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的稳定剂处理的成品或成品的部件,当其中镉的含量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镉的化合物曾广泛用于制造颜料、塑料、荧光粉等。镉主要对肝或肾脏造成危害,尤其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此外镉还会导致人体骨质疏松和软化。
(2)对镍的限制指令(94/27/EC)
1994年6月30日,欧盟理事会发布94/27/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第十二次修订,该指令规定镍及含镍制品不得用于:
(a)穿刺耳朵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柱状组件,除非镍释放量小于0.2μg/cm2/周。
(b)与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物品,包括耳环,项链、手镯、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和带扣,以及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这些物品的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m2/周。
镍是一种容易导致接触性过敏的元素,一般用于服装辅料和首饰等日用品中。镍元素长期与皮肤接触后会被皮肤吸收,从而导致皮肤过敏,引起接触性皮炎(据统计,20%的人对镍有明显的过敏性反应)。
欧盟市场上对镍的检测标准主要是EN 1811和EN1 2472,其适用范围及主要限制见表3。
表3 含镍产品检测标准及范围
标准 |
范围 |
限制值 |
EN 1811 |
穿透皮肤的金属产品 |
≤0.2μg/cm2/周 |
长时间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 |
≤0.5μg/cm2/周 |
|
EN 12472 |
长时间直接与皮肤接触的有保护层的产品(表面有电镀层) |
≤0.5μg/cm2/周(模拟2年的磨损) |
(3)对铅的限制指令[(EC)No 552/2009]
2009年6月22日,欧盟发布(EC) No 552/2009号委员会法规,修订REACH法规的附录17。该法规要求不得将含铅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染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染料投放市场,详见表4。但是成员国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3号公约,允许将此类物质、配置品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人体长期接触含铅染料,会对神经、造血、消化、肾脏、心血管和内分泌等多个系统产生危害,还会导致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贫血、免疫力低下。
表4 欧盟对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
指令号 |
限制物质 |
CAS号 |
限量要求 |
(EC)552/2009号 |
碳酸铅 (a)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b)碱式碳酸铅 |
598-63-0 1319-46-6 |
禁用 |
铅的硫酸盐 (a) PbSO4 (b) PbxSO4 |
7446-14-2 15739-80-7 |
10.有机锡化合物限制指令(89/67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
欧盟理事会先后发布89/667/EEC、1999/51/EC、2002/62/EC、2009/425/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修订,要求禁止使用有机锡化合物和二丁基锡氢硼烷(DBB)。其中,2009/425/EC号指令规定:
从2010年7月1日起,产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的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从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 %的二丁基锡(DBT)化合物。
从2012年1月1日起,向公众供应的或由公众使用的下列物品中,不得使用锡含量超过0.1%的二辛基锡(DOT)化合物: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手套;设计为与皮肤接触的鞋或鞋上的相应部位;墙和屋顶覆盖物;儿童护理用品;女性保洁产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相关指令的限制物质及其限量见表5:
表5 欧盟对有机锡化合物的限制
指令号 |
限制物质 |
CAS号 |
限量 |
89/677/EEC 1999/51/EC 2002/62/EC |
有机锡化合物 |
|
禁用(专业用途除外) |
二丁基锡氢硼烷 DBB |
75113-37-0 |
0.1 % |
|
2009/425/EC |
三丁基锡化合物 三苯基锡化合物 |
|
0.1 %(锡总含量) |
二丁基锡化合物 DBT |
|
0.1 %(锡) |
|
二辛基锡化合物 DOT |
|
0.1 %(锡) |
有机锡化合物主要用于稳定剂(如二甲基锡、二辛基锡、四苯基锡)、农用杀虫杀菌剂(如二丁基锡、三丁基锡、三苯基锡)及日常用品的涂料和防霉剂等。此类物质可经皮肤和消化道吸收,使中枢神经系统遭受严重损害。它对皮肤或黏膜具有强烈刺激性,并引起免疫功能受损。
11.有关偶氮染料的限制指令(2002/61/EC、2003/3/EC)
偶氮染料是纺织服装产品在印染工艺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类合成染料,多用于天然和合成纤维的染色和印花,也用于油漆、塑料、橡胶的着色。使用某些偶氮染料染色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能释放出致癌芳香胺,见表6。
表6 致癌芳香胺列表
序号 |
名称 |
CAS号 |
1 |
4-氨基联苯 biphenyl-4-ylamine,4-aminobiphenyl,xenylamine |
92-67-1 |
2 |
联苯胺Benzidine |
92-87-5 |
3 |
4-氯-2-甲基苯胺 4-chloro-o-toluidine |
95-69-2 |
4 |
2-萘胺2-naphthylamine |
91-59-8 |
5 |
4-氨基-3,2’-二甲基偶氮苯 o-aminoazotolue 4-amino-2',3-dimethylazobenzene, 4-o-tolylazo-o-toluidine |
97-56-3 |
6 |
2-甲基-5-硝基苯胺 5-nitro-o-toluidine |
99-55-8 |
7 |
4-氯苯胺 4-chloroaniline |
106-47-8 |
8 |
4-甲氧基间苯二胺 4-methoxy-m-phenylenediamine |
615-05-4 |
9 |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4,4'-methylenedianiline 4,4'-diaminodiphenylmethane |
101-77-9 |
10 |
3,3'-二氯联苯胺 3,3'-dichlorobenzidine 3,3'-dichlorobiphenyl-4,4'-ylenediamine |
91-94-1 |
11 |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3,3'-dimethoxybenzidine o-dianisidine |
119-90-4 |
12 |
3,3'-二甲基联苯胺 3,3'-dimethylbenzidine 4,4'-bi-o-toluidine |
119-93-7 |
13 |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4,4'-methylenedi-o-toluidine |
838-88-0 |
14 |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6-methoxy-m-toluidinep-cresidine |
120-71-8 |
15 |
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4,4'-methylene-bis-(2-chloro-aniline) 2,2'-dichloro-4,4'-methylene-dianiline |
101-14-4 |
16 |
4,4’-二氨基二苯醚 4,4'-oxydianiline |
101-80-4 |
17 |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4,4'-thiodianiline |
139-65-1 |
18 |
2-甲基苯胺 o-toluidine 2-aminotoluene |
95-53-4 |
19 |
4-甲基-1,3-苯二胺 4-methyl-m-phenylenediamine |
95-80-7 |
20 |
2,4,5-三甲基苯胺2,4,5-trimethylaniline |
137-17-7 |
21 |
2-甲氧基苯胺 o-anisidine 2-methoxyaniline |
90-04-0 |
22 |
4-氨基偶氮苯 4-amino azobenzene |
60-09-3 |
2002年7月19日,欧盟理事会发布2002/61/EC号指令,对76/769/EEC指令进行第19次修订,要求在下列纺织或皮革制品及其染色的部件中,偶氮染料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kg:
——衣服、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及其它卫生用品、睡袋;
——鞋类、手套、表带、手提袋、钱包、公文包、椅套、颈部挂包;
——纺织物或皮制玩具,以及穿着纺织物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线与纺织品。
2003年1月6日,欧盟理事会发布2003/3/EC号指令,对76/769/EEC指令进行修订,要求染料中C39H23ClCrN7012S.Na和C46H30CrN10O20S2.3Na两种物质质量分数大于0.1%时,不可投放市场或用于纺织品或皮革制品的染色。限制范围与2002/61/EC号指令相同。
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2004年2月24日,欧盟理事会发布2004/21/EC号指令,对76/769/EEC指令进行修订,增加了偶氮染料的检测标准,详见表7。
表7 欧盟偶氮染料检测标准
标准号 |
标准名 |
CEN ISO/TS 17234:2003 |
皮革.化学试验.染色皮革中特种偶氮颜料的测定 |
EN 14362-1:2003 |
纺织物.从偶氮染料中分离出的某些芳族胺的测定方法.非萃取法获得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的检测 |
EN 14362-2:2003 |
纺织物.从偶氮染料中分离出的某些芳族胺的测定方法.通过萃取纤维获得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的检测 |
12.有关邻苯二甲酸盐(酯)的限制指令(2005/84/EC)
2005年12月14日,为保护儿童健康,避免在塑料以及含塑料部件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酯)类增塑剂,欧盟发布2005/84/EC号指令,对76/769/EEC指令进行修订,将6种邻苯二甲酸盐列为禁用物质。具体限量见表8。
表8 欧盟对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
指令号 |
禁用物质 |
CAS号 |
限制产品范围 |
2005/84/EC |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EHP) |
117-81-7 |
对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塑胶材料,此三类增塑剂作为成分或预加工产品中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84-74-2 |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
85-68-7 |
||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
28553-12-0 68515-48-0 |
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其塑胶材料中此三类增塑剂的组分,其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1% |
|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
26761-40-0 68515-49-1 |
||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
117-84-0 |
邻苯二甲酸盐主要用作塑料增塑剂,具有生殖毒性。在欧盟发布邻苯二甲酸盐禁令以前,其不少成员国,如丹麦、西班牙、希腊、奥地利、瑞典、法国、德国、芬兰、意大利等,都曾发布过相关禁令,限制在消费品,尤其是儿童护理产品中使用邻苯二甲酸盐。
2006年12月12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发布2006/122/EC号指令,对76/769/EEC指令进行第30次修订,将全氟辛烷磺酸(PFOS)纳入76/769/EEC的附件I中。指令规定,如果纺织品或其它涂层材料中PFOS 的含量大于或等于1μg/m2(相对于涂层部分),则禁止投放市场;应通过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尽可能控制PFOS在环境中的排放;如果PFOS的替代物在技术及经济上可行,应尽快淘汰PFOS。
全氟辛烷磺酸主要用于衣服、家庭装饰、汽车内部的防污、防油和防水。全氟辛烷磺酸是最难分解的有机污染物,能在血液和肝脏蛋白质中累积,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
14.有关富马酸二甲酯的限制指令(2009/251/EC、2010/153/EU、2011/135/EU)
2009年3月17日,欧盟发布2009/251/EC号委员会决定,要求其成员国禁止销售富马酸二甲酯(DMF)含量大于0.1mg/kg的产品,并要求召回市场上不符合限量要求的产品。
2010 年3 月12 日,欧盟发布了2010/153/EU号委员会决定,将DMF 的禁令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1 年3 月15 日。鉴于DMF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以及欧盟还没有其他永久性的法规对DMF加以管制,2011年3月2日,欧盟又发布2011/135/EU号委员会决定,对其禁令的有效期再延长一年,至2012 年3 月15 日。
2011年10月6日,欧委会在“委员会系统注册(comitology register)”上发布了REACH法规附件17的修订草案,将富马酸二甲酯(DMF)的限制纳入其中。该草案综合了ECHA风险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在官方公报发布后正式实施。届时,在欧盟市场上的物品或零件中的富马酸二甲酯(DMF)的含量不得超过0.1mg/kg。
富马酸二甲酯通常被用作防腐防霉剂,对微生物有广泛、高效的抑菌、杀菌作用,常用于食品、烟草和纺织品等防腐防霉及保鲜。皮肤接触富马酸二甲酯后会导致过敏;吸入该物质会对内脏产生腐蚀性损害。另外,长期接触还会伤害肝和肾,尤其对儿童的成长发育会造成很大危害。
//内容浏览量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