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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农产品法规

发布日期: 2017-05-18 来源:tbtguide 字号: [ ]

欧盟于1991年7月22日开始实施(EEC)2092/91有机农业法规,最初只是作物生产和加工的标准,以及包括了第三国出口欧盟有机产品的政策与标准。该法规统一了有机生产的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临控标准。该法旨在保护真正的有机食品生产商、加工商和交易商的利益,防止假冒产品,促进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消费需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严格有序的有机生产体系,制定所有介入者都必须遵循的有机食品加工标准;建立公平、独立的监控和认证体系,所有有机产品或相关产品必须获得认证;制定相应的标签规定,促进新市场的形成,以培养新型有机食品生产商。

欧盟的有机农业法规自颁布起经过了多次修改,在1999年增加了有机畜禽生产、有机蜂产品生产标准、对转基因及其产品的控制以及有机产品标识等内容。2004年发布的有机农业欧洲行动计划的结论中,欧洲理事会要求再次修订(EEC)2092/91,使有机法规简单化、一致化。2005年12月,欧盟委员会釆纳了制定一个新的有机农业法规的提议,并于2007年5月22日讨论通过了修订新的欧盟有机产品法规和有机标识的议案,议案包括151条建议,对原来的法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的法规在2009年1月1日已经生效。欧盟的有机农业法规现已改为(EC)834/2007、(EC)889/2008、(EC)1235/200。之后欧盟又颁布了(EC)889/2008的补充标准(EC)710/2009和(EC)271/2010,以及(EC)1235/2008的补充标准(EC)471/2010。其中(EC)834/2007和(EC)889/2005是欧盟有机产品原则性要求及实施细则,(EC)1235/2008是对欧盟第三国国家的有机产品进出口的要求,(EC)710/2009是水产养殖的实施细则,(EC)271/2010是对欧盟新有机标识的实施细则。(EC)1235/2008中欧盟第三国名单中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印度、以色列、瑞士、新西兰这七个国家,(EC)471/2010中增加了日本。

(EC)834/2007标准分为7部分42条。第一部分为目标、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是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目标和总原则以及适用于农业生产、有机食品加工和有机饲料的具体原则;第三部分是有机生产的规定,对农业生产、加工饲料的生产、食品加工以及标准的适应性做出了基本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对标识的要求,包括有机生产术语的使用、强制标识、有机生产标识的使用要求以及对标签的特殊要求;第五部分是对监控体系的要求;第六部分是与第三国贸易的要求,对进口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以及进口等同标准的产品做出了规定。第七部分是最终法案和过渡期法案的规定。

新法规对符合进口等同标准的产品进行了具体描述,“符合进口等同标准的产品”是指没有按照欧盟法规认证,但是按照与欧盟法规等效的第三国的有机农业标准进行认证的产品。这样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有机产品在欧盟成员国进行销售。

(1)产品是按照与欧盟新法规的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的生产规则等效的标准进行生产。

(2)操作者已经得到监控,这些监控等效于欧盟新法规第五部分的控制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得到了持续有效的执行。

(3)产品获得了第三国的权威机构、主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颁发的检查证书,或者欧盟新法规要求的监控机构颁发的检查证书,确认产品符合欧盟新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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