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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纺织品安全法规体系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日本与纺织品安全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

1.消费品安全法

1973年6月6日,日本颁布第31号法律——《消费品安全法》,其目的是在对特定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进行限制的同时,明确产品事故信息的收集以及应采取的措施,防止在消费品使用过程中对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例如,禁止销售没有安全标志的登山用绳。为了保证绝对安全,日本目前对几十种商品要求贴上SG标志。贴有SG标志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有关方面要付赔偿费。

2.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

日本于1973年10月12日,颁布第112号法律——《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简称“112法”),并于1974年开始实施,旨在从健康和卫生的角度对家用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加以控制,以保护公众健康。

根据该法律,“有害物质”是指家用产品中含汞的混合物以及其它在国家法令中提到的可能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目前,该法律的实施细则(厚生省34号令)共对20种不同物质规定了限量要求,包括盐酸、氯乙烯和甲醛等,凡是不符合该法律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入日本市场。

对已经在市场上出现的不符合该法律的家用产品,为了防止其危害的扩大,在必要的情况下,健康福利省部长、辖区管理人员或市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下令召回,或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指派家用产品监督员进行实地考察。

另外,该法还要求家用产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者能很好地了解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消除其危害。

同时,112法规定了惩罚措施,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判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30万日元的罚款。

①销售、赠送或为了销售、赠送而展示不符合标准的家用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

②违抗召回或其他命令者。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判处不超过5万日元的罚款。

①拒不递交报告或递交作假报告者;

②拒绝、妨碍、逃避调查或取样者;

③对提问拒不回答或提供假答案者。

当法人或自然人雇用的法人代表、代理商、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工作中违反了上述两种规定,该法人或自然人同为犯法者,按照条例的规定,均判罚款。

3.根据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第二条第二项制定的有害物质清单的政令

1974年9月26日,日本厚生省根据112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发布了334号政令,明确了家用产品的有害物质清单,列出了包含盐酸、甲醛和有机汞化合物在内的20种有害物质。

4.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的实施规则

1974年9月26日,日本厚生省根据112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发布了厚生省34号令《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的实施规则》,对334号政令确定的20种有害物质在家用产品中的最大限量以及测定标准做出了规定。其中涉及纺织品的有害物质限量见表4-1。

表1  日本对床上用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

有害物质名称

适用范围

限量要求

4,6-二氯-7-(2,4,5-三氯苯酚)-2-三氟甲基-苯并咪唑[4,6-Dichloro -7-(2,4,5-Trichlorophenoxy)-2-trifluoromethyl-benzimidazole ,DTTB]

纺织品

<30ppm(每1克样品<30微克)(气相色谱分析仪)

三(1-氮丙啶基)氧化磷[Tris (1-aziridinyl)

Phosphineoxide,APO]

纺织品

不得检出

二-(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2,3-dibromopropyl)phosphate,TDBPP]

纺织品

不得检出

双(2,3-二溴丙基)磷酸酯化合物[bis(2,3-dibromopropyl)phosphate,BBPP]

纺织品

不得检出

狄氏剂(dieldrin)

纺织品

<30ppm

甲醛

婴儿纺织品

<0.05(A—Ao)(吸光度)或<16ppm(16微克每1g样品)

5.消防法令

日本对《消防法令》针对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的纺织品有以下要求:

a.窗帘:续燃时间3s/5s以下;

b.薄料/厚料:阴燃时间5s/20s以下;

c.损燃面积30cm2 /40 cm2 以下;

d.地毯:续燃时间20s以下;

e.床上用品:损毁长度10cm以下;

非熔融面料的损毁长度最大部超过70mm;

熔融面料的接焰次数平均3次以上;

填充絮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为120mm,平均为100mm;

f.服装:损毁长度最大为254mm,平均为178mm。

g.家具覆盖物:损毁长度最大为70mm,平均为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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